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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新制】職務法庭改置懲戒法院,採一級二審制,第一審法官懲戒案件由參審員與職業法官組成合議庭共同審理,納入多元觀點
法官法關於職務法庭部分之修正條文經總統於108年7月17日公布,並於109年7月17日施行,懲戒法院組織法並同步修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新制具有下列特色:
一、職務法庭由司法院移置於懲戒法院,以符合實際運作需求。
二、職務法庭改為一級二審制。不服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職務法庭的二審為法律審,且必須在6個月內做出裁判。
三、職務法庭第一審於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時,加入參審員2人與職業法官3人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使法官懲戒案件之判決更具多元觀點。參審員得全程參與職務法庭懲戒案件第一審審判程序之審理及評議,其審判職權之行使比照法官,並保障其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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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8-07-17
- 更新日期 : 109-09-09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