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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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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公證人防制洗錢/打擊資恐作業流程
公證人辦理買賣不動產、法律協議設立等特定交易之公、認證時,應踐行確認請求人身分、風險評估等程序,並於懷疑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之情事時,向法務部申(通)報。
表A:請求人代理人資料及應備文件(自然人)
表B:請求人代理人資料及應備文件(法人或團體)
表B-1:控制權結構、實質受益人或其他可有效控制信託之人聲明書
表C:請求人代理人資料及應備文件(信託之受託人)
表D:公認證事件(詢問)筆錄
表D-1:PEP聲明書
表D-2:PEP STATEMENT - 指定公證人不適用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令
- 發布日期 : 108-10-14
- 更新日期 : 110-07-12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