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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刑事補償

刑事補償法之立法沿革

人身自由受非法拘束或誤審定罪而受刑罰之人,應有權依法請求填補其損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五項、第十四條第六項定有明文,為建立國家刑事補償法制,我國自四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制定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冤獄賠償法,其後歷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七七號、第四八七號、第六二四號解釋為部分修正,復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七0號解釋要求為通盤檢討,乃於一百年七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刑事補償法。

刑事補償法之補償事由

補償事由主要規定在刑事補償法第1條,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如果受有人身自由拘束之侵害者,受害人即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具體事由類型例如:1.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2.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前,3.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4.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以上四種情形如受有人身自由拘束,均可請求刑事補償。此外,5.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6.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逾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7.非依法律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如受有人身自由拘束,亦均可請求刑事補償。

刑事補償法之程序概覽

補償審查流程:包括程序審查及實體審查,說明如下:
一、程序審查:請求人違背法律上程式請求,得補正者應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得補正者,應予駁回。此外,請求人逾2年之請求期間請求者,亦應駁回(刑事補償法第13、16條)。

二、實體審查:包括積極要件(刑事補償法第1條及第2條)及消極要件。消極要件部分,例如:是否有補償請求之限制、受害人是否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不得補償、因應少年保護事件特殊性所為之補償限制(刑事補償法第3、4、5條)。

三、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經實體審查後,認為請求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認為請求有理由者,應為補償之決定,此時決定機關即應具體審酌補償適當之金額(刑事補償法第6、8條)。

四、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應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刑事補償法第35條第2項)。

▍刑事補償法之程序概覽

一、求償審查程序:

(一)補償法院於補償後,應本於職權審查是否行使求償權及其求償之範圍,如認執行職務之原承辦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補償事件者,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該員求償(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5點第1項)。

(二)為落實逐案審查,各級法院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於支付補償金後,應依刑事補償法及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逐案召集求償審查委員會審查,以決定是否行使求償權及其求償之範圍,並將議決結果報院。

二、資訊公開透明:公開各院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名單、司法統計資料及求償審查委員會不應求償決議書

(一)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名單

(二) 司法統計資料:

1、刑事補償事件終結情形

2、刑事補償事件求償情形

(三) 求償審查委員會不應求償決議書

  • 發布日期 : 111-07-29
  • 更新日期 : 113-03-14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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