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闆正由勞動部進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中,在裁決前我可以如何保全自己的權益?
對於雇主不當勞動行為之爭議,若已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勞動部申請裁決進行中,勞工就該不當勞動行為所涉民事上的權利義務爭議,認為自己的權利或法律關係之確保具有急迫性時,在裁決前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以暫時保全其權益。(勞動事件法第46條第1項)
對於雇主不當勞動行為之爭議,若已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勞動部申請裁決進行中,勞工就該不當勞動行為所涉民事上的權利義務爭議,認為自己的權利或法律關係之確保具有急迫性時,在裁決前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以暫時保全其權益。(勞動事件法第46條第1項)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等保全程序,依法應就所欲保全的請求,及保全之原因即必要性等,提出即時可為調查的證據向法院釋明。但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並經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有利於勞工的裁決並送達後,勞工欲保全該裁決所涉民事上爭議而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時,可以提出該裁決決定書來代替釋明,不用再另提其他證據來釋明保全之請求與保全的原因。(勞動事件法第46條第2項)
法院依勞工聲請裁定准許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如其保全之請求為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及第3項之賠償,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為避免勞工因經濟上弱勢無力負擔高額擔保金,致難以經由保全程序保障其權利,勞動事件法明定法院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10分之1。如果勞工進一步釋明提供擔保會對其生計有重大困難時,法院不得命提供擔保。 (勞動事件法第47條)
由於勞工通常有繼續工作以維持生計之強烈需求,因此勞工對雇主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或雇主對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訴訟時,得向法院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薪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俾使判決確定前暫時保護勞工之權利。勞工聲請法院為上開裁定,必需提出可供法院即時調查的證據,釋明勞工有相當程度之勝訴可能性(例如:雇主之終止合法性有疑義等),且雇主繼續僱用勞工並無明顯重大困難之情形。勞工提出聲請並釋明後,法院是否准許及命為繼續僱用及給付薪資之具體內容,由法院就個案具體狀況,參酌相關情形(如勞工勝訴之望、雇主客觀上得否期待其繼續僱用之利益等),為自由之裁量。(勞動事件法第49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80條)
勞工因雇主調動其職務而發生爭執,經勞工提起確認調動無 效或回復原職之訴訟後,在判決確定前為提供勞工暫時權利保護,勞工得向法院聲請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以裁定命雇主依調動前原工作繼續僱用,或依兩造所同意工作內容繼續僱用。勞工聲請法院為上開裁定,必需提出可供法院即時調查的證據,釋明雇主調動工作有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或勞動習慣之虞(例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第16條、第17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等情形),以及雇主依勞工原職繼續僱用並無明顯重大困難之情形。勞工提出聲請並釋明後,法院是否准許及命為依原工作或兩造所同意工作內容繼續僱用之具體內容,由法院就個案具體狀況,參酌前述相關情形(如雇主調動工作違反法令等之虞、勞工勝訴之望、雇主客觀上得否期待其繼續按勞工原工作內容繼續僱用之利益、勞工繼續按原職工作之利益等),為自由之裁量。 (勞動事件法第50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81條)
因應勞動事件法之生效施行,須訂定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計有: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勞動事件審理細則、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等共6項。須配合修正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有: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法院行專家諮詢要點、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等共7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