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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理
▍壹、重要法令
▍貳、消債事件法院調解流程圖
- 債務人提出書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並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及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 法院定調解期日,或視具體情形請債務人提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1個月內核發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國稅局於1個月內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中低收入戶證明、重大傷病卡或殘障證明等文件。
- 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調解不成立,法院應付與不成立證明書,債務人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另徵收聲請費。債務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得當場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聲請更生或清算。
▍參、消債條例更生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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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得就債務人之財產裁定保全處分。
-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進行申補報債權、召集債權人會議、編造債權表、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召集債權人會議或以書面詢問是否可決更生方案、法院認可更生方案等程序。
- 更生方案經裁定認可確定時,更生程序終結,之後視更生條件履行情形決定可否免責。
- 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肆、消債條例清算流程圖
- 法院於聲請清算後,得就債務人之財產裁定保全處分。
-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進行申補報債權、召集債權人會議、管理人編造債權表、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法院以裁定變價財團財產、作成分配表、法院認可分配表、、進行分配、管理人提出分配報告等程序。
- 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債務人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或受免責裁定後,得向法院聲請復權。
▍伍、近年重大變革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108年1月17日發布修正之條文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108年1月17日發布修正之總說明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108年1月17日發布修正之條文對照表
-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08年1月17日修正之規定
-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08年1月17日修正之對照表
- 消債事件法院調解流程圖
- 消債條例更生流程圖
- 消債條例清算流程圖
- 每月生活所必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一覽表(108年、109年、110年 、111年、112年、113年)
檔案下載
- 3.消債事件法院調解流程圖1214PDF136 KB
- 5.消債條例更生流程圖1214PDF121 KB
- 11.消債條例清算流程圖1214PDF118 KB
- 113年每月最低生活費一覽表PDF89 KB
- 113年第三人扣薪試算表(通用上網版)XLSX34 KB
- 發布日期 : 108-10-15
- 更新日期 : 112-12-25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