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太會表達,法院怎麼了解孩子的真正意願?
在親子非訟事件中,除了社工陪同外,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來協助了解孩子的真正意願;另外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事件(例如父母在離婚官司中請求法院決定孩子由誰監護),法院也可以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依職權,幫孩子選任程序監理人來保護孩子的利益。
在親子非訟事件中,除了社工陪同外,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來協助了解孩子的真正意願;另外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事件(例如父母在離婚官司中請求法院決定孩子由誰監護),法院也可以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依職權,幫孩子選任程序監理人來保護孩子的利益。
為保障社工的人身安全,陪同出庭的社工人員報到簽名時可以用他(她)所屬機關、機構、工作證號或代號代替其身分證號、住居所等人別資料;其他陪同人員如果認為提供人別資料會危害其安全時,也可以如此做。
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撤銷收養、終止收養關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否認或認領子女等親子關係訴訟,應該向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的法院起訴。但如果子女或養子女是被告而且未成年時,應該向子女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如果未成年子女是親子關係訴訟事件的原告或被告,而當事人間就有沒有血緣關係有爭執,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限期命當事人或關係人接受血型、DNA或其他醫學上的檢驗。
您提起的保護令、離婚官司、孩子監護權,因為請求的基礎事實(家暴)相牽連,原則上會一起處理。但因為保護令有急迫性,而離婚及子女監護部分要調查和處理的事項比較多,所以法院通常會先處理保護令部分,離婚及孩子監護權則一起審理裁判。
家事調查官應依審判長或法官指示,辦理下列工作:
家事事件開庭時,當事人(包括非訟事件的聲請人及相對人)原則上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如果本人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可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可以連續處罰。
家事事件法是法院處理關於婚姻、親子、繼承、收養、未成年人監護、親屬間扶養、失蹤人財產管理、宣告死亡、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嚴重精神病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等家事事件時所依據的法律。內容包括那些是家事事件、狀紙要寫什麼、向那個法院提出、案件會怎麼進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裁判等事項。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
父母因為要結束婚姻或者雖然沒有離婚,但已經有6個月以上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時,如果雙方沒有辦法對於誰來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達成共識、或者原有共識但內容不利子女、或者親權人未盡保護教養的義務,甚至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情形時,可以請求法院以裁判方式來決定由誰來行使子女的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