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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項次 標題 張貼日 單位/機關
161 訂定「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 111-05-17 民事廳
162 修正「民事閱卷規則」第16條附式4 111-04-27 民事廳
163 預告訂定「司法院調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數額」 111-04-22 民事廳
164 預告訂定「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 111-04-22 民事廳
165 廢止「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111-04-18 憲法法庭書記廳
166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 111-04-18 憲法法庭書記廳
167 訂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111-04-18 刑事廳
168 訂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111-04-18 刑事廳
169 訂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111-04-18 刑事廳
170 預告修正「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部分條文。 111-04-01 少年及家事廳
171 廢止「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之重製及付與複本費用徵收標準」 111-03-31 憲法法庭書記廳
172 廢止「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111-03-31 憲法法庭書記廳
173 廢止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111-03-31 憲法法庭書記廳
174 訂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 111-03-29 刑事廳
175 訂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111-03-25 刑事廳
176 預告訂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111-03-09 刑事廳
177 預告訂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111-03-09 刑事廳
178 預告訂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111-03-09 刑事廳
179 廢止「憲法法庭旁聽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111-02-24 憲法法庭書記廳
180 修正「憲法法庭參觀注意事項」全文,並自即日生效 111-02-24 憲法法庭書記廳
181 修正「憲法法庭研究法官遴選及辦事要點」第1點、第2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111-02-24 憲法法庭書記廳
182 修正「司法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第4點附表一「司法院分層負責處理公務權責劃分明細表」,並自即日生效 111-02-23 司法行政廳
183 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第115條條文業經總統111年2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14991號令公布 111-02-18 司法行政廳
184 預告修正「民事閱卷規則」第16條附式4 111-02-18 民事廳
185 修正發布「法官遴選辦法」部分條文 111-02-14 人事處
186 修正發布「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5點附件「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部分規定,並自111年6月1日生效 111-02-11 民事廳
187 預告廢止「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之重製及付與複本費用徵收標準」 111-02-11 憲法法庭書記廳
188 預告廢止「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111-02-11 憲法法庭書記廳
189 預告廢止82年7月30日訂定發布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111-02-11 憲法法庭書記廳
190 修正發布「司法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 111-02-08 司法行政廳
191 修正發布「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5點附件「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11-01-28 民事廳
192 憲法法庭開庭時實施安全檢查要項即日停止適用。 111-01-28 憲法法庭書記廳
193 預告修正「司法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 111-01-27 司法行政廳
194 預告修正「法官遴選辦法」部分條文 111-01-26 人事處
195 司法院組織法第9條條文業經總統111年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2601號令公布 111-01-19 司法行政廳
196 修正「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並自111年1月4日生效。 111-01-04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97 修正「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徵收訴訟費用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第4點並自111年1月4日生效。 111-01-04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98 修正「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2點並自111年1月4日生效。 111-01-04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99 修正「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第15點並自111年1月4日生效。 111-01-04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200 修正「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除第10點之1、第10點之2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生效,其餘修正規定自即日生效。 110-12-30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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