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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類簡化暨通俗化推動委員會刑事廳議題第 1 次會議紀錄

裁判書類簡化暨通俗化推動委員會刑事廳議題第 1 次會議紀錄

壹、 時 間:106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30 分

貳、 會議結論:

一、刑事廳委員所擬之通俗化及簡化刑事裁判書版本是否適宜提供法官參考?

得將各該委員所撰寫之通俗化及簡化刑事裁判書(見另冊)提供法官學院作為參考範例,且得由各該委員於法官學院及司法官學院所開相關課程擔任報告人。

二、刑事廳所擬之刑事判決精簡原則是否可採而得提供法官參考?

刑事判決精簡原則納入各法院意見彙整結果後(見附件刑事判決精簡原則修正版),提供法官參考。

三、刑事裁判書簡化及通俗化之策略及方法

依本次會議結論修正後內容如下:

(一)本院以發函或善用各種會議等場合,建議司法官學院將刑事裁判書簡化及通俗化作為其教學及考試之重點項目,且由有撰寫簡化及通俗化刑事裁判書經驗者擔任報告人或指導老師,並要求學習司法官擬判一定篇數之簡化及通俗化刑事裁判書。

(二)現行「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16條所附「候補、試署法官書類審查標準」中「二、刑事書類」(共10點)第1點及第2點雖規定「用字遣詞是否贅字、漏字或錯別字過多;論述是否通俗易懂、文理通順、層次及段落分明」、「論述有無平衡兼顧善盡說理義務與避免冗長繁複的要求」,惟依「候補、試署法官書類審查評分表【刑事】」所載,「刑事裁判書淺顯易懂」目前並未被列為加分事項,而無法突顯其重要性,故宜請本院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將「刑事裁判書淺顯易懂」列為候補、試署法官書類審查之加分事項,並將該加分事項及評分表之內容向法官公開周知。

(三)本院善用各種場合與上級法院之院長作溝通交流,請其於各上級法院之內部會議時,建議法官如下級審之裁判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不宜以簡化或通俗化為由撤銷下級審之裁判,且宜率先落實刑事裁判書之簡化及通俗化。

(四)請法官學院開設關於刑事裁判書簡化及通俗化之法官在職進修研習課程,且由有撰寫簡化及通俗化刑事裁判書經驗者擔任報告人,俾與法官分享其撰寫之心得及重點。

(五)請本院資訊處就現行第二代及未來第三代裁判書製作系統之編輯器增設粗體斜體、底線等強調重點之功能,並向法官推廣此等編輯功能及操作方式,以便於法官利用,民眾亦更易於了解刑事裁判書之內容及重點所在。

(六)本院以發函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將臺灣閩南語漢字之選用原則、推薦用字字表及教育部閩南語辭典網站之網路連結,提供各級法官利用,俾於刑事裁判書上妥適呈現閩南語字詞。

(七)本院得將刑事裁判書簡化或通俗化之佳作範例(例如本院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於審查時所發現特別優良之相關裁判書等),在法官論壇等處予以公告。

  • 發布日期 : 109-09-08
  • 更新日期 : 109-09-09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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