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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少年保護管束的資料,會不會告訴學校?或是否會讓派出所知道?

    受保護管束少年之資料,非依法令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不得提供。依法律規定因少年如果受較輕的處罰(如:不付審理交家長嚴加管教、告誡)執行完畢2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3年後,或受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確定後,法院會主動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 少年及家事廳110-04-19更新 ]
  • 什麼是訓誡?

    訓誡是由法官向少年指明其不良行為,告知少年須守法 以及將來應遵守的事項,例如:穩定就學或就業、生活作息正常等,並提醒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應盡之管教責任,對子女應約束管教。(參考法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0條第1、2項)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少年法院會如何裁判少年事件?

    法院收案後,會先調查少年是否確有非行事實或曝險行為。調查後如證據不足,法院會裁定「不付審理」;如果調查結果少年確有非行行為或曝險行為需要法院處理者,除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7條規定,裁定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外,法官原則上是依情節的輕重、少年的狀況、需保護性、家長功能發揮之程度可能分別裁定:不付審理交付家長嚴加管教、告誡、訓誡、訓誡並予以假日生活輔導(3次以上10次以下)、保護管束(3年)、保護管束並命勞動服務(3年,勞動服務時數3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安置輔導(2年)、感化教育(3年)等處遇。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少年有前案,會不會影響未來報考軍校或考公職、警職?

    為了鼓勵少年自新,協助少年回歸社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第2項有規定:少年受不付審理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受各該宣告。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機構或團體,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如果少年符合該規定,就不會影響其報考軍校、公職、警職問題。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少年之保護處分類別及執行

    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之規定,保護處分計有下列4種:

    1. 訓誡,並得予假日生活輔導。
    2. 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3. 安置輔導。
    4. 感化教育。

    二、附屬之處分則有2種:

    1. 禁戒。
    2. 治療。

    三、處分之考量:

    • 在處分的選擇上,並無輕重之分,考量的重點在於適合與否 。
    • 由於每一種處分的性質與執行方式皆不同,因此對於觸犯同種罪名的數個少年,少年法庭會針對少年的個別需求及性行狀況,而有作出不同處分裁定之可能。

    四、簡介各種處分之執行: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 訓誡:
      由法官執行,於一定期日通知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官當庭向少年指明其行為不當之處,告知法律後果,曉諭應遵守之事項,並訓勉少年不要再犯。
    • 假日生活輔導:
      共3至10次,其執行次數視輔導成效而彈性規定。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交由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透過個別或群體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 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的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視輔導成效而定。
    • 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訓誡、假日生活輔導,少年法庭得核發勸導書。勸導無效者,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1. 保護管束:
      (1)是對於不施以監禁處分也能期待其改善作為之兒童及少年,避免自由刑之科處,由專人或機關團體,消極監督其遵守法院指定之事項,積極輔導其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的一種社會性處遇。
      (2)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或交由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執行時除告知少年應遵守事項外,並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3)執行期間不得超過3年或少年屆滿21歲。執行已逾6月而有成效,認無繼續之必要;或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得聲請免除執行。
    2. 勞動服務:
      為3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
    3. 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不服從勸導達2次以上,而有觀察必要者,少年法庭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若違反上開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上開留置觀察後,再違反應遵守事項,足以認為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庭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輔導(安置輔導)

    1. 安置輔導係由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來執行保護處分之輔導。
    2. 少年受安置於機構中,生活、學業均有專業輔導員照料,可以在衣食無虞的條件下完成學業或學習一技之長。
    3. 執行期間為2月以上、2年以下,必要時可聲請少年法庭聲請裁定延長一次,但不得超過2年。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1. 由少年法庭交付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現執行機構為:誠正中學桃園分校及誠正中學彰化分校)。
    2. 執行不得超過3年或少年屆滿21歲。
    3. 若執行已逾6月而成效良好,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可向少年保護官請求)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向少年法庭聲請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
    4. 如係「停止執行」的情況,所餘執行期間仍應交付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繼續輔導。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孩子行為改善,希望停止法院的輔導,應該如何處理?

    少年已在法院輔導半年以上,且有穩定就學、就業、無偏差行為,家長可請求少年保護官或自行向法官提出免除保護管束之聲請,(參考「聲請狀怎麼寫-書狀聲請範例」-「請求免除少年保護管束處分」)。法官會審酌相關資料,並考量少年的一切狀況及最佳利益後,為准否的裁定。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酒醉駕車,經法院裁處保護處分後,仍需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以酒駕罰鍰嗎?

    依行政罰法第26條之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少事法之保護處分,實質上已對少年觸犯法律行為,給予相當之司法評價,與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相當。故有一事不二罰之適用,如少年酒駕行為依少事法規定裁定適當之保護處分時,即無須再處以罰鍰。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在法院的報到卡遺失,可以申請補發嗎?

    法院報到卡片是執行假日生活輔導或保護管束的重要紀錄依據,應妥善保管,如果不小心遺失,可以洽詢所屬之少年保護官申請補發。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來法院接受保護管束或假日生活輔導,家長要不要陪同?

    少年到法院接受保護管束或假日生活輔導時,原則上家長無須陪同,但也歡迎家長陪同少年到法院接受輔導,家長可以與少年保護官共同商談少年生活及行為狀況,但要避免由朋友或同學等人陪同,以免影響輔導情緒,及維持法院上課輔導之秩序,更希望少年認真慎重看待每一次的報到執行。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接獲法院開庭通知,但要上學、上班,可否請家長代為出庭?

    少年事件程序的主體為少年,無法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出庭。少年如果在學或工作,應該請假出庭。未依通知到庭,法官依少事法規定可依職權發佈同行,強制少年到場。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接到法院證人的傳喚通知書,可以拒絕作證嗎?如果未到庭會如何?

    為幫助法院發現真實,除有法律規定例外之情形,人人均有作證之義務。證人經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可以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拘提到場。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或家庭因經濟上的因素,無資力委任律師時,該怎麼辦?

    除依少事法規定,由法院指定律師為輔佐人外,如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相關法律扶助之條件者,亦可向全省各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義務律師協助辯護。詳情請洽法律扶助基金會網址連結http://www.laf.org.tw/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要工作或讀書,請問什麼時候可以結束保護管束?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執行滿6個月後,且報到正常、虛心接受輔導;正常上學、遵守校規,完成學業;在家生活作息正常,聽從管教、不逃家、不夜歸或工作穩定認真等表現良好,可以提出具體事證(成績單、畢業證書、工作證明、技職證照等)請少年保護官聲請免除。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來法院報到,會不會影響少年的就學及就業?

    法院通知少年到法院輔導報到時間,會儘量避開少年的上學及上班的時間,如果有時間上衝突,可以跟少年保護官溝通調整其他時間。少年保護官實地訪視時,為保護少年的隱私,以免增加少年的心理負擔或困擾,也會技巧性地避免曝光少年的報到身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內並未再犯且都按時報到,為什麼會被留置觀察?

    保護管束期間有其應遵守事項,按時報到與無再犯情事只是其中之一,如有多次違反應遵守事項,保護管束期間經常逃學、逃家、深夜在外遊盪或對師長、父母頂撞或是其他違反規定行為,屢勸不聽,經少年保護官以書面勸導達2次以上,而有觀察之必要,少年保護官得聲請法院裁定留置於少年觀護所為5日的觀察。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於外地工作,可不可以向少年保護官請假,不用報到?

    少年可事先與少年保護官協調安排假日或其他適當時間來法院報到,或請求囑託所在地法院就近執行,不用舟車勞頓勞途奔波。但不可以在外地工作為由,不到法院報到。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在法院報到期間可以出國嗎?

    少年於報到執行期間,如有出國需求,需要向少年保護官報備取得同意才可出國,否則即屬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當兵期間,還要來法院報到嗎?

    當兵的少年可利用休假的時間來法院報到執行,實務上也有少年保護官囑託部隊長官就近監督、輔導少年,所以少年如接獲徵兵令或服役通知,須主動告知少年保護官以便妥善安排後續執行事宜。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觸犯法律都不會被判刑嗎?

    依刑法規定年滿14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依少事法規定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案件,如:殺人、強盜、販賣毒品等,經法院行使先議權後,須移送檢察官偵查。因此,並非少年犯法均不會處以刑罰。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孩子表現不好,為何我要去上課(親職教育輔導)?

    少年有偏差不良的行為,如果父母具備正確、有效的親職觀念與技巧,自然有助少年改過向上。但父母並非天生就會管教小孩,為了使家長能與孩子進行有效、正面的溝通,透過親職教育專家來協助家長,學習溝通技巧以及如何面對、解讀孩子的叛逆行為,且有其他類似狀況的家長可以一起上課,大家共同成長。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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