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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約登記」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一)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份,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夫妻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他方代理)。

    (二)例外:夫妻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三、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請依約定財產制中之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所得共同財產制,選擇其一訂定書面契約。
    (二)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三)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應有結婚日期之記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不同戶籍者,各檢附1份。
    (四)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各檢附1份。
    (五)印鑑章:印鑑證明蓋用之印章(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印鑑章)。
    (六)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文件如為影本,均應提出正本核對)。

    1. 不動產清冊:土地、建物(房屋)登記簿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各1份,請依據土地、建物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
    2. 動產清冊
      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汽、機車: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3. 投資清冊
      股票:發行股票之公司開立之持股證明或股票集保存簿等。
      股權:商業登記抄本正本、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或其他有價證券等證明文件。

    (七)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 民事廳109-06-11更新 ]
  • 辦理社團法人登記之手續

    一、聲請人依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應檢附之章程及文件

    (一)章程應記載之事項,包括:設立法人之目的 (宗旨);法人之名稱;組織區域;會址;任務;組織;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會員之權利與義務;會員代表及董事 (理事) 、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會議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經費及會計;章程修改之程序;訂定章程之年、月、日;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二)應附具之文件                               

    1. 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
    2. 董事(理事)、監事產生及應備資格之證明文件,董事(理事)、監事願任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董事(理事)、監事備案之文件。業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時,上述董事(理事)、監事,指現任董事(理事)、監事而言,如有疑問,應通知聲請人提出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3. 會員名冊或會員代表名冊、財產目錄並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證明文件,指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即將該財產移轉為其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
    4. 法人辦理分事務所登記,應附具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文件、分事務所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分事務所及其負責人之簽名式或印鑑。
    [ 民事廳108-10-18更新 ]
  •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手續

    一、聲請人依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董事、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應檢附之文件

    (一)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法人籌設暨許可董事及董事會備案之文書。
    (二)董事、監事之產生及其資格之證明文件,董事、監事願任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董事、監事備案之文件。
    (三)捐助及組織章程。
    (四)財產清冊。

    [ 民事廳108-10-18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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