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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部分條文。

主旨:預告修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42條。

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新聞紙及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法規資訊」項下。

四、本次修正涉及辦案期限調整及行政管考事項之執行,為應實務需求,有儘速完成修法必要,爰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新聞紙(網站)之日起7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二)地址: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270。

(四)傳真:02-2314-5049。

(五)電子郵件:osg318@judicial.gov.tw。

  • 發布日期 : 113-05-03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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