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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商事專業法院】因應商業事件審理之重大變革,滿足統一、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商業事件之要求

一、為專責審理重大商業事件,滿足統一、迅速、妥適、專業之要求,新設商業法院,並修正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將商業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合併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該法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09年1月15日公布,施行日期另訂。

二、商業法院之特色如下:

(一)商業法院為高等法院層級,採二級二審制,以迅速解決重大商業事件之紛爭。

(二)基於專業審理之精神,商業法院法官於改任前應施以專業訓練,亦得遴選具有商業專業之律師、學者或公務人員於接受訓練後擔任。

(三)設置商業調查官,由具備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等專業人員,協助法官蒐集、分析、判斷商事專業資料及問題。

詳參商業事件專區

  • 發布日期 : 109-01-15
  • 更新日期 : 109-11-10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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