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速和諧解決爭議、見證勞動事件新紀元 —勞動事件法施行週年研討會新聞稿
勞動事件法自109年1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屆滿1年,為回顧過去施行成效與展望未來業務推動,司法院於今(19)日在法官學院國際會議廳舉辦「勞動事件法施行週年研討會」,邀請國內專家學者針對勞動事件法之「勞動調解程序」、「舉證責任分配」及「勞動保全程序」等三大核心價值,分別進行深度交流對談。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致詞時表示,勞動事件法不只改變了法官審理案件的習慣,也翻轉了勞資雙方當事人許多的既定觀念。經由設置勞動專業法庭、減輕勞工起訴負擔及強化勞動調解等制度設計,法院對於妥速解決勞動事件爭議,已有初步成果。新制上路後,地方法院勞動訴訟事件平均結案日數為83.77天,比舊法時期快了7.62天;新法勞動調解平均終結日數為51.99天,調解成立率超過六成,可見勞動調解機制對於促使勞資雙方和諧解決爭議,發揮了相當的功效。
在「勞動調解程序」方面,第一場研討會報告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長邱瑞祥以參考外國法制出發,歸納勞動事件法新制具有「勞資專家參與」、「程序迅速進行」及「多元化終結爭議」等三大本土化特色;並以實務工作角度觀察切入,肯定新制確能強化當事人自主決定,達到迅速解決勞資爭議目的。
第二場報告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邱羽凡副教授則就「舉證責任分配」部分提出「加班費給付」問題,認為從法院裁判見解觀察,關於「加班申請制」與「勞工自主加班」適用勞動事件法第38條仍未能根除爭議,呼籲雇主應善用法律賦與其管理出勤紀錄之權限,確實記錄勞工在勤時間,始能杜絕加班(費)之爭議,落實立法目的。
最後,針對「勞動保全程序」部分的第三場研討會,報告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沈冠伶教授就勞動事件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區分為「金錢給付」及「地位保全」兩大類型,並以最高法院裁判為例,探討此類事件之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應衡量利益為何,以平衡兼顧勞資雙方利益。
本次研討過程互動熱烈,藉由主持人、報告人、與談人及與會者從不同角度之深度交流對談,見證勞動事件新紀元的初步成果,會中各界所提建議事項,將列為司法院檢討研議相關法制之參考。期待勞動事件新制能繼續進化,更有效解決紛爭,促進勞資關係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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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0-04-19
- 更新日期 : 110-05-21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