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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壹、前言


為使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等權利受及時、有效、完整之保障,於其權利因都市計畫而受有侵害時,得及時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並藉以督促主管機關擬定、核定與發布都市計畫時,遵守法律規範,是以,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之意旨,乃特別要求應於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

都市計畫新制行政訴訟法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定自109年7月1日施行,以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之方式,規範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時,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該訴訟具客觀訴訟之性質,亦有兼顧保障人民主觀權利之功能,此次重要之修正內容含括原告資格、被告資格、訴訟客體、訴訟要件、訴訟管轄、起訴期間之限制、重新自我省查程序、訴訟參加、個案審理及裁判範圍、裁判宣告種類、判決後續效力、保全程序等。

我國都市化快速發展,不僅影響土地資源分配與人口經濟成長,更涉及人民生活品質與居住正義議題,如何能兼顧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及人民基本權利保障,於人民財產權因都市計畫而受有侵害時,得及時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並藉以督促主管機關擬定、核定與發布都市計畫時,遵守法律規範,誠屬本次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之旨趣所在。本次修法,不僅開啟我國行政訴訟法規範審查之先河,更具有促進人民權利保障、貫徹依法行政等重大意義,期待修正施行後,能賦予人民關於違法都市計畫更周全行政救濟制度之保障。


貳、行政訴訟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制度介紹


一、8大重點

  1. 統一救濟途徑8大重點
    不問都市計畫之種類、內容與法律性質為何,均統一循專章規定途徑尋求救濟。
  2. 預先解決紛爭
    法院審查都市計畫,以客觀法秩序維持為目的,不用等到執行計畫才救濟,兼具保障人民權利之功能。
  3. 防止發生濫訴之缺失
    限於能具體主張權益受害者,始享有訴訟實施權。
  4. 便利民眾參與訴訟
    由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兼收易於就近調查事證之功效。
  5. 確保法秩序之安定
    定有「都市計畫發布後1年」起訴期間之限制。
  6. 迅速的救濟程序
    定有被告機關於2個月內重新自我省查之程序,取代訴願及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
  7. 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賦予利害關係人或涉及其權限行政機關參與訴訟之機會。
  8. 即時有效之保全程序
    得於本案判決前,聲請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都市計畫,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二、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制度介紹簡報

三、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宣導摺頁

四、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制度問答集


參、行政訴訟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相關法規


一、行政訴訟法及施行法

二、都市計畫相關法規(連結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肆、各國都市計畫法制翻譯專區



伍、參考資料



陸、宣導文宣


  • 發布日期 : 108-10-21
  • 更新日期 : 110-06-28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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