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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壹、簡介


人身自由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應受充分之保護,對於人身自由之剝奪或限制,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鑑於憲法第8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對於人身自由保障之要求,並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明揭應賦予因執行強制驅逐出國處分而受收容之外國人,對於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之暫予收容處分,有立即聲請法院迅速審查決定之救濟機會,以及逾越暫予收容期間之收容,應由法院審查決定之意旨,行政訴訟法(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專章)、入出國及移民法分別於 103 年 6 月 18 日、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並各定自 104年 2 月 5 日同步施行。又依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意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業於 104 年 6 月 17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 7 月 3 日施行,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亦適用相關規定保障其權益。


貳、收容聲請事件管轄法院


收容聲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1規定,以受收容人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此類事件採二審終結制,受裁定人對第一審裁定不服,得向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抗告。


參、收容聲請事件類型


收容聲請事件類型,區分為「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再延長收容」(入出國及移民法於112年6月28日增訂,定自113年3月1日施行)及「停止收容」5種。第1段期間之暫予收容處分由移民署作成,但經受收容人或其一定關係親屬提出異議時,移民署應主動於受理異議後24小時內移送法院審理。如超過15日、60日或100日以上仍未能將受收容人遣送出境,且移民署認有收容原因及繼續收容之必要,應於期間屆滿5日前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延長收容或再延長收容,經法院裁定准許才能繼續收容。法院裁定續予收容、延長收容或再延長收容後,如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受收容人或其一定關係親屬可向法院聲請停止收容。


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流程圖


  • 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流程(113年3月1日前)

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流程圖

  • 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流程(113年3月1日起)

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流程圖

  1. 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會訊問受收容人(依行政訴訟法第130條之1規定,法院亦得為遠距審理),移民署並應到場陳述。
  2. 如法官認具備收容事由,且有收容必要、無得不予收容情形,則駁回收容異議、准續予收容、准延長收容或准予再延長收容。
  3. 如法官認具備收容事由,但無收容必要或符合得不予收容情形,則釋放受收容人、駁回續予收容聲請、駁回延長收容聲請或駁回再延長收容聲請。

伍、行政訴訟收容聲請事件類型及救濟程序之流程圖


  • 行政訴訟收容聲請事件類型及救濟程序之流程(113年3月1日前)

行政訴訟收容聲請事件類型及救濟程序之流程圖

  • 行政訴訟收容聲請事件類型及救濟程序之流程(113年3月1日起)

行政訴訟收容聲請事件類型及救濟程序之流程圖

一、行政訴訟收容聲請事件制度將收容期間區分4段期間:

  1. 移民署作成「暫予收容處分」(第1日~第15日)。
  2. 法院裁定「續予收容」(第16日~第60日)。
  3. 法院裁定「延長收容」(第61日~第100日,另大陸地區人民得再次依聲請裁定「延長收容」1次,最長可延長至第150日)。
  4. 法院裁定「再延長收容」(第101日起,每次最長不得逾40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定自113年3月1日施行)。

二、第1段期間之暫予收容處分由移民署作成,但經受收容人或其一定關係親屬提出異議時,移民署應主動於受理異議後24小時內移送法院審理。如超過15日、60日或100日以上仍未能將受收容人遣送出境,且移民署認有收容原因及繼續收容之必要,應於期間屆滿5日前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延長收容或再延長收容,經法院裁定准許才能繼續收容。法院裁定續予收容、延長收容或再延長收容後,如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受收容人或其一定關係親屬可向法院聲請停止收容。


陸、行政訴訟收容聲請相關書狀


  1. 行政訴訟聲請延長收容狀
  2. 行政訴訟聲請再延長收容狀
  3. 行政訴訟聲請停止收容狀
  4. 行政訴訟聲請續予收容狀
  5. 行政訴訟撤回聲請狀(收容聲請事件)
  6. 行政訴訟抗告狀(收容聲請事件-移民署提抗告)
  7. 行政訴訟抗告狀(收容聲請事件-受收容人提抗告)

柒、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


一、簡介

為持續推動訴訟E化,落實司法改革,並考量行政訴訟中關於續予或延長收容事件之案件量龐大,且相對較為單純,司法院經過1年多的規劃,建置「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經修正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8條,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107年8月21日先行啟用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109年2月3日、24日及同年5月5日陸續啟用上線,以提升審理效能。另因應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收容聲請事件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臺北、臺中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均於112年8月15日起啟用上線。

 

二、特色

該系統具有審理線上化、送達即時化、裁判無紙化、用印電子化、簽章數位化及卷證科技化等多項特色,突破過去紙本寄送開庭通知及收容裁定等訴訟文書、或傳真遠距訊問筆錄之作業模式,從收容所提出聲請開始,即全面採線上處理,以提升審理效率,節能減紙,促進法庭科技化,並以電子簽章技術,確保電子文件之完整與安全性。

三、有效保障受收容人權益

為使「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符合程序當事人之權利保護、合法並有效率,應給予受收容人瞭解前揭系統內容及相關法律效果,及表示是否同意使用電子簽章之機會,司法院制作相關文書供法院及收容所參考使用,同時並制作國語、英語、泰語、越南語、印尼語等5國語言之宣導摺頁及系統簡介影片,保障受收容人權益。

四、系統簡介及影片

1.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簡介(中文版ENGLISHINDONESIANTHAIVIETNAMESE)

2.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簡介影片

其他語言:ENGLISHINDONESIANTHAIVIETNAMESE

五、相關書狀

  • 發布日期 : 113-03-01
  • 更新日期 : 113-03-01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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