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債務清理問題怎麼辦?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讓負債的消費者可以依該條例所定的程序清理債務,以調整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所以,債務人可就其本身的債務狀況,選擇適合的清理方式,如符合法律扶助之要件,也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讓負債的消費者可以依該條例所定的程序清理債務,以調整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所以,債務人可就其本身的債務狀況,選擇適合的清理方式,如符合法律扶助之要件,也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是一部由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期望被債務纏身的債務人能夠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債務清理程序,迅速清理債務,有重生之機會,並兼顧債權人之權益。
(一)一為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前1日往前回溯5年內,都沒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的債務人,例如:上班族、公務員、農民朋友、家庭主婦等。
(二)二為雖然有從事前面所講之營業活動,但5年內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經營月數之計算結果,平均營業額為每月新臺幣20萬元以下的債務人。如果市場擺攤的小生意人,平均月營業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的話,也是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所必須填寫的聲請書狀、清冊等,目前司法院已將表格化的書狀格式公布在網路上。如果不會使用網路或想更進一步知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也可以到各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請求協助,或者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
一、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
二、更生程序。
三、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清理程序有兩種,一為「更生程序」,一為「清算程序」。
(一)債務人如對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積欠債務,如欠卡債、信用借款、房貸等,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和債權人進行協商或調解(稱之為前置協商或調解),如果協商或調解成立就可以不必利用本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如果不成立,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二)如果債務人的債權人之中,沒有任何一個是金融機構,就可以不用經過協商或調解程序,而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一、銀行業,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
二、證券及期貨業,例如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
三、保險業,例如保險公司及保險合作社。
四、信託業,例如信託公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金融機構。
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未經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不可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如果債務人之債權人中,沒有金融機構,可以不經協商或調解程序,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
前置協商程序是必須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請求,並不是向法院聲請。
可以直接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從清冊中可以得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是哪家金融機構。
(一)前置協商申請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四)債權人清冊。
(五)近1個月國稅局所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及最近2個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六)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
(七)勞工保險卡正本。
不用,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總行或各地分行提出都可以。
這點債務人可以自己決定,不一定要委任代理人,如果有必要,最好能委任正派律師,不要委由坊間的代辦業者辦理,以防止受騙。且縱使有委任代理人,在協商的場合,最好還是要親自出席,除了表現出面對債務的決心,且可親自磋商清償方案,較易成立協商。
一、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依法視為同意或授權受請求之金融機構得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查詢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所以債權銀行會先調查債務人之財務狀況,並且將調查所得資料提供給其他債權人閱覽或抄錄。
二、所以請求協商時,最好誠實說明財務狀況,以避免債權銀行查詢後發現不符,而影響協商意願。最大債權銀行會召開債務協商會議,其選擇的地點可能會在銀行內或其所指定的處所,而且必須通知其他債權人一起來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例如如何償還?分幾期?總額須還多少才能將餘額免除?等)。
(一)如果債務人所提出之債務清償方案得到債權人之同意,協商就可以成立(依個別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否成立協商來分別判斷)。
(二)協商成立的話,要以書面作成債務清償方案,由債權人、債務人在上面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都可以。
如果協商不成立,可以要求債權人給與證明書,證明已經過協商程序但未成立。
「更生程序」是指由債務人提出一個最長六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人清償計劃(此計劃稱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不免責債權外,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當然免責)之制度,在更生過程中,債務人所從事之職業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一、「清算程序」是將債務人現有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
二、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
三、另外,債務人最後還要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復權後,才能回復因開始清算而喪失的公、私權利或資格。
一、債務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的話,就沒有辦法選擇更生,只能聲請清算。
二、如金額在新臺幣1,200萬元以下的話,更生或清算都可以列入選項,不過如果債務人有穩定的持續收入來源的話,選擇「更生」比較能夠在維持現有工作之情況下,達到清理債務之目的,但是如果沒有固定還款來源,而不能找到保證人或能擔保更生方案履行的人,就不適合「更生」而只能「清算」,因為沒有固定還款來源就沒有辦法按期還款。
債務人必須將自己的財產(如房屋、股票、車子及存款)、營業活動(如開計程車,有營業活動的話,並表明月營業額)、兩年內的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收入指債務人可領取的基本薪資、工資、佣金、奬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輔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兩年內的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或強制性的保險如全民健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支出)、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資料填寫清楚。但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應填載債務人積欠何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如設抵押權)?如果要聲請更生的話,要加填該等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
應填載什麼人積欠債務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
原則上不會,除非法院在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才會在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
一、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即不得逾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還可以對其生活再進一步加以限制。
二、至於居住方面,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
向法院聲請更生,職業上「不會」受到限制。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關於從事職業之資格或權利即會受限制,如不得擔任律師、會計師、農漁會會員、保險業務員、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等等,必須等到法院裁定復權時,才能回復。
一、構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7條之罪,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法院會不認可更生方案,而進入清算程序。在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後1年內才發現,法院也可以依照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同時裁定開始清算。
三、在進入清算程序後,法院仍然會因債務人之不誠實行為,而裁定不免責。
一、構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之罪,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且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法院會裁定不免責。
三、又如果法院在免責以後才發現,也會撤銷免責,債務人將得不償失。
免責是指債務人經過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除法律另外有規定外,其沒有全部償還債務之給付責任被免除的意思。
在更生程序,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因故意侵權行為所負損害賠償債務、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並不免責。
債務人須誠實陳報資產、負債及變動的狀況,使債權人或法院可以有效查核,而且不一定都會免責,如果法院作不免責的裁定,債務人仍然要負責償還全部債務。
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讓債務人可以重新立足於社會。
債務人限於不能清償債務或停止支付之狀況。
債務人住所地或其主營業所之地方法院。
債權人或債務人。
債權人聲請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秘密通訊之限制─法院於破產宣告後,認為必要時,得囑託郵局或電報局將寄與破產人之郵件、電報送交破產管理人。帳簿記載之保全─破產宣告後,法院書記官應即於破產人關於財產之帳簿記明截止帳目。居住之限制─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人身自由之限制─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或拘提破產人。破產人有逃亡或隱匿、毀棄其財產之虞時,法院得管收之。執業之限制─受任律師、會計師、民間公證人等之限制。選舉權之限制─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喪失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權。債權受償之限制─宣告破產後,破產人之債務人不得向破產人為清償。詐害行為之撤銷─債務人於破產宣告前所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依民法之規定得撤銷者,破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撤銷之。擔保或清償之撤銷─債務人在破產宣告6個月內對現有債務提供擔保或清償者,破產管理人得撤銷之。
只有一筆房貸債務或數筆有擔保債務,而無任何無擔保債務時,能否依消費債務清理條例所定的程序清理債務?
雖然只有擔保債務(如:房貸、車貸等),沒有無擔保債務,但只要該擔保債務「超過擔保物價值」,該超過部分符合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仍可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的程序清理債務。
無法與銀行成立協商怎麼辦?
一、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二、如果向銀行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超過30日不開始協商,或開始協商翌日起超過90日仍未協商成立,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更生方案經法院認可後,如果履行有困難,怎麼辦?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如果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繼續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可以向法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