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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程序須知

家事程序須知


▍向法院請求家事事件應注意事項


一、婚姻、親子、收養、繼承等家事事件,當事人應依家事事件法規定向專屬管轄之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起訴(書)狀。

二、訴(書)狀應表明的事項
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四章第一節當事人書狀家事事件法第75條規定

(一)應表明下列事項

  1. 當事人
    (1)當事人為自然人者,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2)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3)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2.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3. 應受判決或聲請裁定事項的聲明意旨及原因事實
  4.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5.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6. 法院。
  7. 年、月、日。

(二)宜記載下列事項

  1.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等。
  2. 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的事項。
  3. 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4. 當事人間有無共同未成年子女。
  5. 當事人間有無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

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四、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五、繳納裁判費(可參酌家事事件裁判費徵收標準)。

@相關家事書狀列稿,請參酌本院書狀範例網頁。

@家事事件相關說明,請參閱「業務綜覽/家事」及「常見問答/家事」網頁。


▍家事事件處理流程略圖


家事事件處理流程略圖1.除監護、輔助宣告、死亡宣告、保護令事件等家事事件法第3條規定的丁類事件外,向法院請求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2.家事調解時,相牽連的家事訴訟、家事非訟事件可以合併調解。

3.家事審理程序不公開。基礎事實相牽連的家事訴訟、家事非訟事件,可以合併審理、合併裁判。

4.家事調解、審理程序中,法院如認必要時,會請社工人員或適當的人陪同當事人或關係人出庭,陳述意見;選任程序監理人協助受監理人,保障其程序及實體利益;命家事調查官調查特定事項,協助法官瞭解真實;遠距訊問審理,保障因距離遙遠、無法出庭之當事人、關係人、證人等司法近用權;或家事非訟事件因緊急、急迫情狀,裁准暫時處分裁定。

5.當事人對法院判決或裁定不服時,得提起上訴或抗告。

6.對上級審法院所為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再抗告,但應委託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7.家事確定裁判,取得執行名義後,家事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請求履行勸告或強制執行。


▍家事調解


一、調解前置

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除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失蹤人財產管理、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認可收養等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二、合併調解

當事人如果請求離婚、給付家庭生活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給付扶養費等家事事件,因為案件相牽連,法院可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合併調解。

三、調解的效力

(一)調解成立

  1. 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
  2. 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二)調解不成立

  1. 當事人聲請家事調解者:
    兩造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程序,命即進行裁判程序,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
  2. 當事人聲請裁判者:
    以裁判之請求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事件應適用之程序,命即進行裁判程序,並仍自原請求裁判時,發生程序繫屬之效力。

四、當事人於調解過程中的陳述或讓步,不得為裁判基礎

  1. 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裁判程序,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2. 調解程序中,當事人就程序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等得處分事項,為陳述或讓步並成立書面協議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關於家事調解流程、申訴管道等詳細說明,請參閱「家事調解 」及「常見問答/家事調解」網頁。


▍審理程序


一、合併審理

基礎事實相牽連的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例如請求離婚、一併請求贍養費),得向法院請求合併審理、合併裁判。

二、審理程序不公開

家事事件處理程序,原則上不公開,但有下列情形,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1. 經當事人合意,且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2. 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3. 法律別有規定。

▍家事制度


一、社工陪同

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應通知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出庭,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

二、程序監理人

為保護程序能力缺乏或不足的當事人、關係人,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社會工作師、諮商心理師、律師等專業人士為程序監理人,代受監理人為程序行為,作為與法院間的溝通橋樑,並保護受監理人的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

@關於程序監理人詳細介紹、相關法令及程序監理人名冊,請參閱「程序監理人 」及「常見問答/程序監理人」網頁。

三、家事調查官

家事調查官依法官指示,就調查家事事件中特定事項、提出調查報告,協助法院瞭解家事紛爭真正問題。家事調查官須具備社工、教育、心理、輔導或法律等專業學識知能,以協助法官妥適處理家事事件,如有必要時,連結適當社會資源,俾利當事人可獲得協助輔導。

四、遠距訊問審理

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因距離或交通等關係無法到庭,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依其聲請利用遠距視訊設備進行審理。

五、家事非訟暫時處分

家事非訟事件審理中,法院認為必要或緊急時,可以裁定暫時處分,命令關係人一方先給付孩子急需的學雜費、醫藥費或禁止帶孩子出境等。


▍上訴、抗告


一、對於法院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在判決書收到20日內,應向原法院提起上訴。對於裁定不服的當事人,應在裁定書收到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請參閱本院民事訴訟網頁。


▍履行勸告及強制執行


依家事事件法作成的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取得強制執行名義,該家事債權人可以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也可以向法院家事庭聲請調查債務人義務履行的情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

  • 發布日期 : 108-11-29
  • 更新日期 : 108-12-12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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