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壹、認識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的合法行使,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的規定,在公法上的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以外,即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種類可分為撤銷訴訟、一般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及確認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提起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都必須先經訴願程序。
101年9月6日起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新制,於各地方法院成立行政訴訟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程序事件的第一審、交通裁決事件的第一審、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等事件。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通常程序事件的第一審、簡易程序與交通裁決的上訴及抗告等事件。最高行政法院除審理通常程序的上訴及抗告事件外,於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時,亦受理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的簡易程序及交通裁決的上訴或抗告事件。
另104年2月5日修正施行之行政訴訟法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專章,明定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聲請之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事件及依行政訴訟法聲請之停止收容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是類事件之抗告事件,以符合憲法對於人身自由保障之要求。
此外,109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規範人民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時,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使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等權利受及時、有效、完整之保障,且法官可直接審查計畫是否違法(即法規範審查),更具有預先解決紛爭、促進人民權利保障、貫徹依法行政等重大意義。
又112年8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取消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分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及「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原由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及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150萬元以下之稅捐、罰鍰或其附帶之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的第一審通常訴訟事件。高等行政訴訟庭則受理原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及地方行政訴訟庭通常程序事件的上訴抗告事件。新制維持既有審級,不影響人民的審級利益;並以「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等配套措施,兼顧人民訴訟便利性。
▍貳、受理行政訴訟事件流程圖(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除外)
一、行政訴訟流程(112年8月15日前)
-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
-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政訴訟法第229條以下,如為罰鍰處分之撤銷訴訟,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無須經訴願程序。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提起,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為之,無須經訴願程序。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二、行政訴訟流程(112年8月15日起)
-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以下)
-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150萬元以下,超過50萬元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150萬元及其他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
-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政訴訟法第229條以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50萬元以下及其他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 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以下):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訴訟庭為之,無須經訴願程序。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訴訟庭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 收容聲請事件(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0以下):收容聲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以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提起,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之,無須經訴願程序。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參、行政訴訟資料標準化須知
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事件時,所有參與法庭活動的人(包含法院、當事人、代理人)均共同使用許多資料,例如書狀、證據、筆錄、裁判書類、電子卷證等,如將這些資料的命名、編碼、呈現格式加以標準化,就能節省時間和人力,有效促進法院審理案件及當事人準備訴訟的效率,並增加裁判資料的可利用性。
行政訴訟資料標準化須知,是以訴訟 e 化為目標,綜合參與法庭活動的人長年使用紙本卷的習慣、目前紙本卷和電子卷並行的情形、以及資料利用多樣性(如便利外界研讀裁判書)等考量,經徵詢各級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被告機關、各專業代理人公會等代表的意見後,訂定訴訟資料的一般性準則。
▍肆、行政訴訟裁判費一覽表
行政訴訟裁判費一覽表(112年8月15日前、112年8月15日起)
▍伍、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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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 | 111年度 | 112年度 | 113年度 |
▍陸、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業務交流)
102年度 | 103年度 | 104年度 | 105年度 | 106年度 | 107年度 | 108年度 |
109年度 | 111年度 | 112年度 |
- 發布日期 : 108-10-21
- 更新日期 : 113-06-07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