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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新制】國民參與的司法,凝聚全民的司法
本院於109年3月6日第182次院會討論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同年3月24日與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於同年7月22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總統並於109年8月12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91091號令公布。本法除第17條至第20條及第33條自公布日施行,第5條第1項第1款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
本法之重點如下:
制度名稱 |
國民法官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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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者名稱 | 國民法官 |
國民法官來源 | 符合資格之人中,隨機抽選 |
參與審判人數 |
由6位國民法官及3位專業法官,另得 選任1名至4名備位國民法官候補 |
參與者的法庭席位 | 與法官坐在一起 |
參與者與法官 有無雙向交流 |
有(例如,審前說明、終局評議) |
參與範圍 | 決定有罪無罪及有罪時要判多重 |
評議方式 |
合審合判:皆須包含國民及法官雙方意見 定罪2/3多數決 一般量刑1/2多數決 死刑量刑2/3多數決 |
可否訊問 被告或證人 |
可以直接或間接訊問 |
卷證提出方式 | 卷證不併送 |
證據調查方式 | 由聲請人自主調查 |
判決有無附理由 | 有 |
就事實認定錯誤 可否上訴 |
可以 |
施行日 |
除第17條至第20條及第33條自公布日施行, 第5條第1項第1款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施行外, 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 |
- 發布日期 : 109-08-12
- 更新日期 : 109-08-25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