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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方案
專業效率便民
一、建構商業法院(目前規劃與智慧財產法院合併)
為使商業紛爭之裁判,符合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可預測性,本院設推動小組,規劃設置商業法院相關事宜,重點為商業法院之層級、管轄案件範圍、所需法官人數、是否需另制定商業法院審理法,及應規劃商業訴訟之配套措施(如專家證人、專門委員等相關輔助人力)。
二、研擬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
成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針對勞動事件之管轄、訴訟費用減輕、舉證責任調整、專家參與等重要議題進行討論。
三、刑事部分
成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研議完善之刑事訴訟制度,建構效率、便民之審判程序,重點包括:輕罪遠端訊問、語言不通曉或有障礙者需有通譯傳譯、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之救濟、刑事聲請給付沒收物或追徵財產案件與民事訴訟程序予以整合,以保障被害人之權益。
四、行政訴訟部分
(一)於106年12月28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前,參考各界意見,妥為研訂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完成稅務專業法庭之設置。並研修行政訴訟法,引進行政訴訟和解及調解機制,強化專家諮詢制度。
(二)成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研議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
五、家事部分
(一)已整合更新少年及家事業務網頁內容,改採白話版Q&A方式呈現,便利民眾查詢及瞭解。並適時宣導或經由法院年度考成、績效評核等方式,督促法院落實家事調解等核心制度。
(二)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成人陪同在場、擴大權利告知範圍,落實少年程序權益保障。研議結合法扶資源,建置弱勢兒少公益程序監理人機制,深化對弱勢兒少程序利益之保護。
六、通譯制度部分
其中最重要者為:
(一)合理化通譯給付標準。
(二)強化通譯專業能力,包含著手編製法院特約通譯手冊、強化特約通譯備選人教育訓練、擴充專業通譯人才資料庫。
進行方式與具體作為
進度查詢
1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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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17表揚「112年度特優勞動調解委員」本院於113年12月17日假司法大廈3樓大禮堂公開表揚112年度特優勞動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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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04舉辦「司法院勞動事件學術研討會」為增進法官、律師及法院同仁對於雇主職災補償責任抵充之瞭解,113年7月4日於司法大廈大禮堂辦理「司法院勞動事件學術研討會:論雇主職災補償責任之抵充」,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院長金枝主持,國立臺灣大學徐教授婉寧擔任主講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邱副教授羽凡及臺灣高等法院黃庭長書苑擔任與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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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15訪視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辦理勞動事件法業務情形為瞭解法院對於勞動事件法之實施情形及法院就相關程序之處理成效(含人力配置、空間及軟硬體設備、勞動調解委員運用及管理、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案件管理、勞動事件收結情形重點統計表、地方法院勞動調解事件報結檢核紀錄表等相關報表勾選及填載),於113年3月15日前往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進行實地訪視,及與相關人員舉行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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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23訪視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辦理勞動事件法業務情形為瞭解法院對於勞動事件法之實施情形及法院就相關程序之處理成效(含人力配置、空間及軟硬體設備、勞動調解委員運用及管理、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案件管理、勞動事件收結情形重點統計表、地方法院勞動調解事件報結檢核紀錄表等相關報表勾選及填載),於113年1月23日前往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進行實地訪視,及與相關人員舉行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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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26訪視法院辦理勞動事件法業務情形為瞭解勞動事件法之實施情形及法院就相關程序之處理成效(含人力配置、空間及軟硬體設備、勞動調解委員運用及管理、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案件管理、勞動事件收結情形重點統計表、地方法院勞動調解事件報結檢核紀錄表等相關報表勾選及填載),爰擇定於113年前往臺灣苗栗、宜蘭、士林、基隆、南投、橋頭地方法院進行實地訪視,及與相關人員舉行座談,並於112年12月26日函請受訪法院預為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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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05表揚「111年度特優勞動調解委員」本院於112年12月5日假司法大廈3樓大禮堂公開表揚111年度特優勞動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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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01訪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辦理勞動事件法業務情形為瞭解法院對於勞動事件法之實施情形及法院就相關程序之處理成效(含人力配置、空間及軟硬體設備、勞動調解委員運用及管理、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案件管理、勞動事件收結情形重點統計表、地方法院勞動調解事件報結檢核紀錄表等相關報表勾選及填載),於112年12月1日前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進行實地訪視,及與相關人員舉行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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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22編印完成「勞動調解小六法」檢送本院印製之「勞動調解小六法」予各法院,供勞動專業法庭法官、勞動調解委員等辦理勞動調解業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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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8-23修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部分條文配合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自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34條規定,爰以112年8月23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1201012571號令修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4條、第7條、第60條及第83條規定,並自112年8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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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8-23修正「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4條、第7條因應智慧財產法院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自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規定,爰以112年8月23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1201012681號令修正「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4條、第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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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07訪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辦理勞動事件法業務情形為瞭解法院對於勞動事件法之實施情形及法院就相關程序之處理成效(含人力配置、空間及軟硬體設備、勞動調解委員運用及管理、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案件管理、勞動事件收結情形重點統計表、地方法院勞動調解事件報結檢核紀錄表等相關報表勾選及填載),於112年7月7日前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進行實地訪視,及與相關人員舉行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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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03預告修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部分條文配合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自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34條規定,爰以112年7月3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120100706號公告預告修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4條、第7條、第60條及第8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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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03預告修正「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4條、第7條因應智慧財產法院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自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規定,爰以112年7月3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120100709號公告預告修正「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4條、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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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21勞動事件新制施行成效說明記者會勞動事件法自109年1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屆滿3年,本院於112年2月21日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勞動事件新制成效,並首映勞動事件新制宣導影片,宣導民眾善加利用勞動事件新制,保障合法權益、減少訴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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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22編印完成「勞動調解事件導引手冊」檢送本院印製之「勞動調解事件導引手冊」予各地方法院,供勞動調解委員辦理勞動調解業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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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21訂製完成「勞動事件法杯墊」檢送本院訂製之「勞動事件法杯墊」予所屬各法院,供推廣勞動事件業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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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06表揚「110年度特優勞動調解委員」本院於111年12月6日假司法大廈3樓大禮堂公開表揚110年度特優勞動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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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14於司法院電子服務平台完成建置「勞動調解委員聲請複製電子卷證」功能為便利勞動調解委員閱覽相關資料,本院已於司法院電子服務平台建置「勞動調解委員聲請複製電子卷證」功能,介接第三代民事(含簡易庭)審判系統(下稱第三代審判系統),以電子檔傳送之方式提供相關資料供勞動調解委員閱覽,於111年3月14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1110007968號函請第三代審判系統之法院善加利用。目前使用第二代民事(含簡易庭)審判系統之地方法院推廣上線第三代審判系統後,即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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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15「勞動事件法施行二週年成效」記者會勞動事件法自109年1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屆滿2年,本院於111年2月15日召開記者會,對外公布勞動事件法施行二週年成效,根據本院最新調查結果,當事人對於法官辦理勞動事件的滿意度超過八成,顯見法院對於妥速解決勞資爭議,保障雙方權益,已發揮專業、效率、促進和諧、近用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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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21完成建置「勞動調解委員評量系統」為期經由勞動調解委員實際參與個案之情形,評量其執行職務狀況,作為法院考核之依據,並供法官於承辦案件指定勞動調解委員之參考,本院已建置「勞動調解委員評量系統」並配合完成第三代審判系統功能增修,於110年12月21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1100036317號函請使用第三代審判系統之地方法院自即日起使用評量系統進行勞動調解委員評量作業;目前使用第二代審判系統之地方法院(臺灣新北、桃園、高雄、橋頭、屏東、澎湖地方法院)則俟推廣上線第三代審判系統開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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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28印製英語、泰語、越南語、印尼語版本「勞動事件法推廣單」為持續擴大民眾對於勞動事件法之瞭解,並將外籍移工納入推廣對象,爰印製英語、泰語、越南語、印尼語版本「勞動事件法推廣單」,並於110年10月28日以秘台廳民一字第1100030711號函分送各法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移工機場服務站、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處、全國律師聯合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政部移民署、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及勞動部推薦關注移工之團體共計67處,請其協助推廣及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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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27修正「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部分條文因目前各地方法院層報勞動調解委員名冊之格式未見一致,為提升行政效能,爰於第11條增訂名冊格式,俾供法院遵循,並於110年10月27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1100030628號令修正「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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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9-17訪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辦理勞動事件法業務情形為瞭解法院對於勞動事件法之實施情形及法院就相關程序之處理成效(含人力配置、空間及軟硬體設備、勞動調解委員運用及管理、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案件管理、勞動事件收結情形重點統計表、地方法院勞動調解事件報結檢核紀錄表等相關報表勾選及填載),於110年9月17日前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進行實地訪視,及與相關人員舉行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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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9-11預告修正「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部分條文因目前各地方法院層報勞動調解委員名冊之格式未見一致,為提升行政效能,爰於第11條增訂名冊格式,俾供法院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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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26預定110年10月、11月於高雄捷運美麗島站刊登公益燈箱廣告推廣勞動事件法因應立法委員建議本院再加強宣導,為持續增進民眾對於勞動事件法之瞭解,以妥適運用新制維護自身權益,110年8月26日經簽奉核可於110年10月、11月高雄捷運美麗島站刊登公益燈箱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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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09公布「法院勞動調解及續行訴訟制度滿意度調查」結果(110.6.30)為瞭解勞動事件法規定之勞動調解及續行訴訟制度,實務運作結果是否能達到有效保障勞資雙方權益之立法目的,司法院就當事人等(含當事人及代理人)進行問卷調查,至110年6月30日止,彙整回收有效問卷1,151份,根據調查結果顯示,當事人對於勞動事件新制多持肯定看法,其中有74%的受訪者認同「勞動調解不成立由同一法官續行訴訟」的新制度;對於法官在程序中的說明、問案態度及進行效率等,滿意度均逾80%。完整問卷調查分析結果公布於本院全球資訊網勞動事件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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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7-22召開「勞動調解事件導引手冊」第2次分工暨準備會議110年7月22日賡續召開「勞動調解事件導引手冊」第2次分工暨準備會議,研議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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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7-08召開「勞動調解事件導引手冊」第1次分工暨準備會議為使勞動調解程序能迅速、妥適、有效進行,前於110年6月16日簽奉核可成立「勞動調解事件導引手冊編撰小組」,並於同年7月8日召開「勞動調解事件導引手冊」第1次分工暨準備會議,研議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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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24修正「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部分條文為提升法院勞動調解成效,檢討勞動調解委員受遴聘資格,並配合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關於報酬最高數額之修正,於110年6月24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1100018459號令修正「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辦法」部分條文;除第21條自111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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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6轉譯「勞動事件法宣導單」為英語、泰語、越南語、印尼語4國語文版本為持續擴大勞動事件宣導效益,及因應110年4月21日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吳立法委員玉琴口頭質詢,110年6月16日簽奉核可將「勞動事件法宣導單」轉譯為英語、泰語、越南語、印尼語4國語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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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6成立「勞動調解事件導引手冊編撰小組」為使勞動調解程序能迅速、妥適、有效進行,110年6月16日簽奉核可成立「勞動調解事件導引手冊編撰小組」,聘請實務法官擔任主筆及審查委員,期能借重其等辦理勞動事件之經驗,透過共同討論、研商,將過去累積之相關知識予以彙整,編撰成冊,藉此提供辦理勞動調解事件人員查閱、參酌,以達經驗傳承及建立標竿流程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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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18預告修正「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部分條文為提升法院勞動調解成效,檢討勞動調解委員受遴聘資格,並配合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關於報酬最高數額之修正,於110年5月18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1100015085號公告預告「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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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05訪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辦理勞動事件法業務情形為瞭解法院對於勞動事件法之實施情形及法院就相關程序之處理成效(含人力配置、空間及軟硬體設備、勞動調解委員運用及管理、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案件管理、勞動事件收結情形重點統計表、地方法院勞動調解事件報結檢核紀錄表等相關報表勾選及填載),於110年5月5日前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進行實地訪視,及與相關人員舉行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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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29訪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辦理勞動事件法業務情形為瞭解法院對於勞動事件法之實施情形及法院就相關程序之處理成效(含人力配置、空間及軟硬體設備、勞動調解委員運用及管理、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案件管理、勞動事件收結情形重點統計表、地方法院勞動調解事件報結檢核紀錄表等相關報表勾選及填載),於110年4月29日前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進行實地訪視,及與相關人員舉行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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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19舉辦「勞動事件法施行週年研討會」勞動事件法自109年1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屆滿1年,為回顧過去施行成效與展望未來業務推動,爰於110年4月19日法官學院舉辦旨揭研討會,邀請法官、律師、專家學者、勞工及工商團體等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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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10訪視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辦理勞動事件法業務情形為瞭解法院對於勞動事件法之實施情形及法院就相關程序之處理成效(含人力配置、空間及軟硬體設備、勞動調解委員運用及管理、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案件管理、勞動事件收結情形重點統計表、地方法院勞動調解事件報結檢核紀錄表等相關報表勾選及填載),於110年3月10日前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進行實地訪視,及與相關人員舉行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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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05訪視法院辦理辦理勞動事件法業務情形為瞭解勞動事件法之實施情形及法院就相關程序之處理成效(含人力配置、空間及軟硬體設備、勞動調解委員運用及管理、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案件管理、勞動事件收結情形重點統計表、地方法院勞動調解事件報結檢核紀錄表等相關報表勾選及填載),爰擇定臺灣雲林、新竹、屏東、嘉義、彰化、桃園地方法院進行實地訪視,及與相關人員舉行座談,並於110年1月5日函請受訪法院預為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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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9-14司院院全球資訊網建置「勞動事件收結情形重點統計表」為利外界瞭解法院勞動事件處理情形,已於本院全球資訊網建置「勞動事件收結情形重點統計表」,並於109年9月14日以秘台廳民一字第1090026613號函檢送相關統計資料,供各地方法院推動勞動事件業務相互參考及精進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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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8-31督促各地方法院妥慎辦理勞動調解事件之報結事宜為使法院勞動調解事件統計資料正確,以利外界查詢,109年8月31日以秘台廳民一字第1090025119號函請各地方法院勞動法庭書記官,自同年9月1日起,於勞動調解事件(勞專調、勞簡專調及勞小專調)辦畢報結時,應檢附「地方法院勞動調解事件報結檢核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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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8-31律師學院為籌辦勞動事件法施行週年研討會事宜來訪律師學院為籌辦勞動事件法施行週年研討會,該學院李院長慶松、洪執行長明儒、蔡副執行長瑞麟、勞動法律專業學程委員會張召集人清浩於109年8月31日來訪,本院由民事廳李廳長國增率業務相關人員說明勞動事件法立法意旨及施行情形,並就相關疑義進行意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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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8-27函請各地方法院得辦理勞動調解業務觀摩活動為期精進勞動調解業務,達成疏減訟源、保障勞資雙方權益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之目的,109年8月27日以秘台廳民一字第1090024730號函建議各地方法院與他法院相互觀摩,進行交流及意見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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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8-25修正「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46點依勞動事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勞動調解委員會參酌事件之性質,認為進行勞動調解不利於紛爭之迅速與妥適解決,或不能依職權提出適當方案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並告知或通知當事人。為因應統計實需,於109年8月25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1090024473號函,修正「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46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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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7-10修正「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新增勞動事件相關字別109年7月10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1090020280號函,修正「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5點附件「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部分規定,新增「勞仲訴」、「勞仲訴更」、「勞仲簡」及「勞仲簡更」等4個案號字別名稱及其案件種類說明,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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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7-03督促各地方法院妥慎辦理勞動事件之分案、報結事宜為使法院勞動事件統計資料正確,以利外界查詢,109年7月3日以秘台廳民一字第1090019549號函請各地方法院妥慎辦理勞動事件之分案、報結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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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17編印完成「漫話勞動事件法」1書為利民眾了解法院勞動事件新制,於109年6月17日編印完成「漫話勞動事件法」,分送各法院作為宣導相關業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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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5-08召開「勞動事件法法律問題研審小組」第1次會議109年5月8日召開「勞動事件法法律問題研審小組」第1次會議,審核臺灣臺北、新竹地方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就勞動事件法實務運作發現之法律問題疑義,共5則,並於同年6月12日將小組意見刊登於勞動事件Q&A專區,供法院辦理勞動事件業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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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24請資訊處建置「勞動調解委員評量系統」為經由勞動調解委員實際參與個案之情形,評量其執行職務狀況,作為法院考核之依據,並供法官於承辦案件指定勞動調解委員之參考,於109年4月24日以廳民一字第1090000576號書函請本院資訊處建置「勞動調解委員評量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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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17簽奉核可「支援法院辦理勞動訴訟事件經費」實施計畫方案1份為妥適控管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勞動調解業務所需相關經費,本院從109年度預算案各地方法院新增辦理勞動調解事件所需經費控留新臺幣1,000萬元,以彈性支應各地方法院辦理勞動調解事件編列經費之不足,避免因各地方法院預算獨立,致使調度困難,影響新制之運行。為利法院瞭解相關經費之申請使用及核銷事宜,爰擬具「支援法院辦理勞動訴訟事件經費」實施計畫方案,於109年4月17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1090010806號函檢送予各地方法院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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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3-31簽奉核可「法院勞動調解及續行訴訟制度滿意度調查」實施計畫方案1份為瞭解勞動事件法規定之勞動調解及續行訴訟制度,實務運作結果是否能達到有效保障勞資雙方權益之立法目的,供將來相關法制檢討改進之參考,爰擬針對勞動事件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滿意度調查,並於109年4月27日以秘台廳民一字第1090012404號函檢附「法院勞動調解及續行訴訟制度滿意度調查」實施計畫方案及問卷予各地方法院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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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2-18修正「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新增勞動調解事件相關字別為利統計勞動相關事件數據,於109年2月18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1090004433號函修正「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89點及第5點附件「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部分規定,「民事再審」部分新增「勞事聲再」、「勞事聲再更」,「民事其他」部分新增「勞事聲」、「勞事聲更」及「勞補」案號字別及其案件種類說明,並溯自109年1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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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09建置「勞動事件Q&A系統」為利審核各法院所提出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實務運作發現之法律問題疑義,以為各法院處理類似事件之參考,於109年1月9日完成「勞動事件Q&A系統」之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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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02全國地方法院同步舉辦「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配合勞動事件法自109年1月1日施行,各地方法院於同年月2日上午同步舉辦「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以展現本院對於本法施行之重視與籌備成果,並提升遴聘委員之榮譽感。各法院並於授證典禮後接續辦理座談會,協助遴聘委員瞭解法院環境、委員之考核、勞動調解程序之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並進行討論交流,有助於委員順利配合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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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24訪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辦理勞動事件法施行準備情形為瞭解法院對於勞動事件法施行之各項準備,於108月12月24日前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人力配置、空間及各項軟硬體設備、勞動調解委員運用及管理、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案件管理等配套措施進行訪視,及與相關人員舉行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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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20訪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辦理勞動事件法施行準備情形為瞭解法院對於勞動事件法施行之各項準備,於108月12月20日前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就人力配置、空間及各項軟硬體設備、勞動調解委員運用及管理、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案件管理等配套措施進行訪視,及與相關人員舉行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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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17訪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辦理勞動事件法施行準備情形為瞭解法院對於勞動事件法施行之各項準備,於108月12月17日前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就人力配置、空間及各項軟硬體設備、勞動調解委員運用及管理、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案件管理等配套措施進行訪視,及與相關人員舉行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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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12修正「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鑑於勞動事件法第4條第1項已明定為處理勞動事件,法院應設勞動法庭,現行關於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設勞工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規定,自無繼續適用之餘地,108年12月12日司法院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80033485 號函修正「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自10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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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11訪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辦理勞動事件法施行準備情形為瞭解法院對於勞動事件法施行之各項準備,於108年12月11日前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就人力配置、空間及各項軟硬體設備、勞動調解委員運用及管理、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案件管理等配套措施進行訪視,及與相關人員舉行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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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10修正「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108年12月10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80033182號函修正「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2、33、45、46點,及第5點附件「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新增「勞專調」等24個案號字別,並修正「勞訴」等49個案號字別之案件種類說明,及停止適用「勞調」、「勞簡調」及「勞小調」等3個案號字別。修正規定自10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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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28修正「法院行專家諮詢要點」配合勞動事件法相關規定,108年11月28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80032113 號函修正「法院行專家諮詢要點」第2點、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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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22成立「勞動事件法法律問題研審小組」為審核各法院所提出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實務運作發現之法律問題疑義,以為各法院處理類似事件之參考,於108年11月22日簽奉核可成立「勞動事件法法律問題研審小組」,聘請最高法院沈庭長方維、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許教授士宦及民事廳李廳長國增為研審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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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15訂定「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108年11月15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80031064號令訂定「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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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15訂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108年11月15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80031061號令訂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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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12訪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勞動事件法施行準備情形為瞭解法院對於勞動事件法施行之各項準備,於108月11月12日前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人力配置、空間及各項軟硬體設備、勞動調解委員運用及管理、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案件管理等配套措施進行訪視,及與相關人員舉行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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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08訪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辦理勞動事件法施行準備情形為瞭解法院對於勞動事件法施行之各項準備,於108月11月8日前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就人力配置、空間及各項軟硬體設備、勞動調解委員運用及管理、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案件管理等配套措施進行訪視,及與相關人員舉行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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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25訂定「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108年10月25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80029217號令訂定「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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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24訂定「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108年10月24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80029096號令訂定「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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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23預告訂定「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擬具「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草案,刊登108年10月23日發行之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踐行法規預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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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23預告訂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擬具「勞動事件審理細則」草案,刊登108年10月23日發行之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踐行法規預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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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14訪視法院辦理勞動事件法施行準備情形為瞭解法院對於勞動事件法施行之各項準備,定自108月11月8日起前往臺灣新北、臺北、桃園、臺南、高雄及臺中地方法院,就人力配置、空間及各項軟硬體設備、勞動調解委員運用及管理、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案件管理等配套措施進行訪視,及與相關人員舉行座談,並於108年10月14日函請受訪法院預為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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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01預告訂定「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擬具「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草案,刊登108年10月月1日發行之司法院公報,踐行法規預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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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01預告訂定「勞動事件法第40條第2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擬具「勞動事件法第40條第2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刊登108年10月月1日發行之司法院公報,踐行法規預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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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27訂定「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108年9月27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080026619號函,訂定「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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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23「勞動事件法第40條第2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對外徵詢意見108年9月23日函請法務部、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就「勞動事件法第40條第2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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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12訂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108年9月12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80025228號令訂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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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11函請最高法院預為規劃勞動事件法施行後之勞動專業法庭事務分配108年9月11日函請最高法院預為規劃勞動事件法施行後之勞動專業法庭事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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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10調查各法院108年度勞動法庭事務分配情形108年9月10日函請各法院填報「108年度法官事務分配有關勞動專業法庭暨民事庭股數及研習需求調查表」及「勞動專業法庭各股承辦事務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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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03研議修正「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108年9月3日函請本院刑事廳配合勞動事件法施行,修正「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4點、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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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8-20函請本院司法行政廳修正法院處務規程108年8月20日函請本院司法行政廳配合勞動事件法施行,修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24條、第59條,及「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28條、第97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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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8-16司法院令發布勞動事件法施行日108年8月16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80022658號令,發布勞動事件法定自10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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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8-01召開「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研議小組」第8次會議108年8月1日召開「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研議小組」第8次會議,逐條討論完成勞動事件審理細則草案全文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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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31司法院公報預告訂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草案108年7月10日於本院外網公告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草案,並刋登同月31日發行之司法院公報,踐行法規預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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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25召開「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研議小組」第7次會議108年7月25日召開「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研議小組」第7次會議,研議前6次會議保留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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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19函請法院於108年8月底前預為規劃勞動專業法庭事務分配108年7月19日函請各法院於同年8月底前預為規劃勞動事件法施行後之勞動專業法庭事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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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18完成勞動事件法英譯條文委託學者完成勞動事件法英譯條文,並於108年7月18日簽奉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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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27召開「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研議小組」第6次會議108年6月27日召開「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研議小組」第6次會議,研議第74條至第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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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25函請各法院於108年8月底前完成勞動調解委員遴選作業108年6月25日函請各法院於同年8月底前完成勞動調解委員遴選作業,另為簡化各法院辦理遴聘勞動調解委員之行政作業,本院業完成「勞動調解委員名冊系統」建置,將各機關團體推薦人選基本資料建入,俾利各法院就遴選、聘任,及嗣後續聘、解任等行政流程全面e化,系統定於同年7月1日正式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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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20召開「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研議小組」第5次會議108年6月20日召開「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研議小組」第5次會議,研議第52條至第7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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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13召開「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研議小組」第4次會議108年6月13日召開「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研議小組」第4次會議,研議第35條至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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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30召開「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研議小組」第3次會議108年5月30日召開「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研議小組」第3次會議,研議第29條至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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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23召開「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研議小組」第2次會議108年5月23日召開「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研議小組」第2次會議,研議第14條至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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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16召開「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研議小組」第1次會議108年5月16日召開「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研議小組」第1次會議,研議第1條至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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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03召開「勞動事件法施行籌備事宜會議」108年5月3日召開「勞動事件法施行籌備事宜會議」,邀請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專責勞動事件新制籌備事宜之庭長、法官出席,共同就專業法庭設置、法官事務分配、勞動調解委員之遴聘與管理、勞動調解委員報酬等及硬體設備增設之經費、新制宣導等議題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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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16成立「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研議小組」108年4月16日簽奉核可成立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研議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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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16函請本院司法行政廳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108年4月16日函請本院司法行政廳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1條、第12條、第16條、第23條及第2條附表一,並增訂第10條之1規定,俾利各法院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擔任勞動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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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25函請機關、團體協助推薦勞動調解委員108年3月25日函請中央及地方行政機關、全國性工商團體及工會團體協助推薦勞動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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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04~108-03-06舉辦勞動調解委員推薦說明協調會3場次108年3月4日至6日舉辦勞動調解委員推薦說明協調會3場次,邀請中央及地方行政機關、全國性工商團體及工會團體指派承辦人員與會,簡介勞動事件及勞動調解委員推薦作業及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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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27舉辦勞動事件法新法研習會(桃竹苗場)108年2月27日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舉辦勞動事件法新法研習會,向法院及律師說明本法新制內容,並為相關事項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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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26舉辦勞動事件法新法研習會(雲嘉南場、高屏場)108年2月26日上午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午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舉辦勞動事件法新法研習會,向法院及律師說明本法新制內容,並為相關事項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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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25舉辦勞動事件法新法研習會(北北基宜場)108年2月25日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舉辦勞動事件法新法研習會,向法院及律師說明本法新制內容,並為相關事項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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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21舉辦勞動事件法新法研習會(中彰投場)108年2月21日上午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舉辦勞動事件法新法研習會,向法院及律師說明本法新制內容,並為相關事項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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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21與全國性工會、工商團體就勞動事件法相關議題進行交流(第5場)108年2月21日下午邀請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代表到院,以座談會方式說明勞動事件法內容,並就勞動調解委員推薦程序等事宜進行討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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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20舉辦勞動事件法新法研習會(花東場)108年2月20日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舉辦勞動事件法新法研習會,向法院及律師說明本法新制內容,並為相關事項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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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13與全國性工會、工商團體就勞動事件法相關議題進行交流(第4場)108年2月13日邀請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中華民國鐵路工會全國聯合會、台灣鐵路工會、中華郵政工會、台灣電力工會、嘉義市職業總工會代表到院,以座談會方式說明勞動事件法內容,並就勞動調解委員推薦程序等事宜進行討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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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25與全國性工會、工商團體就勞動事件法相關議題進行交流(第3場)108年1月25日邀請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代表到院,以座談會方式說明勞動事件法內容,並就勞動調解委員推薦程序等事宜進行討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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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21與全國性工會、工商團體就勞動事件法相關議題進行交流(第2場)108年1月21日邀請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台灣機械工會聯合會代表到院,以座談會方式說明勞動事件法內容,並就勞動調解委員推薦程序等事宜進行討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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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14與全國性工會、工商團體就勞動事件法相關議題進行交流(第1場)108年1月14日邀請全國產業總工會代表到院,以座談會方式說明勞動事件法內容,並就勞動調解委員推薦程序等事宜進行討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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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05總統制定公布勞動事件法107年12月5日總統公布勞動事件法全文53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另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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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09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制定案107年11月9日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制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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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06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黨團協商勞動事件法草案(第2次)107年11月6日由呂秘書長太郎率同民事廳李廳長國增、楊法官博欽出席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會議,繼續討論司法院及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事件法草案」等5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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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30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黨團協商勞動事件法草案(第1次)107年10月30日由呂秘書長太郎率同民事廳李廳長國增、楊法官博欽,出席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司法院及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事件法草案」等5案,就部分保留條文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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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18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勞動事件法草案」107年10月18日由呂秘書長太郎率同民事廳李廳長國增、楊法官博欽,列席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司法院及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事件法草案」等3案,已逐條審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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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11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勞動事件法草案」107年10月11日由呂秘書長太郎率同民事廳李廳長國增、楊法官博欽,列席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司法院及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事件法草案」等3案,進行報告及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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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09出席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司法及法制政策小組會議討論勞動事件法草案107年10月9日由民事廳李廳長國增、楊法官博欽出席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司法及法制政策小組第1次會議,討論「勞動事件法草案」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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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03出席立法院法制局「勞動事件法草案」評估報告(初稿)座談會107年10月3日由民事廳李廳長國增、楊法官博欽出席立法院法制局召開「勞動事件法草案」評估報告(初稿)座談會,就勞動事件法草案內容進行意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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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16本院與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勞動事件法草案」107年7月16日本院與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勞動事件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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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21行政院院會通過本院會銜之「勞動事件法草案」107年6月21日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本院會銜之「勞動事件法草案」,並於同年7月4日完成會銜程序函復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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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25行政院召開研商本院函請會銜之「勞動事件法」草案會議(第2次)107年5月25日行政院召開研商本院函請會銜送立法院審議之「勞動事件法」草案會議,邀請本院與該院所屬部會、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及地方政府等與會就勞動事件法草案為意見交流。本院參採會議結論,酌修草案第2條第1項第4款說明及第13條第2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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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18行政院召開研商本院函請會銜之「勞動事件法」草案會議(第1次)107年5月18日行政院召開研商本院函請會銜送立法院審議之「勞動事件法」草案會議,邀請本院與該院所屬部會、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及地方政府等與會就勞動事件法草案為意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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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30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勞動事件法草案107年3月30日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勞動事件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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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26本院第167次院會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107年3月26日本院第167次院會討論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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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01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20次會議107年3月1日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20次會議,研議各界就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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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22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19次會議107年2月22日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19次會議,研議各界就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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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02舉辦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說明會(北區場)107年2月2日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舉辦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說明會,邀請法院法官、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勞動調解委員、勞工團體、工商相關主管機關、工商團體及律師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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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1-31舉辦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說明會(南區場、中區場)107年1月31日上午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午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舉辦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說明會,邀請法院法官、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勞動調解委員、勞工團體、工商相關主管機關、工商團體及律師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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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1-22召開「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完成記者會」為使勞動事件法草案更妥適周延,除發函徵詢外界意見,並於107年1月22日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草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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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1-11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18次會議107年1月11日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18次會議,完成草案全文53條條文初稿,並確定其正式名稱為「勞動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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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1-04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17次會議107年1月4日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17次會議,研議第11條(勞工之輔佐人)、第16條(工會為當事人之裁判費與執行費暫免繳交)、第18條(不得請求報酬)、第20條(調解前置)、第23條(法官裁定事項)、第26條(勞動調解之聲請書)、第35條(調解不成立之效果)、第49條及第50條整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第52條(法院之闡明、職權調查及證據契約)、第53條(違反證物提出命令之效果)、第54-1條(自行提起上訴之要件及時期)、第59條及第60條整併(供擔保金額之上限)、第63條(調動與變更勞動契約內容之保全程序)、第64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保全程序)、第65條(程序適用原則)、第66條(輔助法規)、第67條(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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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28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16次會議106年12月28日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16次會議,研議第63條(調動與變更勞動契約內容之保全程序)、第64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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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21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15次會議106年12月21日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15次會議,研議第48條(改命補償以取代一定行為履行)、第59條及第60條整併(供擔保金額之上限)、第61條(薪資事件之保全程序)、刪除第53-3條(勞工已依債務本旨提出勞務給付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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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14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14次會議106年12月14日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14次會議,研議第48條(改命補償以取代一定行為履行)、第53-3條(勞工已依債務本旨提出勞務給付之證明)、第53-4條(勞工就工作時間之證明)、第59條及第60條整併(供擔保金額之上限)、第61條(薪資事件之保全程序)、第62條(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之保全程序)、刪除第44條(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之特別促進)、第53-5條(勞工就其所受損害與職業災害或雇主未盡法定義務行為間因果關係之證明)、第60條(免供擔保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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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07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13次會議106年12月7日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13次會議,研議第17條(訴訟救助)、第45條、第46條整併(事實及證據資料援引)、第53條(強制處分)、第53-1條(強化雇主文書提出義務)、第53-2條(工資之推定)、第53-3條(勞工已依債務本旨提出勞務給付之證明)、第53-4條之(勞工就加班事實之證明)、第53-5條(勞工就其所受損害與職業災害或雇主未盡法定義務行為間因果關係之證明)、第59條(供擔保金額之上限)、刪除草案第54條(第二審上訴之強制代理)、第55條(新攻擊防禦方法之限制提出)、第56條(上訴許可與廢棄發回之限制)、第57條(廢棄發回之限制) 、第58條(債務人義務履行之調查及勸告)、第59條(供擔保金額之上限)、第60條(免供擔保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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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23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12次會議106年11月23日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12次會議,研議第16條(工會為當事人之裁判費與執行費暫免繳交)、第33條(調解不成立之效果)、第45條及第46條整併(事實及證據資料援引)、第52條(辯論主義之限制)、第53條(強制處分)、、第53-1條(強化雇主文書提出義務)、第53-2條(工資之推定)、第54-1條(自行提起上訴之要件及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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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16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11次會議106年11月16日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11次會議,研議第10條(公告曉示)、第16條(工會為當事人之裁判費與執行費暫免繳交)、第18條(不得請求報酬)、第31條(依職權為適當方案)、第32條(適當方案之異議)、第33條(調解不成立之效果)、第35條(調解不成立之效果)、第43條(辯論期日之準備)、第45條及第46條整併(事實及證據資料援引)、第48條(改命補償以取代一定行為履行)、第49條及第50條整併 (職業災害之假執行)、刪除第39條(專業法庭之參審)、第40條(參審法官獨立性及公正性之確保)、第41條(勞動法庭之評議)、第42條(不同意見書之附具)、第44條(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之特別促進)、第47條(審判長獨任裁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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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09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10次會議106年11月9日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10次會議,研議第9條(中間確認之訴)、第9-1條(公告曉示)、第9-2條(工會為輔佐人)、第14條(工會為當事人之裁判費與執行費暫免繳交)、、第16條(不得請求報酬)、第24條(迅速之程序)、第27條(勞動調解委員會酌定調解條款)、第28條(依職權為適當方案)、第29條(適當方案之異議)、第30條(調解不成立之效果)、第31條(合併調解)、第32條(調解不成立之效果)、第33條(保全程序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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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26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9次會議106年10月26日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9次會議,研議第20-1條(法官裁定事項)、第21條(勞動調解委員會之組成)、第22條(程序之指揮)、第23條(勞動調解之聲請書)、第24條(迅速之程序)、第25條(程序不公開)、第26條(調解之成立)、第27條(勞動調解委員會酌定調解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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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19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8次會議106年10月19日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8次會議,研議第17條(民事訴訟法之適用) 、第18條(調解前置)、第19條(調解之管轄)、第20條(勞動調解委員之選任)、第21條(勞動調解委員會之組成)、第22條(程序之指揮)、第24條(迅速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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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12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7次會議106年10月12日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7次會議,研議第2條(勞動事件) 、第3條(勞工之定義)、第5條(勞動事件之管轄—普通審判籍)、第9條(工會) 、第13條(勞動訴訟裁判費與執行費之暫免徵收) 、第15條(訴訟救助)、第17條(民事訴訟法之適用) 、第18條(調解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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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28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6次會議106年9月28日召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第6次會議,研議草案第3條 (勞工及雇主之定義)、第8條(迅速原則)、第9條(工會)、第10條(工會之不作為訴訟)、第12條(標的價額核定之標準)、第13條(勞動訴訟裁判費之暫免徵收)、第14條(工會或勞工保護團體為當事人之裁判費與執行費暫免徵收)、第15條(訴訟救助)、第17條(律師費用之負擔)條文。
2建構商業法院
最新進度
111-05-17
訂定發布「司法院調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數額」
111年5月17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10015084號令訂定發布「司法院調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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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17訂定發布「司法院調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數額」111年5月17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10015084號令訂定發布「司法院調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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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17訂定發布「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111年5月17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10015081號令訂定發布「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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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4-22預告訂定「司法院調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數額」111年4月22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10012537號公告預告訂定「司法院調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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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4-22預告訂定「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111年4月22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10012535號公告預告訂定「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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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30召開「商業法院管轄事件諮詢會議」111年3月30日召開「商業法院管轄事件諮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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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9-08修正「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110年9月8日以院台廳民三字第1100025929號令修正發布「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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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7-16預告修正「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110年7月16日以院台廳民三字1100020640號公告預告修正「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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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7-01訂定「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110年6年30日以院台廳民三字第1100018958號函訂定「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自同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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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6訂定發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110年6月16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00017698號令訂定發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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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6訂定發布「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110年6月16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00017695號令訂定發布「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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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20預告訂定「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110年5月20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00015364號公告預告訂定「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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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11訂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110年5月11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00014281號函訂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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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11訂定發布「商業事件審理細則」110年5月11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00014274號令訂定發布「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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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10訂定發布「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110年5月10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00014115號令訂定發布「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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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10預告訂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110年5月10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00014107號公告預告訂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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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22預告訂定「商業事件審理細則」110年4月22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00012204號公告預告訂定「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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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14建置完成「商業調解委員名冊系統」110年4月14日建置完成「商業調解委員名冊系統」,預計於同年7月1日開放司法院外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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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14預告訂定「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110年4月14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00011326號公告預告訂定「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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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12訂定發布「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110年4月12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00010984號令訂定發布「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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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12訂定發布「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110年4月12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00010944號令訂定發布「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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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12訂定發布「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110年4月12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00011027號令訂定發布「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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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12訂定發布「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110年4月12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00010996號令訂定發布「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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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2-24研議訂定「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及「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110年2月24日召開研議訂定「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及「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意見徵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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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2-08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細則草案審查小組第1次會議110年2月8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細則草案審查小組第1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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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22成立「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細則草案審查小組」110年1月22日成立「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細則草案審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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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12預告訂定「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110年1月12日以院台廳民三字第1100000825號公告預告訂定「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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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12預告訂定「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110年1月12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00000763號公告預告訂定「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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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12預告訂定「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110年1月12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00000474號公告預告訂定「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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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12預告訂定「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110年1月12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00000472號公告預告訂定「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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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30修正「法院行專家諮詢要點」109年12月30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090037932號函修正「法院行專家諮詢要點」第2點、第7點,自110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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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15召開「商業調解委員推薦說明協調會」109年12月15日召開「商業調解委員推薦說明協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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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14舉行「改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法官在職研習課程」開班典禮109年12月14日舉行「改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法官在職研習課程」開班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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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11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細則草案研議小組第6次會議109年12月11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細則草案研議小組第6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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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02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細則草案研議小組第5次會議109年12月2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細則草案研議小組第5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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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01召開「研商商業調解委員遴聘事宜會議」109年12月1日召開「研商商業調解委員遴聘事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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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1-11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細則草案研議小組第4次會議109年11月11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細則草案研議小組第4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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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1-04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細則草案研議小組第3次會議109年11月4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細則草案研議小組第3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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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14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細則草案研議小組第2次會議109年10月14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細則草案研議小組第2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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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07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細則草案研議小組第1次會議109年10月7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細則草案研議小組第1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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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9-16開放報名109年度「改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法官在職研習課程」為培養具有辦理商業事件專業職能之法官,並儲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法官之人才,爰擬訂109年度「改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法官在職研習課程」計畫,於109年9月16日開放報名,並函請法官學院協助開辦本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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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8-03商業事件審理法定於110年7月1日施行109年8月3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1090022473號令,發布商業事件審理法定於110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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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09「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及「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草案對外徵詢意見109年6月9日以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民三字第1090017055號函請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就「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及「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草案初稿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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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2-18籌組「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細則草案研議小組」109年2月18日簽奉核可籌組「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細則草案研議小組」,委請曾草擬並參與研議商業事件審理法之臺灣高等法院管法官靜怡、本院民事廳李廳長國增及黃法官柄縉為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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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30法官學院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課程規劃研商會議」109年1月30日法官學院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課程規劃研商會議」,研商有關商業法官相關人員之培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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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20司法院召開「商業法院法官及商業調查官遴選、研習等事項研商會議」109年1月20日司法院召開「商業法院法官及商業調查官遴選、研習等事項研商會議」,研商有關商業法院法官及商業調查官遴選、改任、聘用、借調、研習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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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15總統制定公布「商業事件審理法」「商業事件審理法」經總統於109年1月15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031號令制定公布,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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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17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108年12月17日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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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12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108年11月12日由本院林秘書長輝煌率同李廳長國增、黃法官柄縉等業務相關人員,出席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本院函請審議「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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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28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繼續審查「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8年10月28日召開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本院函請審議「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逐條審查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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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21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8年10月21日召開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院函請審議「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進行大體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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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15立法院法制局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評估報告(初稿)座談會立法院法制局於108年10月15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評估報告(初稿)座談會,由本院民事廳李廳長國增及黃調辦事法官柄縉與會,就立法院所提之評估報告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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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10函請立法院審議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108年7月10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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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21本院第178次院會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108年6月21日本院第178次院會討論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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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23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說明會108年5月23日邀集相關工商團體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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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02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訂委員會」第17次會議108年5月2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17次會議,針對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公開後,召開北、中、南說明會及發文工商團體所蒐集意見與回應之討論,並修正其中第2條(商業事件範圍)、第19條(商業事件應適用之程序)、第20條(調解前置主義)、第48條(專家證人之審核)、第49條(專家證據之提出與應揭露事項)、第52條(專家證人之訊問及費用)、第60條(證據保全)、第61條(試行和解、調解或提付仲裁)、第6章章名(罰則)、第7章章名(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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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19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說明會」(北區場)108年4月19日邀集法院、工商事業主管機關、團體及律師公會,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說明會」,介紹草案之研議歷程、制定意旨及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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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16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說明會」(中區場)108年4月16日下午邀集法院、工商事業主管機關、團體及律師公會,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說明會」,介紹草案之研議歷程、制定意旨及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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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16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說明會」(南區場)108年4月16日上午邀集法院、工商事業主管機關、團體及律師公會,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說明會」,介紹草案之研議歷程、制定意旨及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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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29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完成記者會」108年3月29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完成記者會」,正式對外說明草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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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07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訂委員會」第16次會議108年3月7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16次會議,重新檢視並修整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第1章章名(總則)、第1條(立法目的)、第2條(商業事件範圍)、第3條(專屬管轄)、第4條(移送之效力(一))、第5條(移送之效力(二))、第6條(律師強制代理)、第7條(當事人或關係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效力)、第8條(當事人或關係人於期日得自為之程序行為)、第9條(參加人或參與人準用)、第10條(選任律師為代理人辦法)、第11條(代理人所為程序行為之效力)、第12條(未委任代理人或委任之代理人未到場之效果)、第13條(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第14條(書狀提出程式)、第15條(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之程式)、第16條(文書不符格式之效力)、第17條(商業調查官職務)、第18條(遠距審理)、第19條(商業事件應適用之程序)、第2章章名(商業調解程序)、第20條(調解前置主義)、第21條(調解聲請書之記載)、第22條(相對人答辯書提出義務)、第23條(調解委員之選任)、第24條(個案調解委員之組成)、第25條(調解程序不公開))、第26條(調解期日到場義務)、第27條(調解當事人等違反調解期日到場義務之行政處罰)、第28條(商業調解程序之期限)、第29條(調解程序所為陳述或讓步之效力)、第30條(調解委員之保密義務)、第31條(調解聲請費)、第32條(因調解成立或不成立之費用負擔)、第3章章名(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第33條(起訴狀記載事項)、第34條(被告答辯狀提出義務)、第35條(民事訴訟法於商業訴訟事件不適用之規定)、第36條(法院之組成)、第37條(訴之變更、追加及提起反訴)、第38條(計畫審理及商業調解委員之諮詢)、第39條(法院應與兩造商定審理計畫)、第40條(就特定事項訂定提出攻防方法之期間)、第41條(逾越攻防方法提出期間之效力)、第42條(當事人間之書面協議效力)、第43條(當事人查詢制度)、第44條(當事人查詢之程式及法院裁定)、第45條(拒絕查詢之法律效果)、第46條(曉諭爭點及適度公開心證)、第47條(專家證人之聲明與定義)、第48條(專家證人之審核)、第49條(專家證據之提出與應揭露事項)、第50條(當事人對專業意見之詢問)、第51條(專家證人之討論)、第52條(專家證人之訊問及費用)、第53條(涉及營業秘密之證據開示程序)、第54條(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之裁罰及強制處分)、第55條(秘密保持命令)、第56條(秘密保持命令之程式)、第57條(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第58條(秘密保持命令之撤銷)、第59條(發秘密保持命令後訴訟文書之閱覽、抄錄與攝影)、第60條(證據保全)、第61條(試行和解、調解或提付仲裁)、第62條(商業事件之督促程序)、第63條(商業事件保全程序之管轄)、第64條(定暫時狀態處分與撤銷)、第65條(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賠償責任)、第4章章名(商業非訟程序)、第66條(商業非訟事件準用訴訟事件專家證人、調解程序之規定及調解聲請費)、第67條(股份價格之裁定)、第68條(選任臨時管理人)、第69條(臨時管理人之解任)、第70條(檢查人之選派及解任)、第5章章名(上訴及抗告程序)、第71條(商業事件之上訴或抗告法院)、第72條(商業法院管轄錯誤之裁判效力)、第73條(商業事件之上訴程序)、第74條(商業事件之抗告程序)、第6章章名(附則)、第75條(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刑事處罰)、第76條(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兩罰規定及告訴不可分)、第77條(專家證人偽證罪)、第78條(施行前已繫屬商業事件之適用規定)、第79條(施行細則及審理細則)、第80條(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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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14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訂委員會」第15次會議108年2月14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15次會議,重新檢視並修整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第1章章名(總則)、第1條(立法目的)、第2條(商業事件範圍)、第3條(專屬管轄)、第4條(移送裁定之效力)、第5條(移送之效力(二))、第6條(商業法院管轄錯誤之裁判效力)、第7條(律師強制代理)、第8條(當事人或關係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效力)、第9條(當事人或關係人於訴訟期日得自為之程序行為)、第10條(參加人或參與人準用)、第11條(選任律師為代理人辦法)、第12條(代理人所為程序行為之效力)、第13條(未委任代理人或委任之代理人未到場之效果)、第14條(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第15條(書狀提出程式)、第16條(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之程式)、第17條(文書不符格式之效力)、第18條(商業調查官職務)、第19條(遠距審理)、第20條(商業事件應適用之程序)、第2章章名(調解程序)、第21條(調解前置主義)、第22條(調解聲請書之記載)、第23條(相對人答辯書提出義務)、第24條(調解委員之選任)、第25條(個案調解委員之組成)、第26條(調解程序不公開)、第27條(調解期日到場義務)、第28條(調解當事人、關係人等違反調解期日到場義務之行政處罰)、第29條(商業調解程序之期限)、第30條(調解程序所為陳述或讓步之效力)、第31條(調解委員之保密義務)、第32條(非訟事件準用訴訟事件調解程序之規定)、第33條(調解聲請費)、第34條(因調解成立或不成立之費用負擔)、第3章章名(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第35條(起訴狀記載事項)、第36條(被告答辯狀提出義務)、第37條(民事訴訟法於商業事件不適用之規定)、第38條(法院之組成)、第39條(訴之變更、追加及提起反訴)、第40條(計畫進行訴訟程序)、第41條(法院得與兩造商定審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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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31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訂委員會」第14次會議108年1月31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14次會議,研議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第30條(涉及營業秘密之證據開示程序)、第38條(試行和解、調解或提付仲裁)、第41條(定暫時狀態處分予撤銷)、第41條之1(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賠償責任)、第4章章名(商業非訟程序)、第42條(股份價格之裁定)、第43條(選任臨時管理人)、第43條之1(臨時管理人之解任)、第5章章名(上訴抗告程序)、第44條(商業事件之上訴或抗告)、第6章章名(附則)、第46條(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兩罰規定及告訴不可分)、第47條(施行前已繫屬商業事件之適用規定)、第48條(施行細則及審理細則)、第49條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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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17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訂委員會」第13次會議108年1月17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13次會議,研議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第3條(專屬管轄)、第28條(專家證據之提出與應揭露事項)、第29條之2(專家證人之訊問及費用)、第30條(涉及營業秘密之證據開示程序)、第31條(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之裁罰及強制處分)、第33條(秘密保持命令之程式)、第34條(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第35條(秘密保持命令之撤銷)、第36條(曾發秘密保持命令訴訟文書之閱覽、抄錄與攝影)、第37條(證據保全)、第38條(試行和解、調解或提付仲裁)、第39條(商業事件之督促程序)、第40條(商業事件保全程序之管轄)、第41條(定暫時狀態處分)、第41條之1(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撤銷與賠償責任)、第45條(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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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03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訂委員會」第12次會議108年1月3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12次會議,研議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第27條(聲明專家證人之程式)、第28條(專家證據之提出與應揭露事項)、第29條(當事人對專業意見之詢問)、第29條之1(專家證人之討論)、第29條之2(專家證人之訊問及費用)、第30條(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提出)、第31條(涉及營業秘密之證據開示程序)、第32條(秘密保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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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20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訂委員會」第11次會議107年12月20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11次會議,研議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第17條之1(調解聲請費)、第23條(當事人間之書面協議效力)、第24條(當事人查詢制度)、第24條之1(當事人查詢之程式及法院裁定)、第24條之2(拒絕查詢之法律效果)、第26條(專家證人之聲明與定義)、第27條(專家證人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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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06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訂委員會」第10次會議107年12月6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10次會議,研議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第5條(律師強制代理)、第5條之1(當事人或關係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效力)、第5條之2(書狀提出程式)、第5條之3(文書傳送程式)、第17條之1(調解聲請費)、第3章章名(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第2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三章、第四章規定,於商業訴訟事件不適用之)、第21條(法院之組成)、第22條(訴之變更、追加及提起反訴)、第23條(當事人間之書面協議效力)、第24條(當事人間之查詢)、第25條(曉諭爭點及適度公開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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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22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訂委員會」第9次會議107年11月22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9次會議,研議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第3條之2(移送之效力(二))、第5條之1(當事人或關係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效力)、第5條之2(書狀提出程式)、第5條之3(文書傳送程式)、第5條之4(文書不符程式之效力)、第17條之1(調解聲請費)、第17條之2(因調解、和解成立或不成立之費用負擔)、第18條(起訴狀記載事項)、第18條之1(被告答辯狀提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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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08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訂委員會」第8次會議107年11月8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8次會議,研議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第2條(商業事件範圍)、第3條(專屬管轄)、第3條之1(關係企業會議事件之管轄)、第9條之1(相對人答辯書狀提出義務)、第13條(調解期日到場義務)、第13條之1(調解當事人等違反調解期日到場義務之行政處罰)、第15條(調解程序所為陳述或讓步之效力)、第16條(調解委員之保密義務)、第17條(因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費用負擔)、第17條之1(非訟事件準用訴訟事件調解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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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25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訂委員會」第7次會議107年10月25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7次會議,研議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第2條(商業事件範圍)、第3條(專屬管轄)、第3條之1(關係企業會議事件之管轄)、第5條(律師強制代理)、第9條(調解聲請書之記載)、第9條之1(相對人答辯書狀提出義務)、第10條(調解委員之選任)、第11條(個案調解委員之組成)、第12條(調解程序不公開)、第13條(調解期日到場義務)、第21條(法院之組成)、第44條之1(調解當事人違反調解程序應盡義務之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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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11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訂委員會」第6次會議107年10月11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6次會議,研議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第2條(商業事件範圍)、第3條(專屬管轄)、第3條之1(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具控制從屬關係公司案件之管轄)、第3條之2(移送裁定之效力)、第5條(律師強制代理)、第6條(商業調查官職務)、第8條(調解前置主義)、第9條(調解聲請書之記載)、第10條(調解委員之選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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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9-27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訂委員會」第5次會議107年9月27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5次會議,研議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第2條(商業事件範圍)、第5條(律師強制訴訟代理)、第6條(商業調查官職務)、第7條(商業事件應適用之程序)、第2章章名(調解程序)、第8條(調解前置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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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9-19許院長宗力接見美國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前大法官Randy J.Holland,交流商業法院議題107年9月19日許院長與Holland前大法官分別就德拉瓦州商業法院成功的原因、受理之案件類型、協助法官分擔工作負荷的輔助人力等配套措施,及對於我國設立商業法院等議題交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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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9-13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4次會議107年9月13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4次會議,研議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第2條(商業事件範圍)、第3條(專屬管轄)、第3條之1(移送裁定之效力)、第4條(商業法院管轄錯誤之裁判效力)及第5條(律師強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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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30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3次會議107年8月30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3次會議,就民事廳所研擬之草案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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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17拜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8月17日由葉副秘書長麗霞領隊,率領民事廳邱廳長瑞祥、管法官靜怡等拜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該會顧主任委員立雄、證券期貨局王局長詠心、法律事務處徐處長萃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邱董事長欽庭、經濟部商業司代表等,共同討論本院研議之「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第2條規定之商業事件範圍,獲與會代表提供許多寶貴的意見。 此外,並提出「如何提升保險業者於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事件,協助被保險人成立調解或和解之意願」之書面資料,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助共同研議,希望能讓民眾因道路交通事故所產生的紛爭儘速解決,生活迅速回復常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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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09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2次會議107年8月9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2次會議,就民事廳所研擬之草案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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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26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1次會議107年7月26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1次會議,就民事廳所研擬之草案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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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11成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107年7月11日成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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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03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研議小組」第6次會議107年7月3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研議小組」第6次會議,研議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全文計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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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12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研議小組」第5次會議107年6月12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研議小組」第5次會議,就草案條文第7條至第21條(訴訟程序)、第34條至第55條(專家證人、調解、上訴、抗告)部分逐條檢視,並討論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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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05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研議小組」第4次會議107年6月5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研議小組」第4次會議,就草案第1條至第6條(總則部分)、第23條至第33條(營業秘密、支付命令、保全程序、商業非訟事件部分)討論,並討論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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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09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研議小組」第3次會議107年5月9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研議小組」第3次會議,就草案條文為大概檢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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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17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研議小組」第2次會議107年4月17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研議小組」第2次會議,為將專家證人納為商業法院之配套措施,與會人員除小組成員外,並邀請有商業訴訟實務經驗及具美國法背景之蔡律師朝安、鍾律師元珧及魏律師妁瑩,以專家證人為主題,提供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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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13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研議小組」第1次會議107年3月13日召開「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研議小組」第1次會議,討論草案研擬議題之分工及涵蓋範圍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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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21組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研議小組」107年2月21日組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研議小組」,委請有商業事件審理心得及經驗之法官等4位成員,與本院民事廳共同研擬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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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1-10召開「推動設置商事法院小組」第7次會議107年1月10日召開「推動設置商事法院小組」第7次會議,研議各界就上開諮詢議題所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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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20召開「研商設置商業法院諮詢會議」(第3場)106年12月20日召開「研商設置商業法院諮詢會議」,邀請主管行政機關及訴訟實務專家與會,針對商業法院是否一併審理刑事案件?重大商業民事事件如何界定?以及商業事件審理所需程序制度之配套措施等事項,提供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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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21召開「研商設置商業法院諮詢會議」(第2場)106年11月21日召開「研商設置商業法院諮詢會議」,邀請商業界實務專家與會,針對商業法院是否一併審理刑事案件?重大商業民事事件如何界定?以及商業事件審理所需程序制度之配套措施等事項,提供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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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13召開「研商設置商業法院諮詢會議」(第1場)106年9月13日召開「研商設置商業法院諮詢會議」,邀請專精商事法之學者與會,針對商業法院是否一併審理刑事案件?重大商業民事事件如何界定?以及商業事件審理所需程序制度之配套措施等事項,提供專業意見。
3家事方面
最新進度
107-03-01
整合更新少年及家事業務網頁內容
已整合更新少年及家事業務網頁內容,改採白話版Q&A方式呈現;民眾關心的少年事件程序、保護處分執行、家事婚姻、親子、收養、繼承等事件,不用出門,透過網路就可輕鬆瞭解相關的內容、規定及辦理流程等事項。107年3月對於拋棄繼承部分之Q&A,改以生動具體的問答方式展現並增加圖示的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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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01整合更新少年及家事業務網頁內容已整合更新少年及家事業務網頁內容,改採白話版Q&A方式呈現;民眾關心的少年事件程序、保護處分執行、家事婚姻、親子、收養、繼承等事件,不用出門,透過網路就可輕鬆瞭解相關的內容、規定及辦理流程等事項。107年3月對於拋棄繼承部分之Q&A,改以生動具體的問答方式展現並增加圖示的案例說明。
4少年方面
最新進度
108-06-19
公布「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總統於108年6月19日公布「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
主要修正內容包括:廢除觸法兒童準用少事法規定,回歸教育、社政體系;刪除虞犯規定去除身分標籤,縮減司法介入事由;建置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尊重少年主體權及保障程序權,包含強化落實詢(訊)問少年時,成人陪同、專家協助、權利告知、成少分離、連續及夜間訊問之禁止、保障少年表意權、司法程序知情權;增訂多元處遇措施,推動資源整合平台;引進少年修復式機制;恢復少年觀護所之收容鑑別功能等重要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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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19~108-06-19公布「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統於108年6月19日公布「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 主要修正內容包括:廢除觸法兒童準用少事法規定,回歸教育、社政體系;刪除虞犯規定去除身分標籤,縮減司法介入事由;建置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尊重少年主體權及保障程序權,包含強化落實詢(訊)問少年時,成人陪同、專家協助、權利告知、成少分離、連續及夜間訊問之禁止、保障少年表意權、司法程序知情權;增訂多元處遇措施,推動資源整合平台;引進少年修復式機制;恢復少年觀護所之收容鑑別功能等重要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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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1-02少年及家事制度1.已整合更新少年及家事業務網頁內容,改採白話版Q&A方式呈現,便利民眾查詢及瞭解。並適時宣導或經由法院年度考成、績效評核等方式,督促法院落實家事調解等核心制度。 2.將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成人陪同在場、擴大權利告知範圍,落實少年程序權益保障。研議結合法扶資源,建置弱勢兒少公益程序監理人機制,深化對弱勢兒少程序利益之保護。
5刑事方面
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配合釋字第791號解釋及一部上訴之修正)
「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39條、第348條修正草案」暨「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8修正草案」於110年6月16日經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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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24~111-05-24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扣押、沒收發還)111年5月24日召開「刑事訴訟法扣押、沒收執行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次諮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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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4-11~111-04-11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扣押、沒收發還)111年4月11日召開「刑事訴訟法扣押、沒收執行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諮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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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13~110-08-13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110年8月13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鑑定)」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5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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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13~110-08-13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研議交付審判制度)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110年8月13日將「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交付審判制度)」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20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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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6~110-06-16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配合釋字第791號解釋及一部上訴之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39條、第348條修正草案」暨「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8修正草案」於110年6月16日經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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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31~110-05-31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配合釋字第791號解釋及一部上訴之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39條、第348條修正草案」暨「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8修正草案」於110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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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29~110-03-29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研議交付審判制度)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110年3月29日將「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交付審判制度)」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20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會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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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22~110-03-22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研議交付審判制度)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10年3月22日本院第191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20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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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8-21~109-08-21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研議交付審判制度)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9年8月21日召開「交付審判制度研議委員會」第4次會議,研議刑事訴訟法有關交付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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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8-07~109-08-07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研議交付審判制度)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9年8月7日召開「交付審判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次會議,研議刑事訴訟法有關交付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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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7-24~109-07-24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研議交付審判制度)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9年7月24日召開「交付審判制度研議委員會」第2次會議,研議刑事訴訟法有關交付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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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7-10~109-07-10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研議交付審判制度)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9年7月10日召開「交付審判制度研議委員會」第1次會議,研議刑事訴訟法有關交付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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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22~109-06-22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配合釋字第791號解釋及一部上訴之修正)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配合釋字第791號解釋及一部上訴之修正): 「刑事訴訟法第234、239、348條修正草案(配合釋字第791號解釋及一部上訴之修正)」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8修正草案」業以109年6月22日院台廳刑一字第1090018395號函送請行政院會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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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16~109-06-16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配合釋字第791號解釋及一部上訴之修正)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配合釋字第791號解釋及一部上訴之修正): 109年6月16日本院第185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34、239、348條修正草案(配合釋字第791號解釋及一部上訴之修正)」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8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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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12~109-06-12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精神障礙或心神喪失之規定)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9年6月12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42次會議,研議刑事訴訟法有關精神障礙或心神喪失之規定,俾與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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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5-01~109-05-01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精神障礙或心神喪失之規定)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9年5月1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41次會議,研議刑事訴訟法有關精神障礙或心神喪失之規定,俾與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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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10~109-04-10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精神障礙或心神喪失之規定)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9年4月10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40次會議,研議刑事訴訟法有關精神障礙或心神喪失之規定,俾與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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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3-13~109-03-13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精神障礙或心神喪失之規定)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9年3月13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9次會議,研議刑事訴訟法有關精神障礙或心神喪失之規定,俾與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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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2-21~109-02-21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精神障礙或心神喪失之規定)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9年2月21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8次會議,研議刑事訴訟法有關精神障礙或心神喪失之規定,俾與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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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2-01~109-02-01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沒收發還)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沒收發還): 「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471條、第473條修正草案」暨「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修正草案」,109年2月1日因立法院議案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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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17~109-01-17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精神障礙或心神喪失之規定)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9年1月17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7次會議,研議刑事訴訟法有關精神障礙或心神喪失之規定,俾與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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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08~109-01-08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再審程序)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於109年1月8日經總統公布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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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10~108-12-10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再審程序)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於108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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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29~108-11-29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檢察官行政簽結制度)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8年11月29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6次會議,研議檢察官行政簽結相關規範與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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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29~108-11-29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裁定更正)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8年11月29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6次會議,研議於刑事訴訟法規範裁定更正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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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29~108-11-29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量刑辯論程序)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8年11月29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6次會議,針對量刑及定應執行刑相關程序之修法方向及內容加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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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25~108-10-25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量刑辯論程序)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8年10月25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5次會議,針對量刑及定應執行刑相關程序之修法方向及內容加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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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8-27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刑事訴訟法有關簡易程序規定)108年8月27日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ㄧ修正草案」送行政院會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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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8-22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刑事訴訟法有關簡易程序規定)108年8月22日本院第179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ㄧ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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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8-16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量刑及定應執行刑相關程序)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8月16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4次會議,針對量刑及定應執行刑相關程序之修法方向及內容加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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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26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量刑及定應執行刑相關程序)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8年7月26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3次會議,針對量刑及定應執行刑相關程序之修法方向及內容加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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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08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再審程序)108年7月8日將「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再審)」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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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05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108年6月5日將「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鑑定)」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5修正草案送行政院會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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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31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8年5月31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2次會議,針對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修正方向及內容加以研議,俾保障被告詰問權與真實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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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30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108年5月30日第177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鑑定)」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5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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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10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8年5月10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1次會議,針對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修正方向及內容加以研議,俾保障被告詰問權與真實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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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26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8年4月26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0次會議,針對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修正方向及內容加以研議,俾保障被告詰問權與真實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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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22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再審程序)108年4月22日第176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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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12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8年4月12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29次會議,針對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修正方向及內容加以研議,俾保障被告詰問權與真實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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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09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沒收發還及刑事扣押效力)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於108年4月9日召開「刑事訴訟法扣押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研修諮詢會議,就刑事訴訟法第133條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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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22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刑事訴訟法有關簡易程序規定)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8年3月22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28次會議,針對刑事訴訟法有關簡易程序規定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加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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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08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刑事訴訟法有關簡易程序規定)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8年3月8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27次會議,針對刑事訴訟法有關簡易程序規定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加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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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22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刑事訴訟法有關簡易程序規定)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8年2月22日召開「研商修正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諮詢會議」,邀請各地方法院實際承辦簡易案件之庭長、法官與會,對簡易程序規定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之議題廣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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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21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再審程序)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8年2月21日召開「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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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20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8年2月20日召開「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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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15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刑事訴訟法有關簡易程序規定)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8年2月15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26次會議,針對刑事訴訟法有關簡易程序規定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加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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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25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8年1月25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25次會議,針對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加以研議,並討論測謊及證物保管鍊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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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18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8年1月18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24次會議,針對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加以研議,並討論測謊及證物保管鍊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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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30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7年11月30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23次會議,針對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加以研議,並討論測謊及證物保管鍊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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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23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沒收發還)107年11月23日將「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471條、第473條修正草案」暨「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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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16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7年11月16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22次會議,針對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加以研議,並討論測謊及證物保管鍊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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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26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7年10月26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21次會議,針對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加以研議,並討論測謊及證物保管鍊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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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19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沒收發還及刑事扣押效力)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於107年10月19日召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修正草案」研修諮詢會議,就刑事訴訟法第133條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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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19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7年10月19日召開「立法明文承認或排除測謊鑑定證據能力之可行性」公聽會,針對測謊是否屬於科學證據及其信度與效度、得否對被告實施測謊、測謊報告於審判中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是否應立法明文承認或排除測謊鑑定之證據能力部分進行討論、交流,供本院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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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12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7年10月12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20次會議,針對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加以研議,並討論測謊及證物保管鍊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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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9-21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7年9月21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19次會議,針對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加以研議,並討論測謊及證物保管鍊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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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9-07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7年9月7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18次會議,針對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加以研議,並討論測謊及證物保管鍊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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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31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沒收發還)107年8月31日本院第172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471條、第473條修正草案」暨「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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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20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7年8月20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17次會議,針對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加以研議,並討論測謊及證物保管鍊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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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06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7年8月6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16次會議,針對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加以研議,並討論測謊及證物保管鍊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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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16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7年7月16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15次會議,針對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加以研議,並討論測謊及證物保管鍊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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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25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沒收發還及刑事扣押效力)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7年6月25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14次會議,針對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沒收發還或給付規定研議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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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04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沒收發還及刑事扣押效力)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7年6月4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13次會議,針對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沒收發還或給付規定及第133條刑事扣押規定部分研議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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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21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沒收發還及刑事扣押效力)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7年5月21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12次會議,針對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沒收發還或給付規定研議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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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07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沒收發還及刑事扣押效力)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7年5月7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11次會議,針對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沒收發還或給付規定研議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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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23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限制出境、出海)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7年4月23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10次會議,針對刑事訴訟程序限制被告出境(海)正當法律程序保障部分加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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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16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限制出境、出海)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7年4月16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9次會議,針對刑事訴訟程序限制被告出境(海)正當法律程序保障部分加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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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09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限制出境、出海)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7年4月9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8次會議,針對刑事訴訟程序限制被告出境(海)正當法律程序保障部分加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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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28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限制出境、出海)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7年3月28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7次會議,針對刑事訴訟程序限制被告出境(海)正當法律程序保障部分加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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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14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限制出境、出海)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7年3月14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6次會議,針對刑事訴訟程序限制被告出境(海)正當法律程序保障部分加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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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1-24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再審程序及限制出境、出海)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7年1月24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5次會議,針對再審程序及刑事訴訟程序限制被告出境(海)正當法律程序保障部分加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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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20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再審程序、限制出境、出海)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6年12月20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4次會議,針對再審程序及刑事訴訟程序限制被告出境(海)正當法律程序保障部分加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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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22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再審程序)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6年11月22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次會議,針對再審制度加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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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16「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案」經總統公布關於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之救濟部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案」,業經立法院於106年11月7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106年11月16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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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25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有關判決書記載檢察官姓名及再審程序)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6年10月25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2次會議,針對判決書應如何記載檢察官姓名進行討論及再審制度加以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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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20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委員會預定討論之議題及順序)關於其餘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部分: 106年9月20日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1次會議,針對該委員會預定討論之議題及順序加以研議。
6行政訴訟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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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07函請立法院審議「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113年10月07日「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以院台廳行一字第1130301017號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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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9-27本院第212次院會通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113年9月27日本院第212次院會通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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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8-12舉辦「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公聽會(含同步線上)為使各界瞭解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內容並廣納意見,113年8月12日舉辦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公聽會,邀請各級行政法院庭長、法官,中央及地方稅務行政機關人員、全國律師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代表等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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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08~113-09-27定期召開「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會議為優化稅務行政訴訟審理制度,妥適、專業、一次性地解決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爭議,保障納稅者權益,本院成立「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由最高行政法院吳院長東都擔任召集人,邀集學者專家、行政機關代表、公會代表、最高行政法院稅務專庭庭長及法官等,於111年7月8日至113年9月27日,共召開43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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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6-22總統公布「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條文」,本院定自112年8月15日施行111年6月22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2441號令公布修正「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及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2491號令公布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條文」。本院111年6月24日以院台廳行一字第1110018286號令定自112年8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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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31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111年5月31日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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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25召開「稅務事件審理法草案研修籌備諮詢會議」(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鑑於稅務事件之審理具有相當專業性及特殊性,司法實務界及學界之意見,實為重要之參考資料,於111年3月25日邀請最高行政法院吳庭長東都、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盛教授子龍及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柯教授格鐘召開「稅務事件審理法草案研修籌備諮詢會議」,廣泛聽取意見,並彙整為嗣後稅務事件審理制度研究修正之討論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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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21本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新增「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一般行政訴訟事件為達到司法E化,提升司法效能,111年1月21日起本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新增「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一般行政訴訟事件的訴訟文書傳送服務,使行政訴訟的起訴、收受書狀更為便捷,行政法院的運作也將更為透明、便民與值得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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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27完成「制訂稅務行政訴訟事件審理法」委託研究案為解決實務運作困境及因應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特殊性,前委請國立中正大學執行之「制定稅務行政訴訟事件審理法」專題研究計畫,全案已於110年12月27日正式提出研究成果報告,完成專題研究,另函送財政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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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20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110年12月20日「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分別以院台廳行一字第1100036147號函及院台廳行一字第1100036247號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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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14本院第198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110年12月14日本院第198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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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24行政院函復同意「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110年11月24日行政院函復同意「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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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01行政訴訟E化升級新制施行為因應現代科技發展,加速訴訟文書的傳送,促進訴訟進行的效率,配合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9條、第83條、第210條、第237條之15修正條文之施行,本院完成「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行政訴訟書狀規則」、「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及「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徵收訴訟費用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等子法之訂修,行政訴訟E化升級新制自110年11月1日施行,提供民眾更便捷的資訊服務,使行政法院持續發揮監督國家依法行政、保障人民權利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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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25「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商行政院。(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110年10月25日再次將「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院台廳行一字第1100030332號會商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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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08舉辦「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新制公聽會」(含同步線上)110年10月8日於法官學院舉辦「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新制公聽會」(含同步線上),向各界說明本院初步研議完成之行政訴訟法草案修正條文並聽取各界意見,因防疫考量,採取實體與視訊併行方式,各法院、中央及地方行政機關、民間司改會、律師公會、專利師公會的審、辯、學各界計170餘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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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30將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函送行政院會商110年8月30日將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以院台廳行一字第1100024869號函送行政院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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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25110-06-25完成「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之修正因應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130條之1已擴大遠距視訊審理之適用範圍,爰修正「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名稱為「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並配合修正相關法條文字,於110年6月25日以院台廳行一字第1100018425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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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6110-06-16總統公布行政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促進訴訟與程序e化)110年6月16日總統公布行政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促進訴訟與程序e化),除第57條、第59條、第83條、第210條及第237條之15條文外,其餘條文,本院定自110年6月1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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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19~110-04-30召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堅實第一審等)」3場諮詢會議110年4月19、26、30日召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堅實第一審等)」諮詢會議,討論建構堅實第一審訴訟結構、專家參與制度及、促進訴訟程序及完善替代裁判之紛爭解決機制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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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05辦理「制定稅務行政訴訟事件審理法」委託研究案委請國立中正大學執行「制定稅務行政訴訟事件審理法」研究計畫,由該校財經法律學系盛教授子龍擔任計畫主持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柯教授格鐘擔任共同主持人,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教授謝教授如蘭擔任研究員,研擬制定稅務行政訴訟事件審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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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11函知各法院本院內網建置「最高行政法院稅務見解」專區及相關裁判見解為使法官檢索稅務事件相關裁判更為便利及交流法律見解,以提升審判效能及裁判品質,本院內網建置「最高行政法院稅務見解」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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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28召開「稅務行政訴訟事件審理法制研修諮詢會議」邀集稅務爭訟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共同為研商稅務爭訟事件審理有無制定專法或研修行政訴訟法之需要進行意見交流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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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30修正發布「最高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最高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業經本院於109年6月30日以院台廳行一字第1090017184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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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30修正發布「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十條之一、第十五條「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十條之一、第十五條條業經本院於109年6月30日以院台廳行一字第1090017113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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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30修正發布「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二條「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二條業經本院於109年6月30日以院台廳行一字第1090017132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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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02修正「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徵收訴訟費用作業應行注意事項」「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徵收訴訟費用作業應行注意事項」業經本院109年6月2日院台廳行一字第1090016166號函修正,其中第1點及其附件「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欄自109年7月1日生效,第1點附件「羈押法、監獄行刑法簡易訴訟程序」欄自109年7月15日生效,其他修正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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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02修正「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院109年6月2日院台廳行一字第1090016165號函修正,其中第15點及第171點自109年7月1日生效,其他修正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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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02修正「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9點及第5點附件部分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9點及第5點附件「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部分規定,業經本院109年6月2日院台廳行一字第1090016164號函修正,其中第19點及第5點附件因應行政訴訟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制度新增之事件種類、案號字別自109年7月1日生效,其餘新增部分自109年7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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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02修正「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院109年6月2日院台廳行一字第1090016163號函修正,其中第9點、第58點之5至第58點之10及第拾之貳章章名自109年7月1日生效,其他修正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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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17「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司法院定自109年7月1日施行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司法院定自109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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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15總統公布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4條之5109年1月15日總統公布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4條之5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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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15總統公布修正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109年1月15日總統公布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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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13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08年12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十四條之五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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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11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08年12月11日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協商「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五條文草案」及委員相關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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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20立法院第2次朝野黨團協商「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08年5月20日立法院召開第2次朝野黨團協商,協商「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五條文草案」及委員相關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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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29立法院第1次朝野黨團協商「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08年4月29日立法院召開第1次朝野黨團協商,協商「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五條文草案」及委員相關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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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25召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動議條文研商會議」108年4月25日上午召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動議條文研商會議」,邀集內政部與會討論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會保留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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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18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繼續審查「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08年4月18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第14次全體委員會,繼續審查「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五條文草案」及委員相關提案,審查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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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1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公聽會」108年3月13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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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05立法院法制局召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初稿)座談會」108年3月5日立法院法制局召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初稿)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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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25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08年2月25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第2次全體委員會,審查「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五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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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06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都市計畫審查程序)107年12月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十四條之五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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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03本院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07年12月3日院會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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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28行政院函復同意會商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都市計畫審查程序)107年11月28日行政院函復同意本院於同年9月7日會商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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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17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21次會議107年10月17日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21次會議,研議保全程序審理範圍、准許保全聲請裁定之公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上訴審之準用及都市計畫關於救濟刑事確定判決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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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05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20次會議107年10月5日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20次會議,研議保全程序收費、公聽會提問問題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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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9-27舉辦「行政訴訟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新制公聽會」(第2場)107年9月27日下午舉辦「行政訴訟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新制公聽會」(第2場),以民間團體、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及律師代表為對象,廣徵都市計畫領域相關專家學者之意見,俾使修法更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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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9-21舉辦「行政訴訟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新制公聽會」(第1場)107年9月21日下午舉辦「行政訴訟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新制公聽會」(第1場),以學者及縣市政府主管都市計畫機關代表為對象,廣納專家學者意見,俾使修法更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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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9-07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商行政院(都市計畫審查程序)107年9月7日將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商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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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31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9次會議107年8月31日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9次會議,研議都市計畫審理及裁判範圍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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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24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8次會議107年8月24日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8次會議,研議確認都市計畫違法效果、停止執行訴訟程序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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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23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訴訟結構)行政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訴訟結構)於107年8月23日以院台廳行一字第1070023479號函請立法院審議。有關行政訴訟金字塔訴訟結構,包含 第一、發揮終審行政法院的法律審功能,細分為六,(1)調整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管轄範圍;(2)增加最高行政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3)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採行部分許可上訴;(4)強化最高行政法院行言詞辯論的功能;(5)落實法律審強制代理;(6)最高行政法院確定裁判得附具不同意見。 第二、建構堅實第一審行政法院,細分為二,(1)調整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一審管轄範圍;(2)擴大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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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17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7次會議107年8月17日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7次會議,研議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個案裁判範圍、確認都市計畫違法效果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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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10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6次會議107年8月10日下午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6次會議,研議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與大法官間之權限劃分、停止執行訴訟程序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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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10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5次會議107年8月10日上午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5次會議,研議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訴訟參加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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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03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4次會議107年8月3日下午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4次會議,研議訴訟期間、管轄、被告適格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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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03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3次會議107年8月3日上午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3次會議,研議(1)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原告、被告適格;(2)訴訟要件與其他訴訟關係;(3)訴訟期間、管轄議題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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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06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2次會議107年7月6日下午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2次會議,研議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保全程序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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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06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1次會議107年7月6日上午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1次會議,研議(1)確認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立法原則;(2)確認都市計畫審查程序關於管轄及起訴期間之修正草案;(3)討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關於訴訟參加之修正草案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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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29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0次會議107年6月29日下午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0次會議,研議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利害關係人聽審權保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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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29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9次會議107年6月29日上午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9次會議,研議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個案裁判範圍、利害關係人聽審權之保障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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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26本院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訴訟結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本院107年6月26日第170次院會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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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19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26次會議107年6月19日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26次會議,研議再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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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08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8次會議107年6月8日下午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8次會議,研議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審查客體、個案裁判範圍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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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08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7次會議107年6月8日上午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7次會議,研議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訴訟要件、訴訟對象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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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25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6次會議107年5月25日下午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6次會議,研議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原告適格、起訴期間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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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25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5次會議107年5月25日上午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5次會議,研議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被告適格、起訴前之前置程序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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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04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4次會議107年5月4日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4次會議,研議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與其他訴訟之關係、起訴前之前置程序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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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27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3次會議107年4月27日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3次會議,研議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宣告、都市計畫無效之後續效力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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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20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2次會議107年4月20日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2次會議,研議都市計畫之訴訟類型、法律定性、行政訴訟程序之選擇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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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13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次會議107年4月13日召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次會議,就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違法審查制度進行初步規劃、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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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30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25次會議107年3月30日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25次會議,同步研修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以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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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19行政院函復同意會商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訴訟結構)107年3月19日行政院函復同意本院於107年2月14日會商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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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16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24次會議107年3月16日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24次會議,同步研修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以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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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02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金字塔訴訟結構)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俾使修法更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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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14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商行政院(金字塔訴訟結構)107年2月14日將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商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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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13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23次會議107年2月13日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23次會議,研議職權調查、協力義務、公示送達等議題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等議題同步研修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以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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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09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22次會議107年2月9日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22次會議,研議職權調查、協力義務、公示送達等議題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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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02召開「行政訴訟法增設都市計畫違法審查訴訟諮詢會議」107年2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法增設都市計畫違法審查訴訟諮詢會議」,探討(1) 新增獨立之訴訟類型或訴訟程序;(2)都市計畫之法律定性與行政訴訟程序之選擇;(3)起訴前之前置程序;(4) 原告與被告之適格;(5)審查之客體;(6)利害關係人聽審權之保障;(7)確認都市計畫違法之效果;(8)保全程序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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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01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2次會議106年12月1日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2次會議,研議審理計畫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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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28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1次會議106年11月28日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1次會議,研議裁判書簡化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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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24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0次會議106年11月24日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0次會議,研議書狀記載、科技設備傳送文書作業規定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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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03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9次會議106年11月3日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9次會議,研議完成增訂以錄音錄影取代筆錄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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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31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8次會議106年10月31日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8次會議,研議完成增訂以錄音錄影取代筆錄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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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27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7次會議106年10月27日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7次會議,討論金字塔型訴訟結構之組織架構、行政訴訟審級制度設計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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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13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6次會議106年10月13日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6次會議,討論金字塔型訴訟結構之組織架構、行政訴訟審級制度設計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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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22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5次會議106年9月22日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5次會議,完成增訂和解及調解機制之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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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08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4次會議106年9月8日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4次會議,完成增訂專家參與制度相關條文草案之研議,並研議和解新增條文及調解之定位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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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8-25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3次會議106年8月25日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3次會議,研議增訂專家參與章節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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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8-11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2次會議106年8月11日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2次會議,研議增訂專家參與章節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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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8-04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次會議因應本院釋字第742號解釋,成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度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研議於行政訴訟法增訂對於違法之都市計畫之救濟程序,於106年8月4日召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次會議,研議增訂專家參與章節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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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01委託學者進行相關國外制度之研究自106年3月起,就「行政訴訟法增設抽象規範審查訴訟類型之研究—以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都市計畫之救濟為中心」議題,委託學者進行相關國外制度之研究。
7通譯制度方面
最新進度
112-10-31
增修法庭及訴訟程序常用法律詞彙及迴避規定及說明之英語、日語、泰語、越南語及印尼語等5國語言譯本
因應近年法律修訂或新制實施,112年10月30日函送「法庭及訴訟程序常用法律詞彙」及「迴避規定及說明」之英語、日語、泰語、越南語及印尼語等5國語言譯本更新版,供各法院適時提供特約通譯及被傳譯人參考使用。
進行方式與具體作為
- 編製法院特約通譯手冊,使到庭傳譯時有更專業的依循方向。
- 建置「特約通譯傳譯服務情形意見反應表」之多語版本,提供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等使用傳譯服務之人填載。
- 修正「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擴充通譯人才,提升傳譯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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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0-31增修法庭及訴訟程序常用法律詞彙及迴避規定及說明之英語、日語、泰語、越南語及印尼語等5國語言譯本因應近年法律修訂或新制實施,112年10月30日函送「法庭及訴訟程序常用法律詞彙」及「迴避規定及說明」之英語、日語、泰語、越南語及印尼語等5國語言譯本更新版,供各法院適時提供特約通譯及被傳譯人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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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9-30「法院通譯手冊」(修訂一版)完成編印因應部分法規已修正,並有新的司法制度施行,予以修訂完善手冊內容,111年9月完成「法院通譯手冊」(修訂一版)編印。
-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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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08「法院通譯手冊」編修會議配合「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於110年5月26日全案修正,「法院通譯手冊」部分內容之法規及訴訟程序亦有異動,110年10月8日召開「法院通譯手冊」編修會議,確定手冊修訂方向及內容,並預定增加同步聽打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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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26「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修正發布110年5月26日「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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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16預告修正「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110年4月16日預告修正「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為延攬更多優秀通譯人才,提升傳譯品質,放寬特約通譯備選人申請條件,增訂法院得延攬通曉同步聽打之人為特約通譯備選人規定,以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之權益。
-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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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8-30「法院通譯手冊」已於108年8月30日完成編印「法院通譯手冊」已於108年8月30日完成編印,並分送各法院法官、書記官、承辦相關業務人員及通譯(包含現職通譯、特約通譯、臨時通譯及合意選任通譯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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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13函送適合擔任法庭同步聽打員名單供法院參考運用為推動法庭同步聽打服務,本院業洽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聽障人協會就現已擔任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步聽打服務者,推薦適合擔任法庭同步聽打員之名單,於108年5月13日將名單函送法院參考運用,請法院視轄區內實際傳譯之需求,建置法庭同步聽打服務,並於遴選特約通譯備選人時,通知名單上之人員得依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之規定申請為特約通譯備選人;尚未辦理遴選前,如一、二審法院遇有需要,亦得依該辦法第14條臨時通譯之規定參考名單加以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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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19完成「法庭及訴訟程序常用法律詞彙」5種語言譯本107年12月19日「法庭及訴訟程序常用法律詞彙」英語、日語、越南語、泰語及印尼語等5種語言譯本,置於本院外網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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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16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法庭及訴訟程序常用法律詞彙」外語譯本107年11月16日「法庭及訴訟程序常用法律詞彙」英語、日語、越南語、泰語及印尼語等5種語言譯本,刻正請具中文及該外語能力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譯本正確性及妥適性,俟審查完竣後置於本院外網,方便特約通譯查詢參考,俾利開庭前準備,使傳譯更為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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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9-27函送客華口譯人才合格名冊予建置法院客家委員會檢送該會107年度培訓客華口譯人才合格名單,本院已於107年9月27日函請建置法院於辦理遴選時通知合格名單中冊列人員,得依相關規定申請作為特約通譯備選人,以充實客語通譯人才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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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9-27與NGO團體就完善司法通譯制度進行意見交流107年9月27日與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阮文雄神父等就完善司法通譯制度進行意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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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9-04函請學者及各法院檢視法庭通譯手冊初稿內容107年9月4日函請相關學者及各法院檢視法庭通譯手冊初稿內容之妥適性及完整性,相關修正意見已於107年10月11日蒐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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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21函請社家署提供同步聽打資格培訓相關資料本院於107年8月21日以秘台廳司四字第1070023177號函請社家署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之聯繫窗口,及同步聽打服務培訓課程、講師及實習督導資格標準表及同步聽打服務參訓及結訓條件之標準表,供本院研議推動法庭同步聽打服務之參考。社家署嗣於107年8月27日函復提供上開資料供本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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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16召開推動法院特約通譯個案評量意見交流會議107年8月16日召開「推動法院特約通譯法庭傳譯品質個案評量意見交流會議」,邀請學者、專家及建置法院代表,共同討論特約通譯個案評量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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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16法庭通譯手冊會請各業務廳惠示卓見107年5月16日法庭通譯手冊會請各業務廳惠示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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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15研議推動法庭同步聽打傳譯計畫107年4月15日蒐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情形及同步聽打員培訓課程、講師及實習督導資格標準等相關資料,刻正研議推動法庭同步聽打傳譯計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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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21本院與NGO團體就通譯制度相關問題,進行意見交流107年3月21日本院與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移民及外勞服務中心、希望職工中心及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臺灣勞工權益關懷協會相關人員,就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中有關通譯制度相關問題,進行意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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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13完成法院特約通譯法庭傳譯品質個案評量推動計畫107年2月13日完成法院特約通譯法庭傳譯品質個案評量推動計畫(含附件-傳真通知單及個案評量表)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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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09完成通譯手冊及附錄編排並審核中107年2月9日完成通譯手冊及附錄編排並審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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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1-31本院與NGO團體就通譯制度相關問題,進行意見交流107年1月31日本院與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相關人員,就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有關通譯制度相關問題,進行意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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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1-25持續就通譯手冊內容為增刪修正107年1月25日持續就通譯手冊有關法院通譯設置法律依據、法院特約通譯相關辦法、特約通譯領取費用流程及特約通譯法庭傳譯品質個案評量推動計畫等內容為增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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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1-15持續就通譯手冊內容為增刪修正107年1月15日持續就通譯手冊有關法院通譯設置法律依據、法院特約通譯相關辦法、特約通譯領取費用流程及特約通譯法庭傳譯品質個案評量推動計畫等內容為增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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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29完成「特約通譯傳譯服務情形意見反應表」外語版本將「特約通譯傳譯服務情形意見反應表」轉譯為英語、日語、越南語、泰語及印尼語等5種法院開庭常用外語版本,並於106年12月29日函請各法院配合辦理並檢送相關機關團體參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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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27初步完成通譯手冊校稿及附件編輯作業106年12月27日初步完成通譯手冊校稿及附件編輯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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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15將「特約通譯傳譯服務情形意見反應表」轉譯5種外語版本106年12月15日已將「特約通譯傳譯服務情形意見反應表」轉譯為英語、日語、越南語、泰語及印尼語等5種法院開庭常用外語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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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16規劃翻譯「特約通譯傳譯服務情形意見反應表」多語版106年11月16日陳核並著手規劃建置「特約通譯傳譯服務情形意見反應表」之多語版本翻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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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14通譯手冊完成初稿106年11月14日通譯手冊完成初稿,編輯附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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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26就通譯手冊內容及應規範事項進行初次確認及討論106年10月26日已就通譯手冊內容及應規範事項進行初次確認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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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30召開通譯手冊編輯小組前期研擬會議通譯手冊編輯小組業於106年9月30日召開前期研擬會議。參酌世界主要國家通譯手冊編撰模式及內容,確立我國手冊規範方向及目錄,就實質條文依設定進度進行編寫中。其中並預定就多語意見反應表及個案考評制納入規範,一併檢討,俾便監督及提升特約通譯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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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21召開通譯手冊編輯小組前期研擬會議通譯手冊編輯小組業於106年9月21日召開前期研擬會議。參酌世界主要國家通譯手冊編撰模式及內容,確立我國手冊規範方向及目錄,就實質條文依設定進度進行編寫中。其中並預定就多語意見反應表及個案考評制納入規範,一併檢討,俾便監督及提升特約通譯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