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壹、認識民事訴訟
當人民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私權糾紛,可以利用法院,尋求救濟。也就是當人民彼此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紛爭時,可以請求法院以公正之第三者地位介入,就雙方之聲明及所提出之主張與證據資料加以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以裁判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紛爭,使私權得以獲得保障。
人民要如何利用法院呢?
哪一種紛爭要適用哪一種程序呢?
原則上,關於財產權的紛爭是依訴訟標的的金額或價額的多寡,或依事件之性質之繁簡與當事人的意思等為區分,分別適用小額訴訟、簡易訴訟與通常訴訟程序。如果所提起的訴訟經當事人雙方同意,或因為其標的金額較小,或事件的性質較為簡易,而適用小額訴訟或簡易訴訟程序,則其訴訟程序較為簡化,以求能夠比較迅速的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紛爭。
▍貳、民事訴訟之審級
民事訴訟在審級方面,採三級三審制為原則。通常訴訟事件,原則上由地方法院管轄第一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第二審,最高法院管轄第三審。第一審及第二審均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
為達到審理集中化之目標,當事人聲明證據採適時提出主義,即當事人於第一審應依訴訟進行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適當時期聲明應調查之證據,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得上訴第二審,第二審為嚴格限制續審制,即就第一審判決所為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是否正當,均得加以審理,惟當事人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以防止當事人故意在第一審隱藏其攻擊防禦方法。
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之財產權訴訟或非財產權訴訟,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應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各款規定之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外,其餘之上訴應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第三審審查第二審判決之當否,以關於法律之點為限,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其審判之基礎,不許當事人提出新事實及新證據。
簡易訴訟程序及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由地方法院簡易庭獨任法官審理,不服簡易庭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由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簡易訴訟事件原則上二審終結,除非係訴訟標的逾新臺幣150萬元,當事人認為第二審裁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涉及原則上重要性之法律見解,經原判決法院之許可,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參、民事訴訟流程圖
起民事訴訟後,法院處理程序如下:
除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所列舉須於起訴前強制調解事件外,原告可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並預納裁判費。法院受理後,原被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答辯狀,並於言詞辯論期日進行言詞辯論。法官在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若判決書送達兩造後,如有不服之一方可上訴第二審;如未有不服即判決確定。
▍肆、民事訴訟資料標準化須知
法院審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所有參與法庭活動的人(包含法院、當事人、代理人)均共同使用許多資料,例如書狀、證據、筆錄、裁判書類、電子卷證等,如將這些資料的命名、編碼、呈現格式加以標準化,就能節省時間和人力,有效促進法院審理案件及當事人準備訴訟的效率,並增加裁判資料的可利用性。(民事訴訟資料標準化須知)
▍伍、民事訴訟相關法令
- 民事訴訟法
-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 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 民事訴訟須知
-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提解費用徵收標準
-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 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 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 民事閱卷規則
- 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
-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
-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陸、民事集中審理
▍柒、簡易及小額訴訟程序
一、法院辦理小額訴訟事件簡介
(一)前言
憲法保障人民有財產權及訴訟權,也就是說,人民的財產權如果遭到侵害,而無法自行和平解決,即應由國家提供人民解決紛爭的機制,除了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仲裁人或仲裁組織的仲裁外,最重要的就是國家設立的法院。以往由於法院解決紛爭程序較為繁瑣,必須花費相當的勞力、時間、費用,並且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規定,使得人民視使用法院解決紛爭為畏途,除非相當數額的標的,多半不願利用法院訴訟程序。為讓一般國民就其日常生活中所發生的小額給付請求事件,能循簡便、迅速、經濟的訴訟程序獲致解決,以提昇國民生活品質,產生對於法律規定及執法機關的信賴感,民事訴訟法於88年2月3日修正,特別增訂小額訴訟程序,對於一般國民請求給付小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事件,達到處理程序簡速化、平民化及大眾化的需求。
(二)什麼是「小額」訴訟事件?
- 原則:
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例如:請求返還借款、票款,請求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請求給付租金,請求給付工資等。 - 例外:
(1)小額事件改用簡易程序
法院認為事件性質繁雜或因其他情事,認為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的,可以改用較為慎重進行的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以免造成更換法官致使先前進行程序浪費的後果。
(2)簡易事件改用小額程序
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決定是否起訴宜考慮的因素?
- 由於法官是客觀中立的,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借款的借據、票據,買東西的發票、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單方面的敘述,如果對方不承認,又沒有其他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證據可供參考,將無法獲得勝訴的結果。
- 如果認為到法院訴訟不符合經濟效益(任何訴訟均須繳納裁判費,而且需要開庭,會有相當的時間與金錢的花費),可以:
(1)自行設法和平解決糾紛。
(2)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與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此項調解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
(3)向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這種調解也不必繳納裁判費,調解成立時與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四)起訴書狀如何撰寫?
每一所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處都有準備相關的格式化起訴狀例稿可供填寫及參考,如有疑問,也可以向聯合服務處的法院人員洽詢,另外,各大學法律服務社也有訴訟輔導的服務,可就近洽商處理。
(五)何時可以起訴及開庭時間?
- 為因應小額事件當事人的需要,避免為了較小金額的請求還要請假到法院出庭,不符經濟效益,法院特別開辦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場的快速開庭方式。
- 一般民事事件通常是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遞狀後,等候法院通知開庭。但小額事件,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在法院各簡易庭的日間、夜間或假日的庭期一起到場,直接聲請法官開庭審判,只要資料及證據準備充分,法官會立即開庭並且馬上作成判決,一次就解決紛爭。
- 有關具體個案各法院簡易庭的開庭時間,可至本院案件庭期查詢系統http://csdi.judicial.gov.tw/abbs/wkw/WHD3A00.jsp查詢,也可向各法院聯合服務處洽詢。
- 起訴的時候,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一起到法院,原告可以在起訴狀上聲請在夜間或假日開庭,由法官斟酌情形指定適當的時間開庭,但如果被告不同意在夜間或假日開庭,法院就會訂期在通常開庭時間(也就是白天上班時間)開庭。
(六)向那個法院遞狀起訴?
- 一般情形:向請求的對方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如果被告是公司或行號者,向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 特殊情形:向契約所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票據付款地(如支票付款行庫所在地,本票發票人住所地或擔當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七)起訴時應準備的資料?
- 對方即被告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號碼),如預期被告收不到開庭通知書時,宜備妥被告最近的戶籍謄本。
- 相關證據資料(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保單、租約等正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
(八)起訴時應繳納的費用?
- 預繳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 以上二項費用及訴訟進行中依法官指示所繳納的費用(鑑定費、勘驗費等),於判決時會決定由何方負擔,如果命被告全數負擔,原告可向被告要回全部,如果命被告負擔一部分,原告可向被告要回該部分,如果命原告全數負擔,原告須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 如果在法院簡易庭沒有判決之前,雙方能在法庭上達成和解,不但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而且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九)起訴後法院如何進行?
- 由法官自己或指定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程序,如果調解成立,即製作調解筆錄結案,法院書記官會製作調解筆錄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該筆錄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而且所預繳的裁判費可全數退還。
- 如果調解不成立(包括一方不到場而不能調解,或雙方到場但不能達成協議),法官會斟酌情形儘量馬上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完成言詞辯論程序,並且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 如果調查證據所需要花費的時間及費用,超過原告起訴可得到的利益,或是雖然未超過,但是不太相當,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依據一切情形,認定事實,而為公平的裁判。如果當事人不想經過調查,願意由法官依已有的資料決定勝敗及其內容時,也可以同意法院用上述的方法為裁判。
(十)被告的權利及義務?
- 小額事件之原告於起訴時聲請於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於審查起訴為合法並有管轄權及非顯無理由後,除有正當事由外,應依其聲請指定之。而且法院於指定期日時,應酌留被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間,並於期日通知書載明被告如有異議,應於一定日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並逕送繕本與原告。法院於收受被告異議狀後,應即通知兩造原定庭期取消,並另指定通常開庭日開庭。
- 原告是商人或法人(例如公司、行號或商號),而且是依據由原告片面預先製作的契約書(即定型化契約)內容起訴,如果被告收到的開庭通知上所記載的法院簡易庭不是其住所(戶籍)地的管轄法院簡易庭的話,可以具狀向發開庭通知的法院簡易庭,請求將該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簡易庭,以方便出庭.但是,如果這項請求被法院駁回確定,被告仍然應該依通知出庭,以免受到不利的判決。
(十一)判決的內容?
- 法律規定小額事件的判決書可以用表格式,或只在訴狀上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而且也可以不必記載理由。
- 法院如果認為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時,在經過原告同意後,可以判決被告如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得免除部分給付的內容。此時被告最好依判決內容在期限內自動清償,以減少給付。
- 法院在判決時,也可以依被告意願,命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並且在判決中定出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付原告的金額。此時被告最好依判決內容按期給付,否則將受到加付金額的處罰。
(十二)上訴及抗告
- 對於小額程序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或在收到裁定書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但上訴或抗告的理由,必須是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地方。
- 如果是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1)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 - 當事人在上訴審程序不能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且除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的情形以外,也不可以提出新的資料。
- 第二審法院如果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依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以認為上訴沒有理由的話,就可以不開庭,直接判決駁回上訴。
- 對於第二審裁判,不可以再上訴或抗告。
二、相關法令
▍捌、民事訴訟文書傳送作業
- 發布日期 : 108-10-27
- 更新日期 : 112-09-27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