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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法院專業審理、保護營業秘密卷證─司法院修訂營業秘密案件相關規範新聞稿

  營業秘密具有高度經濟價值及絕對禁止洩漏的特性,為協助地方法院妥適處理營業秘密案件,加強審判功能,並提升法院審理營業秘密案件之專業性,司法院於110年1月28日訂定「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應行注意事項),全文計33點。

  另為兼顧訴訟中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保護與他造當事人獲得卷證資訊進行攻防之訴訟權利,以及配合營業秘密法增訂第14條之1至第14條之4「偵查保密令制度」,司法院同時修正發布「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針對卷證提出、閱覽及調查方式等,修訂要點,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導致外洩之風險。

  上開2個規範之施行,將提升法院審理營業秘密案件之專業性、正確性與效率,同時保護營業秘密卷證內容;司法院並將啟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等相關法規之全面性修法作業,以落實營業秘密之相關保障,提升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建構符合國際潮流之智慧財產訴訟制度。

本次修訂重點如下:

一、強化法官審理營業秘密案件專業能力:

辦理營業秘密案件的法官,每年應參加與營業秘密有關研習。(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

二、營業秘密證據編號:

為保護營業秘密證據在訴訟過程的秘密性,法院在準備程序階段,宜先決定營業秘密代號稱呼、對應證據之名稱編號,以利法院儘速掌握營業秘密案件資訊。(應行注意事項第5、26點)

三、技術審查官輔助及專家諮詢制度:

法官如需專業知識輔助時,除得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協助外,亦得諮詢專家提供專業意見。(應行注意事項第6、7點)

四、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法院為裁定禁止或限制閱覽營業秘密訴訟資料前,宜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以保障當事人權益。(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

五、限制閱覽營業秘密卷證之作業方式:

對於營業秘密書狀、證據及附屬文件等卷證資料,採行另編定限閱卷置放;電子卷證之複製、閱覽、交付及上傳作業,應遮隱或去識別化,以確保限制閱覽卷證內容之實效。(應行注意事項第13點)

六、裁判書遮隱或去識別化:

裁判書內容涉及營業秘密部分,應審慎遮隱或去識別化;裁判書公開前,於必要時,宜徵詢營業秘密持有人協助確認其營業秘密已適切遮隱。(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

七、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的卷證提出、閱覽及案件調查方式:

  1. 記載營業秘密文書及相關證據資料,宜以雙信封彌封,並於封面以明顯方式標示記載案號、股別等案件明細,單獨提出於法院,以確保其秘密性。(作業要點第3點)
  2. 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本案訴訟提出記載營業秘密書狀等卷證,併同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或撤銷偵查保密令案件,經准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或撤銷偵查保密令者,法院應將聲請卷證抽離,置於另行編定的限閱卷宗及其證物袋內,並於卷面、證物袋面及箱面上為適當註記,明確區分可提供閱覽或限制閱覽的卷證資料。(作業要點第10點)

  3. 未受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的當事人或第三人聲請閱覽營業秘密卷證時,未經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偵查保密令案件的承辦檢察官同意,法院不得交付卷內文書或提供檢閱卷證。(作業要點第12點)

  4. 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案件之裁定,應連同送達證書以雙信封交付送達,或由當事人、應受秘密保持命令或其委任代理人親自到法院領取。(作業要點第16點)

       此外,為增進法官審理營業秘密案件的專業知能,司法院已增設營業秘密研習課程,去(109)年開設「營業秘密專業研習班」,各級法院法官反應熱烈。今(110)年更擴大規劃營業秘密各項研習,開辦「營業秘密專業研習班」及「營業秘密行政人員專班」等課程,讓法官及行政人員均能瞭解營業秘密的重要性及相關規定,以達到有效保護營業秘密之目的。

  • 發布日期 : 110-01-28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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