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證訊息公告
- 自90年4月21日起可向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請求辦理公證業務。
- 民間公證人所作公證之效力、收費與法院公證相同。
- 目前各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時間即機關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惟為避免作業不及,請於各公證處收件時間內提出。
項次 | 標題 | 張貼日 |
---|---|---|
1 | 112年度本院受理民間公證人遴任聲請相關事項之公告 | 112-01-16 |
2 | 111年度本院受理民間公證人遴任聲請相關事項之公告 | 111-01-14 |
3 | 110年度本院受理民間公證人遴任聲請相關事項之公告 | 110-01-18 |
4 | 完善民間公證人監督機制,持續推動公證文書傳送電子化—司法院第186次院會通過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 | 109-08-26 |
5 | 109年度本院受理民間公證人遴選聲請相關事項之公告 | 109-01-13 |
6 | 108年度本院受理民間公證人遴選聲請相關事項之公告 | 108-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