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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上訴規定新制】使第一審判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之案件,有上訴第三審之機會
為回應本院大法官第752號解釋保障被告上訴權利之意旨,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規定:「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就刑事訴訟法修正前,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於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的情形,在新法通過後,可以提起上訴,以保障有罪判決的覆審救濟權利。(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84條之1、第376條)
- 發布日期 : 106-11-16
- 更新日期 : 109-02-06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