可否對「先行區段徵收」所依據的審定版都市計畫,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得於都市計畫尚未發布實施前,為先行區段徵收,實務上依據審定版的都市計畫辦理先行區段徵收,針對此種尚未發布但已有實質效力的都市計畫,可否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是以已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發布的都市計畫為對象,而不包括草擬階段的都市計畫,如此可以避免行政法院過早介入行政機關的決策。關於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1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第52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的限制,是該都市計畫既尚未發布,僅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於發布前仍處於可能調整、變更的狀態,如允許對該尚未發布的都市計畫提起行政訴訟,恐有使法院過早介入行政機關決策的疑慮。因此,現行法尚不允許對先行區段徵收所依據的審定版都市計畫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但主張先行區段徵收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仍得依法提起撤銷訴訟,由法院附帶審查該審定版都市計畫的合法性,故其訴訟權保障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