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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新制】國民參與的司法,凝聚全民的司法

本院於109年3月6日第182次院會討論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同年3月24日與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於同年7月22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總統並於109年8月12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91091號令公布。本法除第17條至第20條及第33條自公布日施行,第5條第1項第1款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

本法之重點如下:

制度名稱

國民法官制
參與者名稱 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來源 符合資格之人中,隨機抽選
參與審判人數

由6位國民法官及3位專業法官,另得

選任1名至4名備位國民法官候補

參與者的法庭席位 與法官坐在一起

參與者與法官

有無雙向交流

有(例如,審前說明、終局評議)
參與範圍 決定有罪無罪及有罪時要判多重
評議方式

合審合判:皆須包含國民及法官雙方意見

定罪2/3多數決

一般量刑1/2多數決

死刑量刑2/3多數決

可否訊問

被告或證人

可以直接或間接訊問
卷證提出方式 卷證不併送
證據調查方式 由聲請人自主調查
判決有無附理由

就事實認定錯誤

可否上訴

可以
施行日

除第17條至第20條及第33條自公布日施行,

第5條第1項第1款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施行外,

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

 

  • 發布日期 : 109-08-12
  • 更新日期 : 109-08-25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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