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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智慧財產案件可以聲請禁止或限制閱卷嗎?

    訴訟資料或卷證內容涉及營業秘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卷證的閱覽(檢閱)、抄錄、攝影或重製。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第1項、第55條第2項、第71條第1項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什麼是秘密保持命令?

    1. 智慧財產案件常涉及營業秘密,為避免當事人、第三人所持有的營業秘密在訴訟程序中外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設有「秘密保持命令」制度。
    2. 所謂「秘密保持命令」,是指在書狀、證據等訴訟資料中,如有包含營業秘密時,法院得依秘密持有人「聲請」,或依他造或當事人「請求」,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3.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雖可獲知相關營業秘密訴訟資料,但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揭露)。
    4. 違反秘密保持命令,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相關規定負刑事責任。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66條第1項、第34條第6項、第46條第6項、第71條第1項、第72條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的罰則?

    1. 違反就一般營業秘密所核發的秘密保持命令,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2. 違反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所核發的秘密保持命令,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3. 在我國領域外,違反前述秘密保持命令,仍適用上開規定處罰。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2條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營業秘密刑事案件中,為避免卷證資料外洩,可以請法院以代稱或代號表示相關內容嗎?

    為避免營業秘密外洩,兼顧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權益,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或損害賠償事實的卷證資料,涉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持有的營業秘密時,除有特別情形外,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得聲請法院就所涉營業秘密定去識別化的代稱或代號。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6條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得聲請禁止開示查證報告書嗎?

    查證報告書如涉及營業秘密內容,受查證人應於查證報告書影本或電子檔案「送達後14日內」,聲請法院裁定禁止向當事人開示查證報告書的全部或一部。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3項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訴訟中有關保護營業秘密的相關規範?

    除「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有相關規定外,司法院另訂定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及「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子法,讓營業秘密審理在訴訟程序中的保護更為完備。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配置技術審查官的目的?

    智慧財產案件常涉及高度專業的技術問題,我國參考日本「裁判所調查官」及韓國「技術審理官」制度,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置「技術審查官」,引進各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士協助審判。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何謂「技術審查官」?

    1. 「技術審查官」係協助法官審理智慧財產案件的專業人員,依承辦法官的指示,辦理技術問題的判斷、相關資料的蒐集與分析,提供專業技術意見或製作報告書,並協助進行提問及證據調查,以促進案件妥速審結,但不直接參與裁判。
    2. 法院因「技術審查官」提供而獲知的特殊專業知識,應給予當事人辯論的機會,才可作為裁判的基礎。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6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技術審查官製作的報告書可以公開嗎?

    法院得命技術審查官就執行職務成果製作報告書,並於法院認「有必要」時,公開報告書全部或一部分內容,讓當事人有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法院審理更公開透明。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2項、第3項)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是否有開放智慧財產案件?

    1.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下稱電子訴訟文書平台)自104年上線運作,平台的功能及服務範圍逐年調整擴充,智慧財產案件已陸續開放提供「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及「智慧財產行政事件」訴訟文書傳送服務(包含保全證據、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停止執行的訴訟文書傳送服務及開放收受線上委任書功能等)。
    2. 又為推動司法E化升級,依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法院得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以電子文件形式製作裁判書正本,經應受送達人同意後,以電子訴訟文書平台傳送或電子儲存載體(如光碟等)離線交付等方式,將電子文件形式的裁判正本送達給應受送達人。但為周延保障在監所人的權益,對在監所人為送達仍不得以電子文件方式處理。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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