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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地方法院同步舉辦「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新聞稿

林秘書長輝煌臺北致詞葉副秘書長麗霞高雄致詞民事廳李廳長國增臺中致詞


全國地方法院同步舉辦「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      

 

       勞動事件法經總統於107年12月5日公布,由司法院指定自109年1月1日施行。司法院及全國各級法院通力合作,在有限的籌備時間內,陸續完成各項施行準備工作。法制方面,司法院完成了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勞動事件審理細則、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等13項子法的修訂。宣導方面,由司法院編製勞動調解小六法等相關資料,提供辦理勞動事件人員運用參考,並製作漫畫、動圖、看板、網站專區、短片及宣導單等,以利各界瞭解勞動事件法的內涵。人員方面,各級法院已設置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遴選勞動專業法庭法官,及遴聘勞動調解委員,並由法官學院辦理相關職前研習。環境及經費方面,各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室等各項軟硬體,編列勞動調解等預算經費,建置相關資訊、統計與研考系統。

       勞動事件法是法院處理勞動事件的專法,性質上為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在既有的民事訴訟程序架構下,適度調整勞動事件爭訟程序規定,重點包括:(一)各級法院設置勞動專業法庭,強化勞動事件的專業審理;(二)建立勞動調解程序,並與訴訟程序緊密銜接,以強化當事人自主及迅速解決爭議; (三)調整管轄、費用負擔等程序規定,以減少勞工訴訟障礙;(四)適當調整審理程序及證據法則,以促進勞動事件審判的程序與實效;(五)經由適當減輕釋明責任、擔保金上限與減免,及定暫時狀態處分要件的明確化等,提供勞工更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足使法院本於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之原則來處理勞動事件,以達成勞資爭議實質公平審理,有效救濟權利的目標。

       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後的第一個上班日(109年1月2日),全國各地方法院同步舉辦「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由林秘書長輝煌、葉副秘書長麗霞、民事廳李廳長國增分別至臺灣臺北、高雄、臺中地方法院出席致詞,除了表達對於勞動調解委員熱心參與的感謝外,也展現司法院對於勞動事件法施行之重視與籌備成果。勞動調解程序為勞動事件法重要特色,由具有勞、資事務學識經驗之勞動調解委員各1人與法官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3人共同進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調解委員是經主管機關、全國性工商團體與工會等推薦,再經各地方法院擇優遴選並接受專業研習後聘任,全國共計837人受聘,部分委員並受1所以上法院聘任,總計各地方法院聘任總數為1,294人次。勞動調解委員都是千挑萬選出來的各界菁英人士,未來借助勞動調解委員的專長及經驗,與勞動專業法庭的法官共同攜手合作,以公正、公平、客觀的立場進行勞動調解程序,必能保障勞資雙方權益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並維護人民對法院的信賴。

       授證典禮結束後,各法院並接續辦理座談會,協助勞動調解委員瞭解法院環境、委員之考核、勞動調解程序之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與勞動專業法庭的庭長、法官們進行討論交流。未來在司法院、全國各級法院及勞動調解委員共同努力下,相信能讓勞動事件的司法紛爭解決機制,邁入新的里程碑。

  • 發布日期 : 109-01-02
  • 更新日期 : 109-01-10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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