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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聲請再審有無期間的限制?

刑事案件聲請再審有無期間的限制?

原則上,刑事案件聲請再審並無期間的限制,判決確定後發現有再審的原因者,得隨時聲請再審,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23條之規定,即便刑罰已執行完畢或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但如有下列兩種情形,聲請再審的期間應有限制:

  1.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除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4條)
  2.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80條第1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5條)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第423條、第424條、第425條)

  • 發布日期 : 108-09-09
  • 更新日期 : 110-01-07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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