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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聲請相關流程

壹、聲請登錄流程


壹、聲請登錄流程

流程1:填具聲請書,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寄還證明文件用之回郵信封向所屬法院提出。
流程2:送所屬法院收發室收文,分文(文書科或其他辦理民間公證人之科室)。
流程3:所屬法院依相關規定審查是否准予登錄;如有聲請設立聯合事務所者,須先層轉司法院許可(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27點)。
流程4-1:如准予登錄:於遴任證書註記登錄日期、加蓋戳記,寄還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正本。
流程4-2:如駁回登錄:於聲請書註明駁回原因,通知聲請人並寄還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正本;另層報司法院備查。
流程5:所屬法院將民間公證人職章、鋼印之印鑑及簽名式1式11份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並副知所屬高等法院及司法院民事廳。
流程6:登錄資料於次月15日前造冊層報司法院;備民間公證人名簿(得以電磁紀錄製作),置於公證處或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供民眾查閱,並於網頁更新民間公證人登錄名冊。
流程7:司法院將登錄名冊送登司法院公報,並於網頁更新民間公證人登錄名冊。


貳、聲請許可設立、遷移事務所流程


貳、聲請許可設立、遷移事務所流程

流程1:填具聲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流程2:送所屬法院收發室收文,分文(文書科或其他辦理民間公證人業務之科室)
流程3:核對名冊、初步審查。
流程4:層轉司法院許可。
流程5:接獲司法院許可函後,轉知聲請人,並變更登錄及民間公證人名簿相關資料。


參、聲請許可聘僱助理人流程


參、申請許可聘僱助理人流程

流程1:填具聲請書,檢附公證法施行細則第31條相關文件影本。
流程2:送所屬法院收發室收文,分文(文書科或其他辦理民間公證人業務之科室)。
流稱3:核對名冊、初步審查。
流程4:准予或不予許可,通知聲請之民間公證人。


肆、受理民間公證人死亡陳報流程


肆、受理民間公證人死亡陳報流程

流程1:民間公證人之繼承人、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於知悉後10日內,以書面向所屬法院陳報。
流程2:法院收文、分文、審核相關證明,變更登錄及民間公證人名簿:必要時,得指派人員將事務所有關文書物件封存。
流程3:層報司法院備查,派員會同兼任人、司法院指定之繼任人、受命接交之民間公證人,啟封、接收封存之文書物件。

  • 發布日期 : 108-11-10
  • 更新日期 : 110-08-1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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