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可以聲請禁止或限制閱卷嗎?
訴訟資料或卷證內容涉及營業秘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卷證的閱覽(檢閱)、抄錄、攝影或重製。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第1項、第55條第2項、第71條第1項)
訴訟資料或卷證內容涉及營業秘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卷證的閱覽(檢閱)、抄錄、攝影或重製。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第1項、第55條第2項、第71條第1項)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66條第1項、第34條第6項、第46條第6項、第71條第1項、第72條)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2條)
為避免營業秘密外洩,兼顧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權益,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或損害賠償事實的卷證資料,涉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持有的營業秘密時,除有特別情形外,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得聲請法院就所涉營業秘密定去識別化的代稱或代號。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6條)
查證報告書如涉及營業秘密內容,受查證人應於查證報告書影本或電子檔案「送達後14日內」,聲請法院裁定禁止向當事人開示查證報告書的全部或一部。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3項)
除「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有相關規定外,司法院另訂定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及「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子法,讓營業秘密審理在訴訟程序中的保護更為完備。
智慧財產案件常涉及高度專業的技術問題,我國參考日本「裁判所調查官」及韓國「技術審理官」制度,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置「技術審查官」,引進各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士協助審判。
法院得命技術審查官就執行職務成果製作報告書,並於法院認「有必要」時,公開報告書全部或一部分內容,讓當事人有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法院審理更公開透明。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2項、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