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債權憑證
▍壹、法令專區
1.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試行作業要點
▍貳、相關新聞稿
1.111年7月1日試辦新聞稿
2.111年8月9日司法院例行記者會新聞稿
▍參、電子債權憑證Q&A
1.什麼是電子債權憑證?
電子債權憑證係指執行法院依債權人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為聲請,以電子文件形式,發給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之憑證,並經債權人同意傳送至上開服務平台電子債權憑證系統。
2.聲請電子債權憑證之相關法規依據為何?
見強制執行法第27條、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6條、第9條、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及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試行作業要點。
3.電子債權憑證儲存在哪裡?安全性有無疑慮?
電子債權憑證核發後,除了儲存在法院審判資訊系統外,也傳送到司法院主機做備份,並傳送到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電子債權憑證系統,供使用者查詢及利用。此外,更運用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所建置的區塊鏈平台,將檔案數位指紋上鏈,以強化電子債權憑證之安全性及可靠性。
4.債權人如何聲請發給電子債權憑證?
(1) 債權人聲請發給電子債權憑證,應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 ,並應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規定,提出原執行名義之正本。
(2)使用「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須先以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等政府核發之IC卡,向司法院電子服務認證系統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
5.債權人以電子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線上聲請強制執行,是否需列印電子債權憑證紙本寄送法院?
債權人以電子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聲請強制執行者,系統自動一併遞出該電子債權憑證,債權人毋庸再列印紙本寄送法院,惟電子債權憑證以外之證明文件正本(例如:本票),因無從於線上遞送,仍應依法提出於法院。
6.聲請核發電子債權憑證是否需另外收費?
聲請核發電子債權,債權人應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為聲請,因該服務平台係採委外建置及營運模式(BO),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另須向系統維運廠商繳納系統服務費(現為每件新臺幣40元),計費基準參見「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服務說明」-「費率說明」 。
7.未來債權憑證是否全面改採以電子文件方式發給?
依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2項規定:「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故法院以電子文件方式核發債權憑證,係以債權人之同意及聲請為前提,債權人可依其意願聲請核發電子或紙本債權憑證。
8.法院發給債權人電子債權憑證如何送達?
依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送方傳送強制執行文書,於電子資料傳送至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時,發生提出或送達受方之效力。」因應債權憑證電子化,上開服務平台另建置「電子債權憑證系統」,法院發給電子債權憑證之方式,係傳送至電子債權憑證系統,並於傳送至該系統時,生送達效力(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試行作業要點第4點)。
9.債權人倘未繼續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法院是否會發給電子債權憑證?
債權人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聲請核發電子債權憑證後、法院核發前,依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終止使用該平台傳送收受文書者,因執行法院無法使用系統傳送文書,應以紙本方式發給債權憑證(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試行作業要點第3點)。
10.債權人如何以電子債權憑證向行政機關依法申調債務人資料?
債權人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查調債務人之資料,依相關規定須以債權憑證為證明文件時,得自電子債權憑證系統列印供第三人查驗之電子債權憑證繕本,繕本右上方有一維、二維條碼以及查驗期限,供第三人查驗。
11.電子債權憑證所載債權於執行程序外因清償等事由消滅,債權人如何處理該電子債權憑證?
債權人取得電子債權憑證後,於強制執行程序外有因全部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或混同等民法規定債之消滅事由,債權人得使用電子債權憑證系統,註記該電子債權憑證之債權消滅事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電子債權憑證試行作業要點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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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1-11-29
- 更新日期 : 112-01-06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