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人應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之特別代理權。 二、民事訴訟法第70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三、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四、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