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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限制出境、出海新制】完善刑事訴訟限制出境、出海規定,以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
為了明確規範刑事訴訟限制出境、出海法制,維護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的權利,刑事訴訟法有關限制出境、出海規定的修正,已經在108年6月19日經總統公布,其修正重點如下:
- 就逕行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明定適用要件、記載事項、通知或告知、書面之付與或請求交付、限制期間、延長及最長限制期間、延長裁定前陳述意見機會之賦予等規定。(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至第93條之3)
- 明定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及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之情形,俾使法院得依案件進行之程度,妥適處理。(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4至第93條之5)
- 明定羈押替代處分類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的相關準用規定。(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
- 明定對於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如有不服,得提起抗告或準抗告的救濟方式。(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416條)
- 發布日期 : 108-06-19
- 更新日期 : 109-02-06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