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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摘要

    1. 請少年及家事廳持續掌握各法院依少事法第42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即425平台會議)狀況,聯繫相關NGO或民間團體參與,瞭解各法院召開情形及執行困境,適時與相關機關溝通聯繫,定期召開兩院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
    2. 請少年及家事廳與法官學院規劃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強化法官、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運用425平台機制連結網絡資源之專業整合能力。
    3. 請少年及家事廳規劃辦理425平台業務交流聯繫會議,並定期督導考核執行成效,建構完善之少年保護網絡。
    4. 請少年及家事廳配合修法期程,審慎評估研提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
    5. 請少年及家事廳就少年調查及保護業務之人力增補規劃、教育訓練(包括職前及在職)及研考、督導制度進行整體評估,研擬相關策進作為,完善少年調查保護制度,維護被害人權益,優化少年司法制度。
    6. 請少年及家事廳發函教育部研議少年矯正教育課綱。並提案至與行政院之少年事件政策協商院際會議討論,共同協力精進少年司法制度。
    7. 請少年及家事廳於規劃評估北部少家法院時,納入精進與深化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方案,並發函促請各法院協處民事執行處辦理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時,透過強化、引介及整合相關資源,協助父母雙方自主平和理性解決紛爭,落實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維護。
    8. 請各業務廳處及法官學院持續依「司法院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113至114年)」規劃相關課程,課程內容應朝多元、互動性及脈絡化,或案例研討方式調整,並適時融入CEDAW及其一般性建議運用、性別刻板印象、迷思與偏見、創傷知情、最新修正通過之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防治數位(網路)性別暴力,與性平決策參與、性別統計及性別分析等議題,提升本院及所屬機關人員性別相關素養。
    9. 請人事處發函所屬機關促請所屬儘速依性別平等法規新制規定,研修相關措施與法規,以資遵循。
    [ 113-04-22更新 ]
    1. 請法官學院及少年及家事廳規劃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事件如何保障其參與程序及表達意見之權利相關研討會,邀請相關NGO團體、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審級法官共同參與,以落實兒童表意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2. 請少年及家事廳編印「友善兒少出庭工作手冊」,研訂兒童表意權及司法近用權相關指引,持續精進法官及法官以外相關人員之專業職能,維護兒少最佳利益。

    3. 請少年及家事廳檢討程序監理人制度,評估就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事件,法院應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其報酬得由國庫支付之可行性,以逐步落實程序監理人機制,保障未成年子女正當程序參與權利。

    4. 請統計處會同少年及家事廳將「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相關統計資料定期公布於本院「司法統計」及「性別平等專區」,以利各界參考。

    [ 112-11-23更新 ]
    1. 針對官委員提案請本院參考行政院及歐盟架構下的「歐洲性別平等機構」所發行之「司法正義中的性別」(Gender in Justice),採取推動性別主流化計畫之行動策略與方式,進行例行性、長期性之性平政策推動,確保司法行政措施之性別平等及司法之平等近用一案。本院應成立推動「司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工作小組,召集人由本委員會執行秘書林輝煌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由副執行秘書少家廳謝靜慧廳長擔任,小組成員則由3組幕僚所屬的少家廳、人事處、參事室及本院書記廳、民事廳、刑事廳、行懲廳、司行廳、秘書處、統計處、資訊處及會計處指派代表,參考官委員提案辦法中之建議,統籌、規劃及辦理推動前揭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事宜,必要時得邀集所屬各級法院參與討論提供意見,於下次會議提會討論及確認。

    2. 研提之實施計畫草案,應納入本院現行推動之性別主流化工具,主要內容應包括下列面向:例如性別意識培力著重於「強化法院對CEDAW應用之面向」,提升法官以及法官以外之人員對於CEDAW應用之能力建構,並逐步建立性別統計指標、精進決策參與,定期盤點司法機關任務編組委員之性別比例資訊,完善司法院性別友善措施(含設施)等部分,以確保司法行政措施之性別平等、司法之平等近用,消除性別刻板印象、偏見與歧視,營造性別平等之友善司法環境,防治數位/網路性別暴力。

    [ 112-04-17更新 ]
    1. 為優化未成年子女交付及會面交往執行事件之執行效能,由民事廳請各地方法院朝向設置專股辦理,並精進處理該類事件之專業職能;如有必要,得商請家事法庭協處,以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2. 為使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有效連結辦理此種事件之相關資源,由民事廳函請各地方法院適時邀請轄區內行政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相關民間團體分享資訊與經驗,期使此類事件之執行程序更圓滿妥適。
    3. 有關執行該類事件所需之資源,由少年及家事廳於行政院相關會議提案,建請主管機關納入地方政府委託民間團體提供之相關服務項目中,必要時司法院得依相關法令編列預算補助之。
    4. 請民事廳確實掌握法院處理跟騷保護令受理與核發之實務運作情形,適時提供必要支援,以加強跟騷保護令核發之效率,確實維護當事人權益。
    5. 請法官學院持續辦理有關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教育訓練,增進承辦人員保密與保護被害人之敏感度,以強化對被害人權益之保障。
    6. 請法官學院持續辦理有關未成年家暴防治等相關教育訓練,以周延保障未成年人家暴相對人及被害人等權益。
    [ 111-11-16更新 ]
    1. 增訂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保護管束處分與安置輔導處分相關轉換機制,請少年及家事廳納入修法研議,並評估是否另行委託學者、專家進行修法專案研究或報告,以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
    2. 研修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保護管束處分與安置輔導處分相關轉換機制之過渡時期,請少年及家事廳研議適切的替代方案,俾利及時維護少年之最佳利益。
    3. 建議增列同性婚姻配偶收養他方子女及同性婚姻離婚等案件統計,並於本院「性別平等專區」定期公布,請少年及家事廳、統計處及資訊處儘速完成相關統計報表增列與系統建置。
    4. 研議增列有關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案件統計資料。
    5. 研議增列主題式之統計交叉比對分析資料,並對外開放相關統計數據資料。
    [ 111-05-30更新 ]
    1. 由統計處函詢各法院之意見,並參考與會委員之建議及業務需要,統籌、評估及滾動式優化司法性別統計指標等相關統計數據之實質內涵,並同時將司法統計呈現方式朝向視覺化發展,以更具親民、易讀之效果,建置於本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性別平等專區項下。
    2. 司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官網應設立性別平等專區,同時健全、優化司法性別統計指標;並成立推動建置司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性別平等專區」官網工作小組,由本委員會執行秘書林輝煌秘書長擔任召集人,統籌、規劃及辦理推動「性別平等專區」官網建置事宜,俾利各界便利透過網路平台即時、便捷取得與司法相關之性別平等資訊管道,以提升民眾及司法人員對於司法性別平等之意識及性別敏感度。
    3. 會計處研議及規劃本院性別預算之編製及推動事宜。
    [ 110-10-28更新 ]
    1. 少年及家事廳應函請衛生福利部促請地方政府或其駐法院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適時提醒有需要之當事人聲請該款保護令(含兒少保),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提出處遇計畫建議,供法院參考。
    2. 由少年及家事廳研訂保護令處遇計畫內容具體統計項目,並彙整各地方政府處遇計畫相關資訊,連同本提案及決議內容,函送法院參考;並請法院優化網絡連繫機制,定期辦理家庭暴力業務座談,增進保護令處遇效能。
    3. 法官學院及少年及家事廳應持續規劃相關研習,並適時瞭解各法院網絡連繫、保護令處遇計畫核發情形,提升法官對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認知。
    4. 由少年及家事廳規劃「精進法院家事調解業務實施計畫」2.0,持續推動精進家事調解方案,包括:持續訪視各法院家事調解運作情形、落實家事調解委員評核及退場機制、研議調整家事調解委員合理報酬等,共同提升家事調解團隊之效能。
    5.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二審法院應派員參與精進家事調解計畫及方案,提升家事調解成效,維護兒少最佳利益。
    6. 由法官學院及少年及家事廳規劃辦理相關業務研討課程或工作坊(含法官、家事調解委員等)。
    7. 少年及家事廳應函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律師公會加強所屬會員處理家事事件(含家事調解)專業知能,以維未成年子女權益。
    8. 研議修訂「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或相關規定,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及第10號、第24號一般性意見書,關於少年身分隱私權保障之意旨。
    [ 110-02-22更新 ]
  • ▍重要決議


    1. 各主管業務廳持續加強對於性侵害被害人友善司法環境之建構,並建立檢視指標(如隔離室等軟、硬體設備),逐年全面檢視各法院落實情形。
    2. 法官學院加強司法人員創傷知情之教育訓練,尤其針對家內性侵害及重大施暴案件等案件,以提高司法人員對性侵害被害人創傷之理解及詢問技巧。
    3. 主管業務廳加強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家事事件法有關收養事件之教育訓練,提升辨別有無假結婚、假認領子女、假近親收養等虛偽情事之敏感度,以落實兒少權益保障。
    4. 少年及家事廳宣導法院辦理收養事件時,善加利用程序監理人制度,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並杜絕以虛偽手段收養未成年子女之亂象。
    5. 研擬建立涉及兒少出庭時,法官應踐行之標準化作業規定(SOP),並研議訂定或修正相關應行注意事項,以資遵循。
    6. 研議製作兒少出庭應告知及詢問事項之宣導動畫短片,讓兒少在出庭前可觀看影片,以利兒少更易吸收及理解。
    7. 少年及家事廳規劃辦理公聽會,以廣納各界實務工作者之建言,作為調整及推展優化友善兒少出庭環境之參考。
    [ 109-10-20更新 ]
  • ▍重要決議


    1. 關於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司法院已於107年4月2日訂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並要求該計畫第3點第2款規定之人員,每人每年應取得3小時以上訓練時數,辦理性別平等相關業務人員則應取得6小時以上訓練時數,院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應持續規劃辦理相關教育訓練。
    2. 各主管業務廳持續規劃加強法官於處理涉及性騷擾案件時詢問兒少技巧之教育訓練,以強化法官相關專業職能;訓練課程應包括如何理解兒少、如何用兒少可理解的方式詢問等。
    3. 刑事廳適時宣導被害人參與訴訟新制,以落實被害人權益之保障。
    4. 司法院各廳處、法官學院及各級法院參考「司法相關人員『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能力建構計畫指引」,規劃辦理相關職前及在職研習課程,課程進行方式應朝多元、互動化調整,並適時融入性別迷思與偏見、創傷知情,以及新興之數位性別、親密關係暴力等議題,強化法官及司法人員相關專業知能。
    5. 刑事廳、少年及家事廳研議如何適時檢視、增補,並配合CEDAW或兒童權利公約等各號一般性建議,更新相關辦案參考手冊或參考資料,並善用E化工具,將電子檔置於本院內網,以利法官及相關人員使用,提升辦案品質。
    6. 請相關廳處研議如何優化兒少出庭之相關流程及軟、硬體設施,友善兒少出庭環境,落實兒少的表意權及司法近用權。
    7. 法官學院持續規劃辦理法官、司法事務官及相關人員之教育訓練,增進處理所需專業知能,維護兒少之司法權益。

    [ 109-04-21更新 ]
  • ▍重要決議


    1. 少家廳應持續關注及推動少年輔導行政先行措施的組織改造,以強化曝險少年輔導效能。
    2. 查詢本院所屬法院有無關於國籍不明兒童收、出養等相關權利保護之個案,如相關個案涉及法制面調整或爭議,應研議調整及改善方式,以保障國籍不明兒童之照顧、安全及未來發展。
    3. 依研議之本會設置要點修正草案辦理修法事宜。
    4. 未成年子女交付與會面交往執行案件之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稱呼名詞,有無修正之必要,因事涉相關法令頗多,宜暫留待家事事件法修法時再作研議及評估。
    5. 將臺中、高雄及橋頭地院等引進公、私行政及民間團體之資源,協助妥適辦理未成年子女交付與會面交往案件之模式,提供予其他法院參考。
    6. 關於法官審理兒少保護及相關執行程序之觀念,請法官學院安排必要的課程,讓法官能認清問題、建構應有的觀念,以有效保障兒少保護權利之落實。
    7. 研議及評估未成年子女交付與會面交往執行案件設置專股有無困難,以利於執行程序中連結家事專業的社會資源。
    8. 請臺北地院家事庭及民事執行處法官研究有關「家事法庭裁判後,債務人不履行時,如當事人於執行程序中再進行協商,當事人是否會再訴請法院變更裁判內容」之議題,俾利供各法院妥適辦理未成年子女交付與會面交往之執行案件。
    [ 108-12-10更新 ]
  • ▍重要決議


    1. 偏鄉使用視訊率低,主因有兩個:(1)承辦人員更迭。(2)未妥善宣導。
    2. 延請兒少保護及性平領域的專家及NGO團體開會討論,檢視現有的相關公約、公約施行法及特別法的交錯下,如何處理兒少裁判書類的公開問題。
    3. 法院可設特約時間讓外籍當事人到院,提供翻譯服務,初步先做「救濟教示」部分,以保障外籍人士之訴訟權益。
    4. 「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最主要是在以會議型態行使職權時,避免某一些觀點或立場不同而產生偏差;而家事調解委員除須具有性別平等素養外,亦宜盡量滿足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要求。
    5. 家事事件因為採調解前置,將來要推動雙調解委員時,如何透過教育訓練或工作坊來分享經驗,請少家廳及法官學院妥予規劃。
    6. 本院所屬各機關委員會或小組應加入外部委員,讓外部委員提供機關以外的觀點。
    7. 本委員會下屆由本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會議委員人數原則不超過23人。
    8. 法院新聞稿涉及兒童、少年或未成年人個人資訊部分,應於108年4月18日下架處理。
    [ 108-12-10更新 ]
  • ▍重要決議


    1. 瞭解各偏鄉使用視訊的情形。並於衛福部的家暴會議中提案如何提升司法與行政部門對於被害人申請家暴保護令之協助及有效及時的保護。
    2. 發函予各級法院少年法庭法官提醒注意並供參考,於認有必要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2項準用該條第1項規定命少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時,宜注意審酌併為足可發揮監督功能之適當保護處分,以提升前揭加害人處遇之效能,實踐少年司法之保護精神。
    3. 有關國籍不明兒童之照顧、安全與發展權益未獲適切保障議題,移請相關部會酌處,並請吳志光委員於行政院人權會議提案討論。
    [ 108-12-10更新 ]
  • ▍重要決議


    1.  確認是否仍有司法兒少被安置於基督教救世軍埔里春風少年之家。
    2.  關於少觀所軟硬體設備及人力改善之建議,適時再向法務部反映。
    3. 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研修中,思考有無可能先有一個像家事法庭跨專業整合的平台,提供多元處遇的協助,以及研議強制輔佐制度之可行性。
    4. 法官或法院其他同仁有無性別意識及其強度列入對律師或民眾進行之問卷,請統計處就民意調查的技術進行研究。
    5. 性別教育課程需要落實,請法官學院於安排課程時注意教學模式。
    6. 研議家事調解制度之宣導與調解委員之培訓、待遇及退場機制。
    7. 加強程序監理人的教育訓練。
    8.  研議建立司法詢問員到院服務費用之給付項目及標準。
    [ 108-12-10更新 ]
  • ▍重要決議


    1. 立法院立法委員如果針對本委員會會議記錄及書面資料,進行口頭質詢、引用時,或提出個別意見時,應適時轉知本委員會全體委員知悉。
    2. 特定之兒少保護及性別意識議題,研議成立委託案,開放專家、學者進入本院裁判資訊系統,分析釐清各該案件所涉之爭議。
    3. 強化性別平權課程部分:(1)全面檢視、重新整理性平課程,加強性騷擾課程、敵性環境的課程等,或在性侵害、性平課程融入性騷擾課題,以深化並提昇性別平權意識。(2)司法同仁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性平課程。
    4. 深化性別平權意識部分:(1)本院同仁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性別平權課程,並優先採取案例型、互動式、系列性、座談會、雙向討論式以及帶狀教學等,並建立指標評估成效,定期檢視課程之覆蓋率。(2)法官及司法體系之人員應具備較高的性別平權意識,故須針對司法人員之性別平權意識、態度及信念,進行全面調查,以瞭解性平意識內化的程度,並作為未來課程安排之參考。(3)全面檢視本院各委員會、任務編組之組織(單位)成員之性別比率。
    5. 法官法設立之有關自律、評鑑、職務法庭等組織,研議納入外部委員及一定比例之女性、提供公民團體訴訟參與權,或增加採納專家報告等機制。
    6. 性別歧視、性騷擾等違失類型,研議具體列為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中之言行不當行為及移送懲戒之事由。
    7. 加強與非政府組織團體(NGO)的對話。
    8. 本院所屬各級法院及機關研議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或「性別平等專案小組」等組織,推動性別主流化政策,其成員應納入外部委員,專家、學者及女性委員比例至少三分之一。
    9. 本院所屬各級法院及機關首長於知悉性騷擾行為發生時,應依規定主動介入調查確認事件之始末,調查完成後注意設處被性騷擾者之感受,採取具體有效之措施,給予完善之保障,避免被性騷擾者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10. 性騷擾申訴、調查及評議處理部分:(1)專責承辦人員、相關之委員會及專案小組委員,應具備較高的性別平權意識,應優先安排參加性別平權意識培力等相關課程。(2)調查小組應加入外部專家、學者等成員。(3)落實調查過程的保密、事後追蹤控管、當事人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的保護等,以增進性騷擾申訴制度流程之信賴。
    [ 108-12-10更新 ]
  • ▍重要決議


    1. 在各類研習中規劃:(1)增加對於弱勢被害人之特質、處境及弱勢家庭認識之相關課程。(2)對於兒童被害人之案件認識及保護優先原則。
    2. 如經費允許,可委請專家逐案檢視本院關於性別、兒少保護及特定人權案件判決,有無顯然不公平的情形,在不干預個案的情況下,將結果作為法官學院及本院各廳處編排課程的參考。
    3. 有關優良法官的獎勵,可思考有何方法來鼓勵法官,包括委請臺灣高等法院挑選優良裁判適度公布,做為其他法官學習的對象。
    4. 請本院擔任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的研習委員會委員,適時建議加入對於弱勢被害人之特質、處境、弱勢家庭,以及兒童被害人案件的認識及兒童保護優先的原則等相關課程,強化準司法官相關知能。
    5. 於法治教育之中,納入對大專院校學生進行兒少保護、性別友善教育及一般民眾的法治教育。
    6. 有關五大公約回應的內容應更充實,並能落實在具體施政,且於本委員會開會時再就個別議題予以研討。
    7. 建議在各類研習課程中將CEDAW公約課程份量,與其他公約相關課程平均分配或做總合處理,以示本院對各人權公約均一體重視。
    8. 家事事件的強制執行,(例如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交付子女事件),牽涉到兒少在執行時的身心狀況等,與一般民事強制執行不同,建議在民事執行處設立專股執行。
    [ 108-12-10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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