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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我的孩子在保護管束期間表現仍舊不佳,可否聲請撤銷保護管束去執行感化教育?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不服從勸導達二次以上,而有觀察之必要,少年保護官得聲請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5日之觀察。少年如曾受留置觀察處分,再違反應遵守事項,足認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其所餘期間不滿6個月,應執行至6個月。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我的孩子長期在外地就學、就業或在外地自己租屋居住,不便到法院報到,該怎麼辦?

    遇到這種情形,少年或家長可以檢具事證,如戶口名簿、在學證明、工作證明、租屋證明等,可向少年保護官說明,由少年保護官聲請到所在地的法院就近報到執行。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我的孩子離家出走,未與家人聯繫,也沒去法院報到,該怎麼辦?

    遇到這種情形,家長除主動通報警方列為協尋失蹤人口外,並應告知少年保護官孩子的情形,必要時透過少年保護官向法官聲請同行少年或發布協尋。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我的孩子被安置或感化,要不要付教養費給國家?

    機關或機構對少年執行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而支出的教養費,本來就是父母或監護人應該要負擔的,所以法官考量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的經濟狀況及負擔,可以裁定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但特殊清寒無資力者,則全部豁免。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案件已和解,還要到法院開庭嗎?

    少年案件雖然民事責任已經和解(例如:傷害罪),法院還是要瞭解少年非行的成因,以決定是否須以輔導、保護處分,以協助少年健全發展,因此開庭仍須準時到庭,此與成人刑事案件程序有很大差異。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為何同一案件,只有我的孩子被收容?

    法官會裁定收容少年,都是經過審慎考量,一定是不能責付或責付顯不適當而需收容時,才會將少年收容在少年觀護所。例如:少年有非行紀錄,而一再犯法、為重大觸法行為或有暴力傾向及經常攜帶刀械等,並會斟酌少年是否有長期逃學、逃家在外、家庭顯無管教功能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而決定。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我的孩子被收容怎麼辦?

    收容的原因,法官會在法庭上說明,如仍不清楚可以去電聯絡主責的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瞭解原因,及如何前往少年收容的場所探視少年。收容的地點是在少年觀護所,至於面會的時間及證件的準備,可洽詢法院法警室或收容機關。家長可以利用少年收容與外在環境隔離的機會,藉此修復與孩子的關係,從旁協助少年遠離損友、生活作息回歸正常,自我反省改進。少年觀護所內會提供日常生活所需,如有不當管教等情事,可依法循申訴管道處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與成年之保護管束有何不同?

    依現行法律制度,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保護管束由法院少年保護官負責執行。成人依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假釋或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則由檢察署之觀護人負責執行。其性質上,前者較著重輔導教育;後者較著重監督與管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免除保護處分之執行?

    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屬於長期性輔導,為鼓勵少年表現良好,少事法規定少年於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執行期間,遵守家長及少年保護官的約束,作息規律、就學就業正常,生活回歸正軌等或在安置機構、感化教育機構表現良好,達到免除標準,無再犯的可能性,依少事法之規定,於執行6個月後(安置輔導逾2個月),少年保護官、感化教育執行機關、安置教養機構認為無繼續執行的必要,可以向法官聲請免除執行;或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可以請求少年保護官為免除的聲請(安置輔導該等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惟每位少年個案情形不太相同,免除的時點亦需依具體個案個別斟酌。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感化教育?有那些執行機構?

    感化教育處分性質屬最後手段性,法官會視少年之人格特質、性格、行為偏差程度、家庭功能可否彰顯、觸法樣態嚴重與否、需高度保護性及身心狀況等綜合評估而為審慎決定。

    目前全國共有三所執行感化教育的地方,即新竹誠正中學、誠正中學桃園分校、誠正中學彰化分校,女生則在彰化分校執行。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撤銷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

    少年在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執行期間,如行為未加以改善,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留置觀察後仍未改進,足認處遇(保護管束、安置輔導)難以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可以向法官聲請撤銷保護管束;負責安置輔導的福利教養機構、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檢具事證,向少年法院聲請撤銷安置輔導的執行,將所餘執行時間執行感化教育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留置觀察?

    當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保護處分的執行,或於保護管束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重大,經勸導無效(除保護管束處分規定不服勸導達2次以上外,餘處分經勸導1次),而有觀察之必要時,法院可裁定將少年留置少年觀護所觀察,觀察期間為5天以內。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安置輔導?

    安置輔導的功能在於提供少年一個較其原生家庭健全之成長環境,當少年原生家庭其功能喪失時,法院會視少年狀況交付少年安置於福利教養機構生活,執行期間是2年以下,亦可再延長一次時間,最久共可安置4年。期望透過此環境的調整及機構之專業協助,使少年能健全成長,及早回歸正常家庭及社會生活。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勞動服務?

    勞動服務是保護管束另外附加之處遇,目的在培養少年勤勞精神,激發少年良善本質與正向自我概念。經協商式審理如認為有必要,法官會裁定少年尚需執行「勞動服務」。執行時數為 3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執行的內容因地制宜,各個法院結合在地的資源而有不同運作,例如:打掃環境、海邊淨灘、公園清潔整理,也會安排如創世基金會等公益團體進行勞動服務的內容。實際的執行時數則依輔導成效而定。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保護管束?

    保護管束是為期3年以下的長期輔導,但執行滿6個月後,少年保護官可視輔導的成效,決定是否向法官聲請免除。保護管束報到的次數,前三個月,每個月至少要報到2次,第四個月之後,如就學、工作狀況穩定,可以減少至每個月1次,實際輔導次數及聲請免除之准否,也要視個案狀況決定。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假日生活輔導?

    性質上屬於短期之輔導,少年之假日生活輔導為3次至10次,由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於「假日」為之,少年於平日之空閒時間,如與少年保護官約好時間,亦可來法院接受「假日生活輔導」。進行的方式乃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成效而定。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協尋?

    少年如果行蹤不明,未按法院通知到場開庭,或拒絕接受執行轉介處分、保護處分或留置觀察,法官會裁示通知各地區法院、檢察官、警察機關協助尋找少年到案。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同行?

    少年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按法院通知準時報到接受執行,法院法官就可以批示同行,請法警或警察一起陪同少年到法院。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收容?

    少年觸法被移送至法院後,法官會依少年行為的暴力性、侵害性、是否在學、家庭狀況(含管教態度)、有無受保護需要等情形,而決定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或責付給家長帶回管教。少事法規定於調查期間最久可以收容二個月,並可以延長一個月;審理期間亦同。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法院(庭)的少年調查(保護)官是法官嗎?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又是什麼職務?

    一、少年法院(庭)的少年調查(保護)官是法官嗎?

    1. 少年調查(保護)官不是法官,而是負責調查保護工作的人員。。
    2. 少年法院(庭)的調查保護工作是指針對未滿18歲非行少年進行調查及輔導,目的在教育保護曝險少年、導正其行為及預防犯罪。

    二、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又是什麼職務?

    1. 於86年10月29日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後,過去稱為少年觀護人依職務之不同而改稱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
    2. 「少年調查官」的工作:
      為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及法律所定之其他事項。
    3. 「少年保護官」的工作:
      辦理由少年法官裁定應執行之保護處分,包括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等;以及少年法院(庭)對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裁定之親職教育。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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