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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委員會議摘要

▍重要決議


  1. 立法院立法委員如果針對本委員會會議記錄及書面資料,進行口頭質詢、引用時,或提出個別意見時,應適時轉知本委員會全體委員知悉。
  2. 特定之兒少保護及性別意識議題,研議成立委託案,開放專家、學者進入本院裁判資訊系統,分析釐清各該案件所涉之爭議。
  3. 強化性別平權課程部分:(1)全面檢視、重新整理性平課程,加強性騷擾課程、敵性環境的課程等,或在性侵害、性平課程融入性騷擾課題,以深化並提昇性別平權意識。(2)司法同仁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性平課程。
  4. 深化性別平權意識部分:(1)本院同仁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性別平權課程,並優先採取案例型、互動式、系列性、座談會、雙向討論式以及帶狀教學等,並建立指標評估成效,定期檢視課程之覆蓋率。(2)法官及司法體系之人員應具備較高的性別平權意識,故須針對司法人員之性別平權意識、態度及信念,進行全面調查,以瞭解性平意識內化的程度,並作為未來課程安排之參考。(3)全面檢視本院各委員會、任務編組之組織(單位)成員之性別比率。
  5. 法官法設立之有關自律、評鑑、職務法庭等組織,研議納入外部委員及一定比例之女性、提供公民團體訴訟參與權,或增加採納專家報告等機制。
  6. 性別歧視、性騷擾等違失類型,研議具體列為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中之言行不當行為及移送懲戒之事由。
  7. 加強與非政府組織團體(NGO)的對話。
  8. 本院所屬各級法院及機關研議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或「性別平等專案小組」等組織,推動性別主流化政策,其成員應納入外部委員,專家、學者及女性委員比例至少三分之一。
  9. 本院所屬各級法院及機關首長於知悉性騷擾行為發生時,應依規定主動介入調查確認事件之始末,調查完成後注意設處被性騷擾者之感受,採取具體有效之措施,給予完善之保障,避免被性騷擾者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10. 性騷擾申訴、調查及評議處理部分:(1)專責承辦人員、相關之委員會及專案小組委員,應具備較高的性別平權意識,應優先安排參加性別平權意識培力等相關課程。(2)調查小組應加入外部專家、學者等成員。(3)落實調查過程的保密、事後追蹤控管、當事人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的保護等,以增進性騷擾申訴制度流程之信賴。
  • 發布日期 : 108-12-09
  • 更新日期 : 108-12-10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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