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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主要進程

  • 為使司法文書更易為民眾理解,本院持續推動裁判書類簡化及通俗化政策,鼓勵法官製作易讀性、可親近性之裁判書,俾利民眾透過閱讀裁判書,瞭解法院個案審判經過及得心證之理由,以健全法治社會,進而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任感。本院於民國106年成立「裁判書類簡化暨通俗化委員會」,由蔡副院長炯燉擔任召集人,邀請各業務廳代表、法院法官代表、律師、學者專家及社會賢達,廣納各界意見,共同討論兼具簡化及通俗化的裁判書類範例,並於會後將前揭會議及各業務廳小組會議研議之成果,包括裁判書類簡化原則、通俗化用語、參考範例及外國裁判書案例等資料,於109年4月彙編成「裁判書類簡化及通俗化推動要覽」一書,供各界參考。

    [ 111-01-10更新 ]
  • ▍研商裁判書類簡化暨通俗化編印書籍會議紀錄

    壹、 時 間:108 年 10 月 8 日(星期二)下午 4 時 10 分

    貳、 會議結論:

    一、出版書籍大小為B5格式,與司法行政廳出版之《法院通譯手冊》相同,並於司法行政廳編印書籍時,請廠商做封面設計。

    二、各業務廳所提供之裁判書精簡原則,統一為「○○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另與「各類裁判書類通俗化用語彙整表」同列為本書附件供參。

    三、各業務廳提供之各審級範例各3篇,統一名稱為「○○第○審裁判書類簡化暨通俗化參考範例一/二/三」:

        (一) 第一、二審範例採對照表格式。

        (二) 第三審有關「部分用語業依通俗化原則修正」說明文字改為「部分用語業依通俗化原則『調整』」。

    四、請各業務廳各提供一篇外國裁判譯文,不限審級,由司法行政廳彙整後作為本書附錄。

    五、為使裁判書類簡化暨通俗化得以順利推動,由司法行政廳研議裁判書簡化暨通俗化後續推廣事宜,並視情況辦理裁判書簡化暨通俗化相關分析統計。

     

    [ 111-01-12更新 ]
  • 裁判書類簡化暨通俗化推動委員會共同議題第 3 次會議紀錄

    壹、 時 間:108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30 分

    貳、 會議結論:

    一、有關第三審裁判書簡化暨通俗化參考範例部分,本院尊重終審法院之意見,各委員所提之意見亦供業務廳參考研議,並請業務廳於內容研議修正完成後,各自再行徵詢終審法院意見,以達共識;若無共識,仍依終審法院意見辦理。

    二、請司法行政廳將會議相關結論、業務廳研議完成之參考範例等編印成冊,分送各位委員及各法院法官參考。

    三、將視簡化暨通俗化推動情形,決定有無召開檢討會議之必要,若有,則於半年或1年後召開會議檢討,俾利改進。

    [ 111-01-10更新 ]
  • 裁判書類簡化暨通俗化推動委員會少年及家事廳議題第 2 次會議紀錄

    壹、 時 間:107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30 分

    貳、 會議結論:

    一、未來本院將於首長會議適當傳達裁判書類簡化暨通俗化之原則,減少候補或試署法官於撰寫是類裁判書時之壓力。
    二、請少年及家事廳參酌各位委員的意見,修正家事第二審裁判書類簡化暨通俗化範例,以便於提供法官參考。
    三、有關據上論結欄是否應記載訴訟費用負擔之條文,於會後請與裁判費規定有關之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及少年及家事廳進一步研議。

    [ 109-09-09更新 ]
  • 裁判書類簡化暨通俗化推動委員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議題第 2 次會議紀錄

    壹、 時 間:107 年 11 月 5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30 分

    貳、 會議結論:

    一、有關行政訴訟判決簡化原則部分,判決內文指涉日期時,如只使用民國,而無使用兩種以上紀年之情形,於第1次出現時,記載「民國」即可,無須註明「下同」。
    二、請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再就「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審判決簡化例稿」及「高等行政法院二審判決參考範例」做全盤檢視,確認各該內容符合判決書類簡化暨通俗化原則後,送請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意見,並酌情修正,嗣後即可送請權責單位上網與行文行政法院法院參考使用。
    三、請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繼續研議「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卷證分離要點」(草案)應否試辦。

    [ 109-09-09更新 ]
  • 裁判書類簡化暨通俗化推動委員會刑事廳議題第 2 次會議紀錄

    壹、 時 間:107 年 8 月 27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30 分

    貳、 會議結論:

    一、本院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委員就簡化及通俗化刑事裁判書之審查意見,是否宜提供司法官學院及法官學院作為相關教學及研究之參考,或作其他適當之處理?
           得將各該委員所撰寫之通俗化及簡化刑事裁判書與書審委員擬具之審查意見提供法官學院與司法官學院作為教學及研究的參考。
           研究辦理提供精簡原則等相關資料予律師全聯會與台北律師公會參考。


    二、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所改寫之第二審簡化及通俗化刑事裁判書版本,是否宜提供各法官作為參考?
           將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所改寫之第二審簡化及通俗化刑事裁判書送最高法院表示意見後,視妥適時點提供各法官參考。

    三、是否有必要於法官製作刑事裁判書之文采系統中,新增「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功能」,抑或僅增設該資料庫網站連結點即可?
           請資訊處研議如何在司法資源的分配與法官使用的便利性間做適當的調配;以及請資訊處向試辦地方法院裁判簡化通俗化推動方案之法院聯繫徵詢關於「右鍵帶出『開啟裁判書用語詞點資料庫』」或「新增右鍵片語功能」之意見。


    四、參考「地方法院刑事裁判簡化及通俗化推動方案」試辦第1個月各試辦法院所回報之資料,就相關業務之推動有無其他意見或建議?
           請刑事廳針對試辦的法院製作更細緻化的問卷,譬如:勝、敗訴的對造組;分計簡化跟通俗化;或針對每一個個案,判決的結果呈現可以適當的反映。


    五、臨時動議
           為瞭解候補、試署法官於製作簡化通俗化裁判書時所面對的困境,請各廳研議是否邀請候補或試署法官以擔任各廳小組會議委員。

    [ 109-09-09更新 ]
  • 裁判書類簡化暨通俗化推動委員會民事廳議題第 2 次會議紀錄

    壹、 時 間:107 年 7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30 分

    貳、 會議結論:

    一、 民事資料標準化須知中關於證物之編訂,基於審判的便利性,請民事廳研議是否能讓證物另單獨編定為一個證物卷,俾利當事人編訂及法官檢視,更能促進訴訟程序進行之效率。
    二、 有關蘇委員建議可以利用資訊系統協助,自動將裁判書內容分段或下標題,以落實簡化裁判書意旨部分,請資訊處與民事廳再為研議討論。
    三、 因相關判決例稿係要提供給各法院參考使用,故例稿之選材很重要,盡量不要選擇有爭議性的判決,以及須特別注意引用判例要旨、相關條文之正確性。
    四、 我國的二審判決主文記載方式,因受限於法規面及相關法律解釋問題,無法參採日本二審判決之記載方式,這部分請民事廳研議是否以朝向研議修正民事訴訟法之方向進行。
    五、 第二審判決主文之記載方式,民眾往往難以理解,有關薛委員建議是否可就較複雜之第二審案件,先於判決最前面建立欄位就程序上為相關說明(亦即先程序、後實體)之方式,這部分請民事廳研議是否於簡化原則增加1項:如第二審判決係較為複雜或多次發回更審之案件,得於程序事項中載明本案審理及確認之範圍。
    六、 有關本次會議所改寫3篇第二審裁判書,請民事廳於會後參考今日委員提出之相關意見再為研議修正後,就這3篇裁判書先函請最高法院提供意見,俟相關意見彙整完竣,民事廳並再為檢視修正後,即提供給各地方法院及各高等法院參考,此部分委員會即不再另開會議討論。

    [ 109-09-09更新 ]
  • 裁判書類簡化暨通俗化推動委員會少年及家事廳議題第 1 次會議紀錄

    壹、 時 間:107 年 3 月 5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30 分

    貳、 會議結論:

    一、當事人主張或法院得心證理由,建議予以適當分段、分點,以利閱讀,並在段落之前加註標題,顯示該段之小結論,理由論述及邏輯推演宜有層次,不排斥文白適度調和,避免使用多重否定用語,造成民眾解讀上的困難,且應注意結構是否鬆散、失焦;請業務廳將已完成之裁判範例上傳網路,供各法官參考使用。
    二、家事動態例稿有助於 裁判書類簡化暨通俗化的推動,就類型化的案件可提昇法官的使用意願,應持續將其中片語及字串逐步簡化及通俗化。
    三、為落實裁判書類簡化暨通俗化的精神,可研議 將各法院推動 簡化暨通俗化的作為採計為績效評比的項目之一,或是採用試辦法院的方式評估成效。
    四、為瞭解及蒐集民眾對裁判書類簡化暨通俗化的意見,可研議採用紙本問卷或QR Code的方式,針對收到簡化暨通俗化裁判書的民眾為調查,以反應成效。

    [ 109-09-09更新 ]
  • 研商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會議紀錄

    壹、 時 間:107 年 2 月 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30 分

    貳、 會議結論:

    一、為落實書類簡化暨通俗化,請各院院長將簡化原則及範本帶回, 召開庭長會議 討論是否有需要改進的部分,並尋求大家支持。
    二、簡化原則應函送各院週知。
    三、各廳應研究各院簡化暨通俗化之成效,列為績效評比之可能性。
    四、請行懲廳預擬卷證分離之辦理要點,以提高審理案件之效率。
    五、避免趨民避刑或趨刑避民之類似情況,請各位院長在人力分配時應注意並妥善分配人力,力求公平,避免某庭人力特別多,從整體司法效能上要妥善分配。
    六、試署或候補法官辦案類型,請各位首長注意若書類送審未過,避免讓他們辦理例稿式裁判。並請司行廳研議列為規範內容。
    七、主文是否使用阿拉伯數字部分,如各院院長認無不妥,並形成共識,可將此意見給最高法院參考。

    [ 109-09-09更新 ]
  • 裁判書類簡化暨通俗化推動委員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議題第 1 次會議紀錄

    壹、 時 間:107 年 1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30 分

    貳、 會議結論:

    一、有關行政訴訟第一審裁判書類簡化暨通俗化參考範例:

    (一) 裁判書中是否加註「中華民國」(或民國)、「新台幣(下同)」等文字,依司法院統一政策辦理。

    (二) 文字可再為精簡,請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再行檢視。

    二、裁判書使用之數字,除主文外,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並請資訊處配合新增轉換阿拉伯數字之功能。

    三、裁判書艱澀字詞檢索功能外,請資訊處配合新增行政院公布之「法律統一用字表」。

    四、有關家原尚秀所著日文參考資料,請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補充其中「法院所認定的『故事』的記載」之中譯文。

    五、其餘事項依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所擬通過。

     

    [ 109-09-09更新 ]
  • 裁判書類簡化暨通俗化推動委員會刑事廳議題第 1 次會議紀錄

    壹、 時 間:106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30 分

    貳、 會議結論:

    一、刑事廳委員所擬之通俗化及簡化刑事裁判書版本是否適宜提供法官參考?

    得將各該委員所撰寫之通俗化及簡化刑事裁判書(見另冊)提供法官學院作為參考範例,且得由各該委員於法官學院及司法官學院所開相關課程擔任報告人。

    二、刑事廳所擬之刑事判決精簡原則是否可採而得提供法官參考?

    刑事判決精簡原則納入各法院意見彙整結果後(見附件刑事判決精簡原則修正版),提供法官參考。

    三、刑事裁判書簡化及通俗化之策略及方法

    依本次會議結論修正後內容如下:

    (一)本院以發函或善用各種會議等場合,建議司法官學院將刑事裁判書簡化及通俗化作為其教學及考試之重點項目,且由有撰寫簡化及通俗化刑事裁判書經驗者擔任報告人或指導老師,並要求學習司法官擬判一定篇數之簡化及通俗化刑事裁判書。

    (二)現行「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16條所附「候補、試署法官書類審查標準」中「二、刑事書類」(共10點)第1點及第2點雖規定「用字遣詞是否贅字、漏字或錯別字過多;論述是否通俗易懂、文理通順、層次及段落分明」、「論述有無平衡兼顧善盡說理義務與避免冗長繁複的要求」,惟依「候補、試署法官書類審查評分表【刑事】」所載,「刑事裁判書淺顯易懂」目前並未被列為加分事項,而無法突顯其重要性,故宜請本院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將「刑事裁判書淺顯易懂」列為候補、試署法官書類審查之加分事項,並將該加分事項及評分表之內容向法官公開周知。

    (三)本院善用各種場合與上級法院之院長作溝通交流,請其於各上級法院之內部會議時,建議法官如下級審之裁判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不宜以簡化或通俗化為由撤銷下級審之裁判,且宜率先落實刑事裁判書之簡化及通俗化。

    (四)請法官學院開設關於刑事裁判書簡化及通俗化之法官在職進修研習課程,且由有撰寫簡化及通俗化刑事裁判書經驗者擔任報告人,俾與法官分享其撰寫之心得及重點。

    (五)請本院資訊處就現行第二代及未來第三代裁判書製作系統之編輯器增設粗體斜體、底線等強調重點之功能,並向法官推廣此等編輯功能及操作方式,以便於法官利用,民眾亦更易於了解刑事裁判書之內容及重點所在。

    (六)本院以發函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將臺灣閩南語漢字之選用原則、推薦用字字表及教育部閩南語辭典網站之網路連結,提供各級法官利用,俾於刑事裁判書上妥適呈現閩南語字詞。

    (七)本院得將刑事裁判書簡化或通俗化之佳作範例(例如本院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於審查時所發現特別優良之相關裁判書等),在法官論壇等處予以公告。

    [ 109-09-09更新 ]
  • 裁判書類簡化暨通俗化推動委員會民事廳議題第 1 次會議紀錄

    壹、 時 間:106 年 10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30 分

    貳、 會議結論:

    一、為使例稿更具多元性,請民事廳於下次會議前再提供1篇形成判決範例,並再挑選幾篇不同類型之判決範例,俾供法官更多參考。

    二、兩造均對於一審判決上訴時,二審判決當事人稱謂部分,易使當事人混淆,難以理解,請民事廳研議該如何簡化或特定當事人稱謂。

    三、有關各地方法院回復意見之部分,如經決議採納者,請民事廳依採納意見修改簡化原則及判決範例內容。

    四、部分法院反應將法條以附錄方式附於判決之後,如資料繁雜將難以整理,就此問題請資訊處研議在技術上是否能建置程式解決(例如:於法官製作相關判決時,只需按特定鍵,即可在判決書後面自動呈現該判決所引用之法條)。

    五、請資訊處俟下一階段經費允許時研發建置程式,使民眾可於裁判書網頁點選不理解或難懂之字詞,即可另開視窗顯示其解釋內容。

    六、有關二審主文之寫法,民眾反應相當難懂,在上級審部分廢棄原判決之情形尤然。這部分因一審之簡易判決也會遇到,請民事廳於下次會議前可挑幾篇「簡上」事件之判決供作討論。

    七、有關範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1篇,其主文寫到「確認多少範圍內之債權存在」部分,是否有違背法理或訴訟原則等問題,請民事廳研究日本法相關規定,並與民事訴訟法學者討論此種記載方式,與訴訟標的及聲明等,有無扞格之處。

    八、請各業務廳再研議關於判決書數字書寫方式,是否按照最高法院已決議之公文書數字寫法,抑或維持本委員會決議(即兩案並存)。

    九、為鼓勵候補或初任法官參考簡化暨通俗化判決書範例格式,改採新式寫法書寫判決書:(一) 請民事廳邱廳長列席本院下次會期召開之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下稱書審會),與該會委員進行溝通。(二) 關於本日討論決議,請民事廳就判決書範例為相關修正後函送書審會,請委員審查範例內容,倘有不同意見,再行修正後定案。(三) 定案後之範例,請行文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法官學院,由該二院協助將新式範例納入授課教材,同時發布通函給全國各法院,請各法院之院長鼓勵所屬法官使用。

    十、請人事處研議有無相關專案加班或獎勵方式鼓勵各法院法官使用新式範例。

    十一、有關葉委員建議裁判書紙本記載之字體,可改為細明體較易閱讀部分,請資訊處、各業務廳研究其妥適性及可行性。

    [ 109-09-09更新 ]
  • 裁判書類簡化暨通俗化推動委員會共同議題第 2 次會議紀錄

    壹、 時 間:106 年 8 月 30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30 分

    貳、 會議結論:

    一、為使警示系統能發揮較大功效,不然僅是單純通俗化用語的警示,請王委員金龍研議是否可於審判系統中增加中文糾錯功能,將法官製作裁判書時經常使用錯誤的字詞,建置糾錯警示功能。

    二、為避免學員於司法官學院習得之寫作模式,於實習階段被指導老師改變,有關蔡委員碧玉所提安排實務講座與學院導師參與相關講習課程、提供行政上的政策工具等建議,本院將研議可行方案,盡力配合。

    三、為使學習、候補、試署法官書寫簡化、通俗化之裁判有其正當性,請本院人事處研議將本會通過之相關決議,落實於書類審查相關規定中,頒訂書類審查標準。

    [ 109-09-09更新 ]
  • ▍裁判書類簡化暨通俗化推動委員會共同議題第 1 次會議紀錄

    壹、 時 間:106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30 分

    貳、 會議結論:

    一、為積極落實裁判書類簡化與通俗化之推動,邀請尚非裁判書類審查會委員之本委員會法官委員們,加入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

    二、本院將於院內網站建置裁判書類簡化及通俗化推動專區,適時公布本委員會各項進程及決議結論,並供法官提供意見,成立一個雙向溝通的管道。

    三、為俾利會議討論及意見溝通,請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參照民事廳所製「民事裁判類常用用語對照表」之格式,加 上編號,重新調整、製作通俗化用語對照表 。

    四、請各業務廳於 106 年 8 月 30 日第 2 次共同議題會議前,挑選現行法官常用之判決例稿,依本委員會決議內容為通俗化用語修正,提供新、舊兩套判決例稿供法官撰寫時使用。

    五、請資訊處於審判系統開發用語警示功能,於法官製作裁判書,使用非通俗化用語時出現警示提醒,再由法官自行決定是否更換用語,尊重法官製作裁判書之自主權。

    六、為減輕法官製作裁判書之工作,並使閱讀者較容易理解判決,請研議可否製作證據清單及證據清單之呈現方式、判決主文項次較多時,是否宜列序號、如何簡化判決主文,避免過於冗長、判決書加註標題等問題。

    七、為免判決書過於冗長,判決書應力求簡潔,減少不必要的文書工作,爰請各廳邀請學者翻譯日本與德國等國外簡化之裁判書供參。

    八、各廳議題結論有關裁判書簡化部分,僅係報告各廳主管的簡化暨通俗化會議之初步共識,尚無於本推動委員會中形成決議結論。有關連委員建議修正刑事裁判書類簡化暨通俗化會議 106 年 4 月 28 日第 1 次會議第 5 點結論部分,請刑事廳於小組會議中檢討有否再行修正之必要。

    [ 109-09-09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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