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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壹、前言
為使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等權利受及時、有效、完整之保障,於其權利因都市計畫而受有侵害時,得及時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並藉以督促主管機關擬定、核定與發布都市計畫時,遵守法律規範,是以,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之意旨,乃特別要求應於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
行政訴訟法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定自109年7月1日施行,以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之方式,規範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時,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該訴訟具客觀訴訟之性質,亦有兼顧保障人民主觀權利之功能,此次重要之修正內容含括原告資格、被告資格、訴訟客體、訴訟要件、訴訟管轄、起訴期間之限制、重新自我省查程序、訴訟參加、個案審理及裁判範圍、裁判宣告種類、判決後續效力、保全程序等。
我國都市化快速發展,不僅影響土地資源分配與人口經濟成長,更涉及人民生活品質與居住正義議題,如何能兼顧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及人民基本權利保障,於人民財產權因都市計畫而受有侵害時,得及時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並藉以督促主管機關擬定、核定與發布都市計畫時,遵守法律規範,誠屬本次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之旨趣所在。本次修法,不僅開啟我國行政訴訟法規範審查之先河,更具有促進人民權利保障、貫徹依法行政等重大意義,期待修正施行後,能賦予人民關於違法都市計畫更周全行政救濟制度之保障。
▍貳、行政訴訟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制度介紹
一、8大重點
- 統一救濟途徑
不問都市計畫之種類、內容與法律性質為何,均統一循專章規定途徑尋求救濟。 - 預先解決紛爭
法院審查都市計畫,以客觀法秩序維持為目的,不用等到執行計畫才救濟,兼具保障人民權利之功能。 - 防止發生濫訴之缺失
限於能具體主張權益受害者,始享有訴訟實施權。 - 便利民眾參與訴訟
由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兼收易於就近調查事證之功效。 - 確保法秩序之安定
定有「都市計畫發布後1年」起訴期間之限制。 - 迅速的救濟程序
定有被告機關於2個月內重新自我省查之程序,取代訴願及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 - 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賦予利害關係人或涉及其權限行政機關參與訴訟之機會。 - 即時有效之保全程序
得於本案判決前,聲請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都市計畫,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參、行政訴訟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相關法規
一、行政訴訟法及施行法
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肆、各國都市計畫法制翻譯專區
▍伍、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之司法救濟:評析司法院釋字第 742 號解釋
- 都市計畫之救濟-兼論行政行為雙重性質與行政處分相對化之爭議
- 空間總體及部門計畫法制中之計畫形成自由及其界限
- 行政規範審查程序之制度考掘與立法芻論-德國法之繼受與攻錯
▍陸、宣導文宣
- 發布日期 : 108-10-21
- 更新日期 : 110-06-28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