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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律師轉任法官是否每年定期舉辦?應準備哪些證明文件或資料?

    1. 為利律師職涯規劃,申請轉任法官,本院自105年起,間年輪辦律師轉任法官公開甄試遴選作業(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3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與律師自行申請轉任法官遴選作業(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6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為有效擴展法官多元進用政策,自109年起擴大辦理遴選作業,改以每年同時辦理「公開甄試」及「自行申請」(含公設辯護人)等雙軌律師轉任法官管道,符合申請資格者,於當年度即可提出申請。。

    2. 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年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除律師證書外、尚有加入律師公會之起迄期間證明、現(曾)任職律師事務所服務證明、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等文件;至於是否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證明,則應檢附考試院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證書或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證書;其他相關應備文件,請依本院公告「申請遴選為法官者應備之相關資格證明、辦案書狀(類)、專門著作等文件之格式、件數、類別」規定,於本院公告受理截止日前,檢齊應備表件向本院提出申請。

    [ 人事處112-09-08更新 ]
  • 學校教授或研究人員如果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可以轉任法官嗎?

    1. 依法官法第5條規定:「……(第7項)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其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取得之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及審查著作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考試方式行之,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第8項)經依前項通過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者,僅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司法院依第7條辦理之法官遴選之資格。(第9項)司法院為辦理前項法官遴選,其遴選標準、遴選程序、被遴選人員年齡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2. 又依考試院按前條第7項授權訂定發布之「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規定,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須先依上開遴選資格考試辦法,參加考試院(考選部)辦理之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考試及格,以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本院依法官法第7條辦理之法官遴選資格。
    [ 人事處112-09-08更新 ]
  • 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是否經職前訓練2年後,即可取得實任法官資格?

    1. 法官職司審判,所為之審判結果與人民權益切身相關,事繁責重,須有較長時間之歷練及審查,始能養成確具勝任實任法官之專業知能。因此,經司法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者,須先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職前訓練2年,訓練成績及格分發至各法院後,經候補5年、試署1年之考核程序,候補及試署期間之服務成績審查均及格者,始得派任為實任法官。
    2. 候補、試署法官於候補、試署期間,應考核「品德操守」、「敬業精神」、「裁判品質」、「學識能力」及「身心健康情形」等五個項目,其中「裁判品質」由本院組設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就其裁判書類進行審查,其餘考核項目由候補、試署法官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考核。上開書類審查程序完成後,併同其他考核及相關資料,提請本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成績及格者,始得核派為實任法官。
    [ 人事處109-04-16更新 ]
  • 一般公務人員屆齡退休是65歲,法官也是65歲就必須屆齡退休嗎?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依法銓敘審定之法官,不適用第19條屆齡退休及第20條命令退休之規定。但合於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者,得申請退休。」故法官並無65歲須屆齡退休之適用,但法官符合公務人員退休之規定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 人事處109-04-15更新 ]
  • 如果擔任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幾年後,再應司法官特考及格擔任法官,之前的公務人員年資可以提敘嗎?

    依法官法第71條第8項規定:「法官曾任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所任職務最高俸級為止。」上開規定所稱等級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係依同條第9項授權訂定之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行之。故法官如具有擔任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年資,且符合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至第5條所定等級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得經由所屬法院人事室向銓敘部申請提敘。

    [ 人事處109-04-15更新 ]
  • 參加司法官特考錄取後,還要接受多久的職前訓練?訓練期間有津貼嗎?

    參加司法官特考錄取後,尚須於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接受2年之職前訓練,訓練期間由該學院發給津貼。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9條規定:「(第1項) 學員於訓練期間,由本學院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本學院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本學院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一、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三百七十俸點支給。二、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支給。(第2項)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 人事處109-04-15更新 ]
  • 各法院人事單位人事人員可以相互遷調嗎?

    本院人事處原則上每年檢送「司法院人事處暨所屬人事人員遷調志願調查表」至各法院人事單位,其等人事人員得依個人意願選填遷調志願,該年度內如有職務出缺,將依調查表內具有意願之名單,提供出缺法院人事主管參酌。

    [ 人事處109-04-15更新 ]
  • 一般行政機關人事人員如果想進入法院的人事單位服務,須具備何種資格條件?

    1. 須具人事行政職系任用資格。
    2. 其他資格條件,尚需視各法院人事單位出缺職務之性質,訂定該職務所需之各項學經歷、考試或其他等資格。
    3. 無法定不得任用情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等規定)。
    [ 人事處109-04-15更新 ]
  • 法官平時工作甚為繁忙,為何還要求每年都要有一定的訓練進修時數?

    法官職司審判,定紛止爭,所為審判結果影響人民權益甚鉅,故應於任職期間持續進修以吸收新知,增進相關專業知能,俾能精進裁判品質,爰法官法第81條第1項規定:「法官每年度應從事在職進修。」另本院依該法第84條授權規定,訂有法官進修考察辦法,於該辦法第3條規定:「法官每年度應至少從事前條所定在職進修四十小時。但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調整之。」

    [ 人事處109-04-15更新 ]
  • 民眾建議獎勵辦案認真優秀法官的案件,司法院或所屬法院會如何處理?

    因法官法施行後,法官不列官職等,不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平時考核之獎勵(如嘉奬、記功),本院無法核發敘獎令。民眾來信建議獎勵辦案認真優秀法官的案件,相關具體事蹟得由該法官任職之法院列入其年終職務評定參考。

    [ 人事處109-04-15更新 ]
  • 司法特考書記官、錄事類科打字測驗之測驗方式及通過標準為何?

    司法特考書記官、錄事類科實務訓練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書記官類科每分鐘正確字數達 60 字以上為成績及格、錄事類科每分鐘正確字數達 40 字以上為成績及格,未達及格標準者,為中文電腦打字測驗成績不及格;實務訓練機關施測中文電腦打字時,以鍵盤輸入方式測驗,得依受訓人員需求採看打或聽打測驗方式實施,且不得就打字之輸入法及正確率另訂限制。

    [ 人事處108-10-08更新 ]
  • 司法特考考試錄取人員承辦機關聯絡方式及分配作業為何?

    1. 體檢及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承辦機關聯絡方式:
      考選部放榜後,錄取人員須依考選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寄送之錄取通知辦理體檢,或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事宜。(以上作業情形,如有疑問,請洽考選部02-22369188*3165、保訓會02-82367117《司法事務官》、02-82367124《觀護人、家事調查官、心理輔導員、心理測驗員》、02-82367125《書記官、庭務員、錄事》、02-82367115《法警、執達員》)。

    2. 選填志願、分配機關聯絡方式:
      本院及法務部預定每年12月至次年1月間共同辦理司法特考各類科錄取人員(不含未繳交體檢表、體檢不合格、申請保留受訓資格)志願選填分配作業,機關聯絡方式及分工情形如下:
      (1)本院人事處:02-23618577轉324-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公證人、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類科。
      (2)臺灣高等法院人事室:02-23713261轉2324-法警、執達員、錄事、庭務員。
      (3)法院書記官類科、其餘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請辦之類科,如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鑑識人員、執行員等,請逕洽臺灣高等檢察署人事室、法務部人事處、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人事室、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人事室。

    3. 辦理分配作業方式:
      除司法官考試、司法特考三等考試部分提列任用需求人數較少之類科,以書面辦理外,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警,五等考試錄事、庭務員類科考試錄取人員分配作業,均採網路分配方式辦理,考試錄取人員按錄取名次,選填志願分配實務訓練機關。

    [ 人事處108-10-08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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