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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的家庭成員是誰?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的家庭成員是誰?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所謂家庭成員指有下列關係的人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 配偶或前配偶,即夫妻、前夫及前妻。
- 現在或曾經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的人,例如繼父母和繼子女、繼子女彼此之間等。
- 現為或曾為親屬(含直系血親,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血親之配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以及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的人,例如父母與子女、兄弟姊妺、媳婦與公婆、女婿和岳父母等。
- 4.依112年12月6日施行之修法說明,含「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之當事人與其配偶及四親等內親屬。
- 發布日期 : 108-10-22
- 更新日期 : 115-03-09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