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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再審制度】完善刑事判決確定後對事實認定錯誤救濟的程序保障

司法肩負藉由公平審判程序讓加害人負起刑事責任的任務,司法給予有罪的加害人處罰,但也不容許造成冤假錯案。為此,司法院研提修正刑事訴訟法的再審制度(司法院第176次院會通過立法院108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以救濟無辜,平反冤案,修正內容業經總統於109年1月8日公布施行。修正主要內容如下:

1.賦予再審聲請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及卷證資訊獲知權

聲請再審,不但可以委任專業的律師協助,而且可以請求法院或檢察署提供完整的卷證資訊。(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

2.法院原則上應通知聲請人及代理人到場,讓聲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

以往法院審理再審聲請的案件,大多是書面審理。新制之下法院原則上應開庭審理,讓聲請人及代理人充分表達聲請的理由。(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

3.賦予再審聲請人聲請法院調查證據之權利;且明定法院為查明聲請有無理由,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聲請再審所依據的證據,如果在其他機關或單位持有中,聲請人未必能夠取得並提出,此時可聲請法院調取,法院也可以主動調取。(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3

4.聲請程序不備,法院應先命補正。

以往聲請再審的程序如果有所欠缺的話,法院可以直接駁回聲請。新制之下法院應該先請聲請人補正,聲請人如果沒有補正的話,法院才能夠以程序有所欠缺而駁回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

 

 

  • 發布日期 : 109-01-08
  • 更新日期 : 109-02-04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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