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司法的另一章 司法院發布「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新聞稿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為落實上開規定,完善相關程序,司法院先後於109年8月10日、109年11月12日召開「刑事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研商會議」,邀集國內修復式司法領域之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共同研商相關議題,再依據會議討論、各界建議及法院意見,擬具《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並於110年7月29日發布,其重點如下:
一、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注意保持中立、尊重意願、保護隱私等基本原則。
二、法院詢問被害人是否聲請轉介修復時,應特別注意被害人之情緒反應,慎選詢問時機、場合及方式,避免造成二度傷害。
三、法院為轉介修復決定前,應為一定之告知及評估,以取得當事人之知情同意,並妥適篩選過濾案件 。
四、關於案件行政管理部分:法院為轉介修復決定後,得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提供資料,並訂定實施期限及費用支付標準;法院應提供受轉介之機關、機構或團體所需之案件基本資料及相關協助;法院於轉介修復實施中,得請受轉介之機關、機構或團體提出報告及說明進度; 法院於轉介修復實施完成後,得辦理事後追蹤或品質管制之調查。
修復式司法,旨在修復被害人及被告因犯罪而破裂或受犯罪影響之關係。雙方於修復過程中,經由專業中立之修復促進者協助,在和善、自願、安全、尊重、平等及不受干擾之情境下,坦誠對話溝通,了解犯罪事件緣由、結果及影響,共同尋求修補犯罪所造成傷害之方式,受影響之社區或他人亦可參與其中,面對犯罪問題,支持被害人及被告重新融入社會,進而避免再犯及促進社區和諧,以為傳統刑事司法制度之替代或補充,對於當代刑事司法制度之改革,具有重大意義 。
司法院衷心期盼本注意事項之發布,得以完備相關規範,協助法院轉介修復之開展,個案中提供真誠對話溝通的機會,平復犯罪所帶來之傷害及影響,為柔性司法打開另一扇窗 。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 : 110-07-30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