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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三、持前述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四、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聲請狀一式二份[空白狀紙請向法院訴訟輔導科購買或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1-1.html)下載],持寫好的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應於聲請狀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六、聲請人將聲請狀正本、繕本及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證明函件送至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窗口,繕本由法院蓋章證明後,再送交送付款銀行、合作社、農會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七、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公示催告裁定內容(包含附表部分)所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或股票號碼、金額或股數、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聲請更正裁定。

    八、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於聲請狀填妥案號、股別、姓名、地址、電話後,向承辦法院聲請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報(法院命登報時,刊登新聞報紙時不限版面和報社)。

    九、倘未提出書狀向法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裁定登報(法院命登報時),依法律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 民事廳111-11-09更新 ]
  • 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一、將登載法院網站之公告下載[如係法院命登報時,則將刊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或寄送法院附卷],俟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公告或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持裁定、公告(如係法院命登報時,則為報紙)乙份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應於公告或登報(法院命登報時)之日起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即應重行公告或登報(法院命登報時)]。

    二、聲請除權判決應撰寫聲請狀一式二份[空白狀紙請向法院訴訟輔導科購買或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1-1.html)下載],持寫好的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三、將書狀、繳費單、裁定、公告或報紙(法院命登報時)一併送交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窗口。

    四、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

    五、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

    六、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 民事廳111-11-09更新 ]
  • 支付命令的效力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小叮嚀​

    對支付命令異議,不必陳述任何理由,只要將不同意支付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即可。

    終極叮嚀

    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記載債權不存在者,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 民事廳108-10-18更新 ]
  •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一、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及釋明請求之證據。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五)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小叮嚀:

    法院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

    [ 民事廳108-10-18更新 ]
  • 可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情形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臺幣10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100公斤)或有價證券(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1000股的股票1張),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
    二、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

    小叮嚀

    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或須於外國為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 民事廳108-10-18更新 ]
  • 不可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情形

    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或須於外國為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 民事廳108-10-18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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