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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制定條文及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宣示或公告之修正條文 新聞稿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制定條文及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宣示或公告之修正條文  新聞稿


壹、立法院於107年11月9日召開第9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該法分為總則、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附則等5章,合計53條條文,其重點如下:

勞動事件法的七大重點

一、專業的審理:設立勞動專業法庭。
二、擴大勞動事件的範圍:納入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間、求職者與招募者間等所生爭議。
三、勞動調解委員會之組成及特殊調解程序:由法官1人與勞資專家之調解委員2人,共同進行調解。
四、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勞工可以在勞務提供地法院起訴;減輕勞工繳納費用之負擔及舉證之責任。
五、迅速的程序:勞動調解於三次內終結,勞動訴訟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
六、強化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讓本於同一原因事實有共同利益之勞工,可以併案請求,紛爭一起解決。
七、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減輕勞工聲請保全處分的釋明義務與提供擔保的責任。

本院將於勞動事件法通過後,積極辦理訂定相關子法及各項措施,期能使我國的勞動事件司法解決的機制,邁入新的里程。

貳、立法院於同會期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行政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宣示或公告之修正條文,以提昇裁判品質,落實司法為民之目標,其重點如下:

一、有鑑於民事、行政及刑事訴訟程序皆區分獨任審判與合議審判之情形,相較於獨任審判,合議審判因需要較多時間詳為評議及製作判決書,俾提昇裁判品質,爰將三種訴訟程序合議審判之宣示判決期限,從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延長為不得逾三星期,而獨任審判則仍維持原本不得逾二星期之宣示判決期限,且設有因案情繁雜或特殊情形,致難於法定期限內製作判決書及宣示判決之但書除外規定,以因應實務需要(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3項行政訴訟法第204條第3項第23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311條修正條文參照)。

二、再者,民事或行政訴訟之判決應公告之,且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或裁定固應宣示之,惟若當事人已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即毋庸宣示,裁定則以公告代之;又為提昇法院資訊之透明度及供公眾使用之便利性,乃規定除法院公告處外,法院網站亦為公告方式之一(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1項第224條第2項第235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04條第1項、第4項第205條第207條第1項修正條文參照)。

  • 發布日期 : 107-11-09
  • 更新日期 : 108-11-04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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