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提審被駁回,可否聲明不服?
法院依提審法第5 條第1 項各款事由裁定駁回,或依第9 條第1 項經審查後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而裁定駁回時,聲請人或受裁定人(非聲請人之被逮捕、拘禁人)均得提起抗告救濟,以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
(相關法條:提審法第10 條第1 項)
法院依提審法第5 條第1 項各款事由裁定駁回,或依第9 條第1 項經審查後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而裁定駁回時,聲請人或受裁定人(非聲請人之被逮捕、拘禁人)均得提起抗告救濟,以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
(相關法條:提審法第10 條第1 項)
憲法第8 條第2 項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並未以「非法逮捕拘禁」為聲請提審之前提,亦即犯罪嫌疑人一遭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時,不問是否有「非法」逮捕拘禁之客觀事實,即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提審,無「合法」與「非法」逮捕拘禁之分;蓋未經該管法院之審問調查,實無從為合法與否之認定。
(相關法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
聲請提審之人,不限於被逮捕、拘禁之本人,即被逮捕、拘禁人以外之他人亦得為之,與憲法第8 條第2 項所規定相同,蓋本人既被逮捕或拘禁,難以行使其提審請求權,故許他人亦得行使,以期保護之周密。
(相關法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
被逮捕、拘禁之本人或其指定之親友如不通曉國語,將難以知悉或行使聲請提審之權利。又考量方言或外國語文未必有文字,縱有文字,如屬稀有之語文,我國實務上可能欠缺相關傳譯能力,是以被逮捕、拘禁人或其親友不通曉國語者,逮捕、拘禁機關之書面告知事項應附記其所理解之語文;有不能附記之情形者,應另以其所理解之語文告知之。
(相關法條:提審法第2 條第3項)
1、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洽辦。
2、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3、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並辦理下列手續:
4、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免具保證書。
5、受責付人以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即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代理人,或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6、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7、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呈法官核辦。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不動產所有權狀。
8、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9、法警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及查保對保等不收任何費用。
10、辦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具保責付手續,準用上述各該規定。
犯罪的被害人可以向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也可以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以外之第三人,或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也可以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40條、第241條、第319條)
原則上,刑事案件聲請再審並無期間的限制,判決確定後發現有再審的原因者,得隨時聲請再審,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23條之規定,即便刑罰已執行完畢或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但如有下列兩種情形,聲請再審的期間應有限制: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第423條、第424條、第425條)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所為之判決不服時,得具備對原判決不服之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要注意可以上訴的期間只有20天,而且這20天的上訴期間,是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的日期起算,而不是從被害人或告訴人收到判決以後起算),不得直接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49條)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49條、第350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1、第163條、第163條之1)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3條)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73條之2、第284條之1、第376條、第449條至第455條之1、第455條之2至第455條之11)
刑事案件得區分為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因只單純侵害被害人個人法益,故尊重被害人對加害人的控訴意願,如被害人逾期未為告訴,或告訴後撤回告訴,法院即不得為有罪與否之實體審判,受訴法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反之,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涉及侵害國家或社會法益之公益層面,如犯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縱被害人未提起告訴,檢察官仍應偵查起訴,法院亦應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因此,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被害人雖撤回告訴,亦不影響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在他人為被逮捕、拘禁人聲請提審時,若無從得知被逮捕、拘禁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時,為避免被逮捕、拘禁人有同姓名及同性別致造成提審之困擾,應於聲請狀記載其他足資辨別被逮捕、拘禁人個人特徵之資料,俾利辨別。
(相關法條:提審法第3 條第1項第1款)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對於被告及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例如傷害案件,被害人可請求賠償醫藥費、工作損失、喪失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
可以直接向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向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是否須繳納裁判費用: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用繳納裁判費;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須繳納裁判費。
(2)程序的進行: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應與刑事訴訟同時裁判,故如被告經通緝未到庭,致刑事訴訟無法終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因此而受延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則經合法通知被告未到庭,原告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1)得提起的時間:
(2)不得提起的時間:
得以言詞(審理程序中)或書面提起。如以書狀提起,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如果是行「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或「協商程序」的案件,因為被告已坦承犯罪,對於犯罪事實並不爭執,真相比較明朗、單純,為了簡化審理程序,可以不必進行交互詰問。至於其他行「通常審判程序」的案件,如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有所爭執,為了查明事實真相,而有傳喚證人或鑑定人到庭作證或陳述鑑定意見之必要時,即必須實施交互詰問。但是被告如無辯護人,其又不欲行交互詰問時,也可以不實施交互詰問。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65、349條、民法第120、1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