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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科刑罪名

S3-3

主要罪名為對幼齡者性交猥褻,占57.1%

按科刑罪名分析,111年對幼齡者性交猥褻463人最多,占57.1%,其次依序為拍攝製造性交猥褻物品罪256人(31.6%)、引誘容留未滿十八歲性交易罪31人(3.8%)。

男性科刑罪名與整體結構相當;女性則是對幼齡者性交猥褻10人、使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等行為6人,分別占38.5%、23.1%較多。

  • 發布日期 : 112-03-31
  • 更新日期 : 113-05-14
  • 發布單位 : 統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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