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科刑罪名分析,111年對幼齡者性交猥褻463人最多,占57.1%,其次依序為拍攝製造性交猥褻物品罪256人(31.6%)、引誘容留未滿十八歲性交易罪31人(3.8%)。
男性科刑罪名與整體結構相當;女性則是對幼齡者性交猥褻10人、使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等行為6人,分別占38.5%、23.1%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