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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多元進用與淘汰

本院參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法官多元進用、監督與淘汰相關決議,修正法官法相關條文。例如強化法官評鑑委員會功能、法官多元進用及考試進用的改革等。   

在多元進用方面,為增加優秀檢辯學等法律人轉任專職法官之誘因,參考英美德等國法制,建立法官多元進用制度,與考試院、法務部商議修正法官法相關條文,使法官來源更多元,俾符合社會脈動及時代需求,進而提昇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在考試進用之改革方面,則加強職前研習。於集中研習期間一年(仍屬考試階段),成績及格者,即予分流,分發為法院之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仍為五年,其中二年到法院以外機關歷練,另三年協助法官負責草擬裁判書,充實擔任法官所必須具備的職能。   

在此改革方案下,候補五年期間加強各種歷練,不以自己名義辦案,可彌補法律人養成過程之不足。

進行方式與具體作為

1研修法官法
最新進度
109-10-19
修正「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109年10月19日修正「法官會議實施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
2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
最新進度
111-01-26
考試院將「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經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分別於110年12月23日、111年1月6日、111年1月19日各該院會審議通過,完成會銜程序,由考試院於111年1月2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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