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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司法,法院一齊來推動 司法院發布「刑事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多元推動方案」新聞稿

       司法院繼110年7月29日發布《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後,為使法院於刑事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之流程更為簡潔、明確、流暢,且得依各法院相關資源進行調整,進而將案件順利轉介至適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由所屬專業修復促進者接手,乃於同年8月11日再發布《刑事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多元推動方案》,其重點如下:

一、多元推動之方向:鑑於各法院相關資源之差異,採取因地制宜之多元推動模式,包括法官模式、內部專人模式、外部專人模式及調解委員模式等四種模式,由各法院視其具體狀況而為採用或併用之。

二、簡化告知及評估:為期案件能在尊重被害人及被告自主意願、取得其等知情同意、篩選過濾適合案件之情形下順利轉介,同時精簡程序,提高法院轉介修復之能量,明定轉介修復之「基本告知事項」及「案件初步評估」。

三、進行基本事項告知及案件初步評估者,依各模式而有不同;法官並應確認雙方當事人參與修復之意願,詢問相關意見,將案件轉介修復:

(一)法官模式:以審理本案之法官為中心。

(二)內部專人模式:以受過修復式司法相關培訓之內部專責人員為中心。

(三)外部專人模式:以具有修復式司法專業之外部專人(例如受過修復式司法培訓之律師、心理師或社工師等)為中心。

(四)調解委員模式:以受過修復式司法相關培訓之調解委員為中心,或遴聘具有修復式司法專業者為調解委員辦理相關事項。

四、基本倫理規範及其他注意事項:依本推動方案進行轉介修復之人,應保持中立、尊重當事人、保護參與者隱私、避免批判;並應參加相關培訓;轉介修復之後,將由修復促進者進行更深入的告知及評估,應尊重及信賴促進者的專業;實際個案採取何種模式,應尊重承辦法官之決定。

       修復式司法之核心價值為人本精神及善意溝通,是近年來國際社會因應犯罪所生影響而持續發展變化的重要對策,並得與傳統刑事司法制度搭配運用。我國之修復式司法制度,係由法務部自99年間開始推動,立法院嗣於108年增訂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及審判中轉介修復之條文,司法院為落實前開規定,推動刑事審判中之轉介修復,繼日前發布前開注意事項後,再以本多元推動方案提供法院具體實踐之助力,衷心期盼在諸項資源逐漸備齊之下,修復式司法能在我們的土地上茁壯開展。

 

  • 發布日期 : 110-08-11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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