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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離婚事件子女監護權歸屬比率
子女監護權六成五判歸母親、父親降至二成
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監護權),得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者依其職權,以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
近十年地方法院離婚判決中,子女監護權多單獨判歸母親(妻方),占比多逾六成,111年占64.7%,較101年61.0%增3.7個百分點;單獨判給父親(夫方)之比率則呈減少趨勢,由101年33.8%,降為111年20.4%,減13.4個百分點;父母親雙方共同監護則呈增加,111年占13.9%,較101年2.0%增11.9個百分點。

另就離婚約定(協議)子女監護權情形觀察,依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111年約定歸父親占32.8%、歸母親占37.6%,二者較101年分別降10.9及2.4個百分點;約定雙方共同監護者則愈趨普遍,111年占29.6%,增13.3個百分點。
- 發布日期 : 112-03-31
- 更新日期 : 112-07-03
- 發布單位 : 統計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