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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有何資格限制?

代理人之權限

一、代理人應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之特別代理權。

二、民事訴訟法第70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三、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四、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 發布日期 : 99-12-15
  • 更新日期 : 108-12-04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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