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和解之效力

    在訴訟進行中,如有可以協商之機會,仍可隨時尋求和解。至於和解的方法有下列2種

    一、法庭外和解

    即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條件,終止訴訟,和解如已成立,即由原告撤回其訴,並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但此種和解只有在當事人間有其效力,日後若是有一方沒有履行,還是必須由法院介入判斷,並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二、法庭上和解

    即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認為有成立和解的可能,可隨時試行和解,另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或受託法官受囑託調查證據時,也可以試行和解。和解成立後,訴訟即行終結,當事人並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在法庭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但若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得依法請求繼續審判。

    [ 民事廳108-12-04更新 ]
  • 補發判決正本

    一、當事人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補發,但須付費。

    二、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7條規定,10頁以內的判決,須徵收新台幣(下同)100元,10頁以上,每5頁20元;不滿5頁者,以5頁計算。

    [ 民事廳108-12-04更新 ]
  • 證人有到場之義務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302條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對於他人的訴訟,都有為證人之義務。

    二、因此若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依同法第303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若證人已受到裁罰後,經再次通知,而仍然不到場者,法院依同條第2項得再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加以拘提。

    三、因此若受法院通知到庭作證時,依法是不得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

    [ 民事廳108-12-04更新 ]
  • 證人到場可請領日費及旅費

    一、證人若依照法院通知到庭作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之規定,可以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證人若是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則不可請求此項費用。又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此項費用的請求,必須在開庭訊問完畢後10日內為之。且證人所需之旅費,亦得請求預行酌給。

    二、詳細規定可以參考「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三、但必須加以說明的是,此項費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之規定,係屬於進行訴訟所必要之費用,依法應由法院命當事人預納,最後再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 民事廳108-12-04更新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