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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可否對「先行區段徵收」所依據的審定版都市計畫,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得於都市計畫尚未發布實施前,為先行區段徵收,實務上依據審定版的都市計畫辦理先行區段徵收,針對此種尚未發布但已有實質效力的都市計畫,可否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是以已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發布的都市計畫為對象,而不包括草擬階段的都市計畫,如此可以避免行政法院過早介入行政機關的決策。關於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1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第52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的限制,是該都市計畫既尚未發布,僅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於發布前仍處於可能調整、變更的狀態,如允許對該尚未發布的都市計畫提起行政訴訟,恐有使法院過早介入行政機關決策的疑慮。因此,現行法尚不允許對先行區段徵收所依據的審定版都市計畫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但主張先行區段徵收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仍得依法提起撤銷訴訟,由法院附帶審查該審定版都市計畫的合法性,故其訴訟權保障不受影響。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7更新 ]
  • 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訴訟請求的內容為何?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規定,原告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時,其訴之聲明僅需載明「請求宣告都市計畫無效」,而無須區別無效、失效或違法,由法院進行審理調查後,如法院認有應宣告都市計畫失效或違法的情況,則法院應依職權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8第1項至第3項,為無效、失效或違法的宣告判決。另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是新增的訴訟程序,關於訴訟的管轄、提起、參加、保全等訴訟程序,較諸其他訴訟,均有特別的規定,若允許與非行本章程序的其他訴訟得合併提起,因程序各異,徒增煩累,無法達到訴之合併目的,故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第2項規定,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不得與非行本章程序的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例如:合併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7更新 ]
  • 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起訴期間有無限制?

    都市計畫發布後,即發生效力,並已廣泛實施,有待積極執行以迅速實現其行政目的,故為確保法秩序的安定,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起訴期間,宜有適度限制,才能讓法律關係及早確定。再考量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只是審查都市計畫是否合法的訴訟程序,當事人如因都市計畫執行或適用另受個別處分,或與行政機關間發生具體爭執,於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起訴期間內或期間經過後,仍得依法提起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由法院於該等訴訟中附帶審查都市計畫是否違法,並不影響當事人權利的其他救濟途徑。因此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0明定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起訴期間為「都市計畫發布後一年」。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 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是否需要繳納裁判費?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聲請回復原狀、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聲請重新審理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0聲請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都市計畫,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規定,徵收裁判費1,000元。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 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是否需經訴願程序?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性質上為確認訴訟,但並非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的類型。鑑於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訴訟並不採訴願前置。因此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亦不採訴願先行,原告不須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但由被告於收到起訴狀繕本後,2個月內重新檢討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使其有自我省查的機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1參照)。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 交通裁決事件,如果原處分機關已依原告的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後續處理程序如何?

    交通裁決的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如已完全依原告的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因已無訴訟實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3項明定此時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又第237條之4第3項視為原告撤回起訴的情形,因原裁決確有無效或違法不當或已為之執行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僅因被告機關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而使訴訟無繼續的實益,由立法明定視為撤回起訴。為求公平,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2項規定,依第237條之4第3項視為撤回起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退還已繳的全部裁判費。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 不服交通裁決,是否僅能提起撤銷訴訟?

    不服交通裁決的救濟,本法第2編第3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允許提起的訴訟種類,並非僅限於撤銷訴訟,亦可提起確認訴訟或給付訴訟。茲說明如下:

    1. 如認裁決違法而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可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
    2. 如認裁決無效或主張已執行的裁決為違法而無回復原狀的可能,可提起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
    3. 於提起撤銷訴訟、確認訴訟時,亦得合併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返還與系爭裁決相關的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的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2款)。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 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得不暫予收容的情形有哪些?

    外國人雖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且具有收容原因之一,惟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一) 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 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三) 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四) 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五) 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六) 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上開規定,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0項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之1第8項準用之。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 臨時不在家,沒收到法院判決,權利會不會受影響?

    為了避免民眾因外出工作、旅遊或有其他事由,不能及時領取訴訟文書,影響訴訟權益,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規定,訴訟文書從寄存在郵局或警察局起,經過10天,才發生送達效力。又因為訴願法準用行政訴訟法送達之規定,所以,提起行政訴訟或上訴,都比較有保障。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 誰該負擔訴訟費用?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訴訟費用是指裁判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在起訴、上訴、抗告或聲請時,原告、上訴人、抗告人或聲請人必須先預繳裁判費,但最後則是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至於繳納裁判費的方式,您除了親臨法院繳費、使用匯票郵寄法院外,到銀行臨櫃繳款、用提款機或網路ATM轉帳,或到便利商店繳費也都可以。

    小叮嚀:

    您如果利用便利商店繳款,或用提款機或網路ATM轉帳繳費,要注意繳費金額實際入帳時間,是否逾越繳費期限。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 交通裁決事件是否徵收裁判費?徵收標準為何?所謂「按件」徵收裁判費,是按起訴狀件數或裁決書件數來計算?

    過去交通聲明異議事件,因準用刑事訴訟程序,故無徵收裁判費的問題。交通裁決事件改依行政訴訟救濟後,因行政訴訟是有償制,採定額徵收裁判費的方式,故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亦須繳納裁判費。

    惟考量交通裁決事件相較於其他行政訴訟事件而言,裁罰金額較低,如與其他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相同裁判費(即起訴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上訴徵收裁判費3,000元、抗告徵收裁判費1,000元,聲請假扣押每件1,000元),恐因此影響民眾以訴訟救濟的意願,行政訴訟法乃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章,另定此類事件各項裁判費的徵收標準。亦即:「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

     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

     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

     三、抗告,徵收新臺幣300元。

     四、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1款、第2款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新臺幣300元。

     五、本法第98條之5各款聲請,徵收新臺幣300元。」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

    又所謂「按件」,依目前行政訴訟實務,是按訴狀件數計算,例如以1起訴狀同時對3件裁決書表示不服,則於徵收裁判費時,僅以1件計算起訴裁判費。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 提起行政訴訟要繳裁判費嗎?

    基於司法資源屬全民所有,以及使用者付費原則,並考量司法資源的有限性,避免濫行起訴,目前提起行政訴訟,是採少量定額徵收裁判費。

    小叮嚀:

    • 要特別提醒您,依目前行政訴訟法規定,無論是起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原則上,當事人都須預納裁判費,如果沒繳,審判長會定期通知當事人繳納,如果逾期未繳,是會被駁回訴訟或聲請的。
    • 行政訴訟裁判費項目及金額(行政訴訟裁判費一覽表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 我想提起行政訴訟,但不知道應以哪個機關為被告?

    提起行政訴訟,依照不同的訴訟類型,被告也會有所不同。

    1. 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如果起訴前已提起訴願,則被告為:
      (1)駁回訴願時的原處分機關。
      (2)不服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的訴願決定時:為撤銷或變更的機關。

    2. 確認訴訟的被告為:
      (1)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無效行政處分之原處分機關。
      (2)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如果由所確認法律關係的一方提起時,以他方為被告。

    3. 一般給付訴訟:
      以原告主張負有給付義務的人為被告。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 哪些案件是屬於公法爭議,但法律特別規定不屬行政法院審理?

    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下列事件雖然是公法爭議,但是,法律特別規定不屬行政法院審理:

    1. 政黨違憲解散事件。
    2. 選舉(罷免)訴訟: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
    3.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4. 律師懲戒事件。
    5. 刑事補償事件。
    6. 國家賠償事件。但如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則行政法院例外有審判權。
    7. 公務員懲戒事件。
    8. 依法官法所規定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 我對行政法院的裁判不服,要如何救濟?

    對於判決不服,應在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對於裁定不服,除了法律已規定「不得抗告」或「不得聲明不服」的情形外,應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提起上訴要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提起抗告則要提出抗告狀,敘明抗告理由。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 公法事件卻誤向普通法院遞狀,案件會被法院駁回嗎?

    別擔心!收狀的法院會將案件移送到有審判權的法院。我國的司法制度採「司法二元制」,公法事件由行政法院審判;私法事件由普通法院審判。但是,考慮到民眾不一定清楚法院間審判權的劃分,所以,目前法律規定「職權移送制」,也就是收狀的法院,無論是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都要依職權將案件移送到有審判權的法院,不可以直接駁回民眾的訴訟。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 要用什麼方式、向誰聲請閱卷?

    聲請閱卷,可以用書面、電話、傳真或以電子郵件方式為之。以書面或傳真聲請閱卷,應填「閱卷聲請書」,送或傳送至該管法院的收發室或閱卷室。也可以打電話直接向承辦書記官或閱卷室人員約定閱卷時間,或直接以電子傳送方式,向各法院辦理電子傳送作業承辦人的電子信箱提出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6條行政訴訟閱卷規則參照)。此外,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亦有提供「整合性線上卷證閱覽」服務,可線上瀏覽及下載電子卷證,無須支付閱卷相關費用,歡迎多加利用。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 訴訟代理人聲請閱卷,要注意什麼?

    為確認訴訟代理人是否經當事人合法授權,而得聲請閱卷,所以,訴訟代理人除了事先已提出委任書於行政法院,或是經審判長選任者外,於聲請閱卷同時,應檢附委任書。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 交通裁決事件,可以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嗎?

    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是針對交通裁決事件質輕量多的特性而設計,與其他行政訴訟事件有許多差異,包括:起訴前不經訴願前置程序、裁判費收取較低、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等。本法雖不禁止交通裁決事件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惟為避免合併提起其他訴訟致使訴訟過於複雜(例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合併請求行政機關為某種事實行為;或合併請求撤銷與裁決無關的其他行政處分),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2項規定,合併提起交通裁決事件以外的訴訟,應另依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依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而分別收取裁判費。但應注意,此時,其中涉及交通裁決部分,亦準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章第237條之2有關特別管轄、第237條之3起訴期間限制及免除訴願前置程序、第237條之4第1項、第2項有關送達起訴狀繕本、重新審查等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3項)。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 交通裁決事件,以誰為被告?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明定,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是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實務上部分辦理交通裁決業務者(例如監理站),不具機關資格,並無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能力,如原告(受處分人)欲提起訴訟,須以具有機關資格者為被告(例如監理所)。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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