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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施行二週年 當事人滿意度逾8成

勞動事件法施行二週年成效

       勞動事件法自109年1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屆滿2年,成效獲國人肯定。根據司法院最新調查結果,當事人對於法官辦理勞動事件的滿意度超過八成,顯見法院對於妥速解決勞資爭議,保障雙方權益,已發揮專業、效率、促進和諧、近用等成效。

       司法院表示,為了解勞動事件新制是否發揮預期成效,有效保障勞資雙方權益,故辦理「法院勞動調解及續行訴訟制度滿意度」調查。結果顯示,自109年5月1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勞動事件當事人對於法官在程序中的說明、問案態度及進行效率等滿意度均逾80%;其中有77.5%受訪者認同「勞動調解不成立由同一法官續行訴訟」制度。

       司法院指出,自勞動事件法施行以來,地方法院勞動調解事件及勞動訴訟事件平均終結日數分別為61.35天、105.24天,遠少於法定辦理期間90天、180天;勞動事件平均調解成立率為59.09%,高於一般民事調解事件。

       司法院說明,在提升勞動事件處理專業化上,全國各法院配合設置29個勞動專業法庭,各地方法院聘任勞動調解委員共1,307人,以強化勞動調解新制量能;並於去(110年)推出英語、泰語、越南語及印尼語等多國語言版本的「勞動事件法推廣單」,協助移工認識勞動事件新制,加強保障移工勞動權益。

       勞動調解新制是由1位法官與2位熟悉勞資事務的勞動調解委員,共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於調解程序中,聽取當事人陳述、整理相關爭點及證據,適時告知當事人訴訟可能結果,促使當事人合意調解成立;倘調解不成立時,則由參與調解的同一法官續行訴訟,提高法院處理勞動事件效率,保障雙方權益。

  • 發布日期 : 111-02-15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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