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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COVID-19疫情第三級警戒地區之法院防疫指引(110年6月7日版)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COVID-19疫情第三級警戒期間延長至110年6月28日止,為應疫情發展及滾動檢討各項防疫措施,本院將110年5月25日修正之「因應COVID-19疫情第三級警戒地區之法院防疫指引」及「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應COVID-19疫情之居家辦公及辦案期限處理指引」,整合修正為「因應COVID-19疫情第三級警戒地區之法院防疫指引(110年6月7日版)」,以供所屬各機關依循辦理:

  1. 原則上全面暫緩開庭:自即日起至6月28日止,全國各級法院均暫緩開庭,但:(1)具時效性(如已定期宣判或羈押中被告案件)、緊急性(如證據保全事件)或其他認有即時處理必要之案件,(2)個案符合遠距視訊(包含延伸法庭)之法令及軟硬體設備條件,且能維護當事人及關係人合法權益之情形,不在此限。其他在法院及所屬機關內、外所舉辦有院外人員參與之業務或活動,亦依上述原則辦理。
  2. 建議例外開庭時,宜採提示電子卷證之方式進行。
  3. 聯合服務中心訴訟輔導服務僅受理電話及視訊線上諮詢。
  4. 僅受理電話、郵寄及電子郵件陳情。
  5. 暫停各類案件之辦案期限管考。
  6. 延長辦案期限:至全國各地區均解除三級警戒後6個月內,所有案件辦案期限,統一延長3個月。個案並得依本院109年函發各級法院有關因應疫情可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之函示辦理。
  7. 居家辦公:與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疑似病例者、接觸確診病例者有接觸之同仁,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優先居家辦公。任職於司法院及轄區位於三級警戒區域之所屬機關人員,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居家辦公。
  8. 各機關實施居家辦公後,應維持至少二分之一以上之到院辦公人力,。另針對各機關人員有COVID-19確診情形時,授權機關首長在維持公務基本運作之前提下,斟酌確診者之工作性質、接觸者數量及確診前足跡等因素,可不受前述二分之一以上到院辦公人力之限制。
  9. 人員管制及個人衛生防護:加強進入機關人流管制,進入法院之人員採「簡訊實聯制作業方式」登記,並應量測體溫、手部消毒、全程佩戴口罩。凡依法不得進入法院之人員,應向法院通報,以維護合法權益。
  10. 法院空間清潔消毒:進行全面消毒,保持良好通風,清潔或更換中央空調濾網;桌面、椅子、扶手、隔板、按鈕、文具等,於使用前、後均進行清潔消毒,法院內人員應保持安全社交距離或設置隔板。
  11. 關閉非必要營業場域:法院內營業場所(如金融機構、郵局、便利商店、餐廳等)除提供維生、必要性服務及公務所需外,將暫停營業。
  12. 隔離安置:發現符合疫情通報機制之人員時,立即隔離安置,並儘速協助就醫、通報及為其他必要處置,以避免感染風險。
  13. 備置防護面罩、護目鏡、隔離衣、防護衣及其他防疫物資。
  14. 洽詢所在地衛生單位建立疑似個案之通報聯繫窗口及醫療後送流程。
  • 發布日期 : 110-06-08
  • 更新日期 : 110-06-08
  • 發布單位 : 資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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